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7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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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7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8149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第1645(2005)、2086(2013)和2282(2016)號決議及其PRST/2009/24、PRST/2011/17、PRST/2012/29和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
- 「安全理事會重申《聯合國憲章》賦予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並重申它承諾在所有維持和平及建設和平活動過程中恪守《憲章》宗旨和原則,包括對各國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原則的承諾和尊重,並重申各國需要遵守它們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
-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應將專家諮詢小組報告提出的「保持和平」廣義理解為一個在考慮到所有階層人的需求的情況下構建社會共同願景的目標和過程,包括開展活動以防止衝突爆發、升級、延續和復發,消除衝突根源,協助衝突各方停止敵對行動,實現民族和解,走向恢復、重建和發展,並強調保持和平是一項共同任務和責任,需要由政府和其他所有國內利益攸關方承擔,應貫穿聯合國在衝突所有階段開展的參與活動的三個支柱和所有方面,並要不斷得到國際的關注和援助。
- 「安全理事會重申致力於提高聯合國在從預防和解決衝突到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各個階段處理衝突問題的效力,並進一步考慮應利用聯合國一系列可用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工具採取針對具體情況、貫穿始終的對策。
- 「安全理事會重申各國政府和當局在確定、推動和指導保持和平的優先事項、戰略和活動方面負有首要職責,為此強調,包容各方是推動國家建設和平進程和目標以確保社會所有階層的需求得到考慮的關鍵。
- 「安全理事會重申各國必須在建設和平過程中享有自主權和領導權,由政府和其他所有國內利益攸關方共同承擔保持和平的責任。
-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政治優先應成為聯合國解決衝突,包括通過調解、監測停火、協助執行和平協定等解決衝突的辦法的標誌。
- 「安全理事會重申維和的基本原則,即當事方同意原則、中立原則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原則,認識到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規定都是針對有關國家特定需要及情況而制定的,並認識到安全理事會期望其授權的任務均得到充分執行。
- 「安全理事會歡迎維和行動為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的全面戰略作出的貢獻,也回顧維和行動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防止和遏制衝突、促進遵守國際準則和安全理事會各項決定以及衝突後局勢中建設和平方面的關鍵作用,以及在保護平民方面的作用。安全理事會還回顧,依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各國對保護平民以及尊重和保障其境內和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負有首要責任。
- 「安全理事會再次指出維持和平有多種形式,既有主要是監測停火的傳統維持和平特派團,也有旨在開展建設和平工作和消除衝突根源的複雜多層面行動。
- 「安全理事會強調,在聯合國國家行動中的有效和積極應對的領導能力可發揮重大作用,讓聯合國系統各方有一個共同的保持和平戰略,為此強調指出,需要開展更加協調一致、連貫和統籌的建設和平工作,包括在聯合國各特派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以及各個國家、區域和國際發展行為體之間開展這一工作,更加切實有效地完成重大建設和平任務。
- 「安全理事會確認有必要在應對有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局勢時,權衡所有各種對策,並且應把部署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作為處理衝突根源等因素的政治戰略的補充而不是替代辦法。
- 「安全理事會確認有效建設和平必須有整個聯合國系統的參與,在這方面,強調必須酌情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合作與協調,在聯合國系統長期參與受衝突影響國家事務的整個過程中,進行聯合分析,制定有效的戰略計劃。
- 「安全理事會歡迎維持和平行動幫助確立一個全面的保持和平戰略,讚賞地注意到維持和平人員和維持和平特派團對建設和平工作的貢獻。
-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綜合分析可持續和平的機會和挑戰,而且這對於明確構想衝突後國家符合具體情況的解決方案以指導維和特派團的綜合規劃進程具有相關性。
-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必須在創建維和特派團時就通過進行綜合戰略評估和規劃工作了解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的挑戰,在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之間進行協調和統一,從一開始就有效地應對衝突後局勢。
