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8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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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8年第17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8年第18號
S/PRST/2018/18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018年9月21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8年第19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8年主席聲明

正文[編輯]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8年9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8359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承諾,以此作為其議程上的一個核心項目,再次承諾繼續全面執行其以往所有相關決議,包括第1265(1999)、1296(2000)、1674(2006)、1738(2006)、1894(2009)、2175(2014)、2222(2015)、2286(2016)、2365(2017)和2417(2018)號決議,以及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及維持和平的相關各項決議和所有相關的安理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以確保對平民進行保護的首要責任,並回顧指出,依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各國負有尊重和確保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表示憤慨的是,在武裝衝突中死傷的仍然絕大多數是平民,包括不分青紅皂白的襲擊和以平民作為襲擊目標所致的死傷,衝突給平民造成短期和長期影響,包括強迫流離失所、使用飢餓作為戰爭手段、非法剝奪獲得人道主義援助的機會、襲擊醫務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襲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故意和非法破壞民用基礎設施、財產和生計以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行為所致的影響,特別注意到針對婦女和女孩的行為。
「安全理事會申明需要給予維持和平特派團保護平民的任務,以確保充分執行任務。
「安全理事會再次強烈譴責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踐踏適用的國際人權法的行為,促請所有各方履行它們的法律義務。安全理事會回顧指出,必須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得以遵守,結束違法侵權行為不受懲罰的局面,並確保追究責任。
「安全理事會表示,它打算繼續結合國別和專題議程項目,定期處理保護平民問題。安全理事會認識到,2019年是第1265(1999)號決議通過及保護平民專題被列為議程項目20周年。
「安全理事會確認本聲明附件所載、供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的更新版備忘錄有助於保護平民,該備忘錄更加重視對醫療設施和人員的保護問題以及以飢餓為戰爭手段的問題。安全理事會還確認該備忘錄作為一個實用工具所發揮的作用,為更好地分析和判斷關鍵的保護問題提供了基礎,並強調指出需要更系統和一致地予以使用。
「安全理事會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2018年5月14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S/2018/462)和其中所載建議,重申需要系統監測和報告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情況、挑戰和進展。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提交下一份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並請秘書長在報告中概述聯合國過去二十年的保護平民工作的成就和挑戰,介紹秘書長2017和2018年報告所載建議的落實進展最新情況。安全理事會還請秘書長此後每12個月提交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供安理會每年在大會同一屆會議期間正式審議。」

備忘錄[編輯]

供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

加大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力度,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維護和平與安全工作的基本內容,用安理會自己的語言,是「安理會議程上的一個核心項目」。為便於安理會在設立和延長維持和平任務等特定情況中審議關於保護平民的問題,安理會成員於2001年6月建議與安理會合作起草一份《備忘錄》,列出相關問題(S/2001/614)。2002年3月15日,安理會通過了《備忘錄》,作為其審議保護平民相關問題的實用指南,並商定定期審查和更新《備忘錄》的內容(S/PRST/2002/6)。此後,對《備忘錄》作了五次更新,每次的更新文本都附於安理會主席聲明之後。

這是《備忘錄》第七版,其依據是安理會以往對關於保護平民問題的工作,包括第1265(1999)、1296(2000)、1674(2006)、1738(2006)、1894(2009)、2222(2015)、2286(2016)和2417(2018)號決議,以及安全理事會過去這些年來為處理保護平民問題,通過有關具體國家的決議所建立的大量重要文件匯集,還有相關的主席聲明。它是安全理事會與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人道協調廳)以及人道協調廳與聯合國相關部門和機構及其他相關人道主義組織磋商的產物。

《備忘錄》旨在協助安全理事會審議與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有關的問題,並作為安理會在此領域工作的一個參考工具。為此,《備忘錄》列出了源自安全理事會以往在此領域工作的主要專題和具體問題供審議,並在增編中提供了安全理事會關於每一既定專題和問題的商定用語的摘錄。

考慮到安理會對每一特定情況下的保護平民對策均須逐一制定,因此本《備忘錄》並非行動藍圖。應根據每個所審議局勢的具體情況來考慮本備忘錄所用措辭和所列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是否切合實際,並做出調整。

一.有關受衝突影響民眾的一般保護問題[編輯]

A.保護和援助受衝突影響的民眾[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受衝突影響的民眾,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

供審議的問題:

  • 強調指出武裝衝突各方有責任:
  • 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所規定、適用的且經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重申的義務;
  • 在規劃和決定攻擊行動時,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避免並在任何情況下儘量減少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的傷害和破壞,防止攻擊的影響;
  • 尊重和保護其實際控制範圍內的平民並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
  • 強調指出各國有責任保護平民並確保各自領土內受其管轄的所有人享有人權,回顧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都有責任尊重適用的人權。
  • 表示關切武裝衝突中影響到平民和民用物體的暴力行為、暴力威脅或暴力局勢,譴責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促請所有各方立即停止這些違法侵權行動。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以及安全理事會在此方面的任何相關決議,包括關於以下方面:
  • 禁止針對未積極參與敵對行動者施以危害生命和人身的暴力行為,特別是各種謀殺、殘害、殘酷虐待和酷刑;凌辱個人尊嚴;事前未經正規法庭裁決宣判、未給予公認必要的所有司法保障的情況下判處刑期和執行處決;
  • 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留;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集體懲罰;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結紮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 禁止以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
  • 禁止劫持人質;
  • 除非出於平民安全需要或必要軍事理由,禁止以與衝突相關的理由命令平民離開家園;
  • 禁止武裝衝突各方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或使用兒童;
  • 禁止一切形式的販運人口、奴役和奴隸貿易,禁止沒有報酬或虐待性的強迫勞動;
  • 在武裝衝突中提供人道主義救濟物資;
  • 禁止出於種族、宗教、民族、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進行迫害;
  • 禁止在實施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過程中根據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觀點、民族或社會出身、財富、出生或其他狀況,做出不利的區分;
  • 有義務尊重和保護不論屬於哪一方的傷病人員,在局勢允許情況下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尤其是在接戰之後,搜尋和收容傷病人員,並根據傷病情的需要,儘可能提供最全面和最迅速的醫療救護,不以醫療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區別對待。
  • 譴責有違國際法的任意剝奪自由和斷絕與外界接觸的羈押行為,譴責在羈押中心實行酷刑和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
  • 促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以及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相關特派團確保受它們監管的所有人除非出於法律規定的理由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剝奪他們的自由,確保對他們的待遇嚴格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還促請所有各方酌情讓有關組織出入所有監獄和羈押所和接觸所有被羈押者。
  • 促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澄清失蹤人員的命運,包括搜尋據報失蹤者和死亡者,向家庭成員提供任何已掌握的有關其失蹤親屬命運的信息,並且尊重死者的遺體,儘可能送交親屬。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採取步驟和具體措施,加強對平民的保護,包括誠意參加和平談判,並促請各國批准和執行國際人權和難民法文書。
  • 促請會員國不窩藏戰爭罪犯。
  • 促請對衝突各方有影響力的會員國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得到尊重。
  • 責成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逐一以不偏不倚的方式協助保護平民,包括在其行動區內那些人身遭受暴力威脅的平民。為此要求:
  •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決定如何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包括信息和情報資源時,將保護平民列為優先事項;
  • 就各自應發揮的保護作用制定明確的準則/指示,包括可行的保護措施,例如酌情建立預警系統和應對機制,支持地方解決衝突機制及和解進程,系統地在局勢可能發生動盪地區加強巡邏,建立聯合保護小組,定期審查部署情況,充分考慮利用非武裝平民保護策略;
  • 特派團的民事與軍事部門和特派團與相關人道主義行為體系統開展協調,以增強保護平民專業力量,特別是更好地發現對平民的威脅並採取對策;
  • 特派團與民眾密切而系統地進行交流,加強平民對特派團任務和活動的認識和了解,收集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犯踐踏平民人權行為的可靠信息;
  • 特派團密切接觸地方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宗教或部族人士,支持他們採取舉措緩和族裔間關係和糾正族群間暴力。
  • 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協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制訂綜合保護戰略,最大限度地利用它們的能力來執行這些綜合保護戰略。
  • 明確授權各特派團使用一切手段來執行保護平民任務。
  • 強調指出聯合國對非聯合國安全部隊的任何支持應符合秘書長《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請聯合國相關特派團確保該政策得以充分遵守,包括通過系統地監測和報告執行情況,並要求東道國和其他相關實體在這方面與聯合國特派團合作,特別是為此而落實聯合國特派團在此政策框架內提出的所有建議。
  • 譴責故意阻礙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和平行動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執行任務的行為,特別是攻擊工作人員和設置官僚障礙的行為,促請東道國全面遵守部隊地位協定和(或)特派團地位協定,充分尊重聯合國人員特權和豁免公約,促請衝突各方立即停止干擾這些特派團及其人員執行任務和履行公務的活動和行動自由,解除在此方面的任何限制,並採取步驟為之提供便利。
  • 請秘書長在其國別情況報告中酌情列入關於以下方面的信息、趨勢和分析:
  • 保護平民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特別是保護他們免遭所有各方實施的酌情可能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侵犯或踐踏人權行為或違反國際難民法的行為;
  • 衝突對平民的影響,除其他外,包括平民傷亡和獲得基本物品和醫療保健等服務和食品的情況;
  • 秘書長人權盡職政策執行情況和東道國在這方面的合作情況;
  • 任何對聯合國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行為體全面執行保護平民任務或活動的妨礙或限制,衝突各方的蓄意阻礙,以及資源和能力難題;
  • 負有保護平民任務的聯合國特派團在執行此項任務方面的任何錯失。
  • 請各特派團系統地監測、幫助調查並定期公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東道國在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保護平民方面的情況,請秘書長確保聯合國特派團在這方面有足夠的能力,包括有足夠的人權監測員。
  • 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制訂保護平民方面的基準和進展指標,用于衡量執行保護任務的具體進展和業績,並評估平民處境和東道國確保平民得到保護的能力,以期為聯合國特派團的戰略和確定在哪些條件下可能需要調整重組提供依據。
  • 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確保提供適當培訓,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培訓,提高本國那些參加安全理事會為保護平民而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人員對保護平民問題的認識和理解。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制訂和實施政策,舉辦活動,並開展宣傳。