-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在評價現有聯合國維和行動或建立新的聯合國維和行動時,必須在加強分析和規劃的基礎上,酌情考慮規定明確、可實現的按次序分階段執行的任務。安全理事會還強調指出必須在特派團的整個周期中補充國家當局和地方當局以及聯合國和其他合作夥伴開展的旨在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的努力,並作為實現縮編和撤離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期加強國家主導的進程和能力。
- 「安全理事會強調,有效執行任務要求部署的維和人員及其他人員必須擁有專業技能、經過培訓、擁有經驗和才幹、遵守聯合國對不當行為及性剝削和性虐待零容忍的政策,並在這方面回顧安全理事會和大會的有關決議。安全理事會確認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發揮寶貴作用,並鼓勵它們本着協作精神,繼續提供擁有相關級別的適當語言技能等必要技能和經驗的專業軍事和警務人員來執行維和任務。
- 「安全理事會確認需要在軍事和警察特遣隊開展早期建設和平工作的領域中,進一步加強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合作與協商,包括為此開展安全理事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與秘書處之間的三方合作,並鼓勵所有利益攸關方積極參加更經常舉行的公開磋商,以便更好地在實地開展建設和平工作。
- 「安全理事會特別指出需要提高聯合國在任務執行的所有階段的整體維和成效和效率,為此要改進任務規劃,增加相關能力承諾數目,包括專長能力、增強手段、工程、醫療和快速部署部隊,以及通過培訓鞏固維和業績,還需要履行一些會員國在2015、2016和2017年各次多邊會議上對維和任務作出的承諾。
-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向相關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的建設和平部分提供適足資源,包括在特派團過渡和縮編期間,以支持建設和平活動的連續性和可持續性。
- 「安全理事會回顧第2320(2016)號決議,着重指出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規定與非洲聯盟等區域和次區域安排和組織開展協作與合作,以支持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活動;在這方面肯定非洲聯盟正在作出的努力,包括部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非盟和平支助行動,以及落實非洲聯盟衝突後重建和發展政策及其相關舉措,特別是非洲團結倡議;並表示注意到關於建立非洲聯盟衝突後重建中心的非盟大會第AU/Dec.351(XVI)號決定。
- 「安全理事會承認根據安理會第1645(2005)和2282(2016)號決議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大力進行協調、統籌與合作的重要性,為此表示打算定期請建設和平委員會提供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具體戰略諮詢意見,並審議和借鑑這些意見,包括協助在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任務組建、審查和縮編工作中體現出保持和平所需的更長期考慮。
- 「安全理事會強調在聯合國、各國政府和當局及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就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和過渡達成重大協議時借鑑建設和平委員會諮詢意見的重要性。
- 「安全理事會表示打算在審查維持和平特派團的任務和配置時,酌情逐一審議與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有關的下列要素:
- 一.評估執行任務工作的所有層面,包括東道國合作情況,以期確保全面執行授權任務,並在必要時調整任務,以便更好地推動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工作;
- 二.支持在特派團內部開展支助並加強國家對政治進程的自主權的協商進程;利用特派團內部的特定斡旋和技術專門知識,支持國家的政治進程;
- 三.設定以經商定的具體裡程碑為指導的明確界定的目標和具體目標,以實現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
- 四.對國家和地方當局面臨的機遇、風險和挑戰進行定期的戰略和綜合分析,以便建設和保持和平,包括分析為此建設和加強國家能力方面的相關挑戰;
- 五.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協調,並與金融機構等其他相關國際和區域夥伴合作,在協調一致地執行特派團任務的政治和業務層面工作中取得進展並保證質量;
- 六.必須明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相關行為體的作用和責任,也明確聯合國建設和平構架內各實體和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作用和責任,以便根據各國當局提出的具體的建設和平需求和優先事項,按輕重緩急為其提供支助,確保切實統籌做出努力;支助在各自任務規定範圍內旨在消除衝突根源的努力;
- 七.擬訂旨在協助為長期和可持續和平奠定基礎的撤出戰略;包括為此酌情利用國際金融機構等雙邊、區域和國際利益攸關方的支持,支助國家能力建設。
- 「安全理事會表示注意到秘書長已表示打算開展維持和平特派團審查工作,並請秘書長酌情在其相關報告中反映對上述各項要素進展所作分析並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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