性剝削和性虐待

供審議的問題:

  • 表示嚴重關切指稱聯合國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行為體的維和人員和文職人員實施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指控,強調需要建立適當機制,以便以可信和透明的方式報告、核實和調查此類指控。
  • 敦促各人道主義組織和發展組織以及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工作人員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各自單位的人員進行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進行審查及在部署前和在行動區內進行強有力的提高認識培訓,敦促聯合國行為體促進並確保包括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文職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員遵守秘書長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行動防止本國人員進行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進行審查及在部署前和在行動區進行強有力的提高認識培訓,以促進和確保遵守秘書長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迅速對任何涉及其軍警人員的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進行徹底調查,在有可信證據表明軍警單位廣泛或系統存在性剝削和性虐待現象的情況下遣返這些單位,酌情起訴據指控負有責任的人,自始至終向秘書長及時通報情況,確保全面追究涉及本國人員的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的責任,並向秘書長報告所採取的行動。
  • 請秘書長在確定一個會員國是否應參加聯合國目前或今後進行的其他維和行動時,評估該會員國是否已採取適當步驟來進行調查、追究責任和向他通報調查的進展。
  • 請秘書長在調查聯合國維和行動中出現的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前收集和保留證據,適當考慮到受害者的安全、保護和保密,確保相關的聯合國維和行動立即採取步驟防止以後出現性剝削和性虐待事件,加強接收和管理指控的流程的便利程度、協調和獨立性,協助受害者,包括為其保密,幫助把創傷減少到最低程度,酌情幫助她們立即獲得照料、醫護和精神支持。
  • 請聯合國有關機制,包括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機制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繼續在定期提交給秘書長的報告中列入關於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指控,促請秘書長立即向有關會員國通報這些指控,並採取步驟加強聯合國內部關於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的信息交流。

B.流離失所[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和其他相關行為體不造成平民流離失所,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應對平民流離失所問題

供審議的問題:

  • 表示關切武裝衝突導致平民流離失所,重點指出流離失所者的緊迫人道主義需求和保護需求,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時刻注意不危及民眾、平民和民用物體。
  • 譴責並呼籲立即停止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而造成流離失所的行為。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以及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包括關於以下事項:
  • 禁止全部或部分驅逐或強迫轉移平民或使其流離失所,除非出於對相關平民的安全考慮或基於重大軍事理由;
  • 在出現流離失所情況時,有義務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以令人滿意的住所、衛生、健康、安全和營養條件收容相關平民,同一家庭的成員不分離,流離失所期間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
  • 享有行動自由以及離開本國尋求庇護的權利;
  • 《難民地位公約》的不推回原則,同時還回顧《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規定的保護不應提供給那些有重大理由認為其有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行為的人;
  • 各國有義務確保境內流離失所者在流離失所期間始終享有相關人權,包括財產權和行動自由權,包括被趕出住房時應享有的權利,並有義務制訂、規劃和落實持久解決辦法。
  • 表示關切流離失所平民的保護面臨更多威脅,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衝突各方強行招募和販運人口活動的威脅,關切流離失所平民的特殊人道主義需求。
  • 促請各國全面遵守適用的國際難民法,查明難民和無國籍者,為他們提供具體保護和援助,並全面遵守適用的國際人權法,按照境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並根據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具體需要和脆弱性,為他們提供保護和援助。
  • 着重指出各國負有尊重和維護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以及民用和人道主義性質的首要責任,包括解除武裝人員的武裝,分離出作戰人員,阻止小武器在營地中流通,防止武裝團體在營地內和營地周圍進行招募;責成聯合國特派團在此方面為東道國提供支助;譴責武裝衝突各方為獲取軍事優勢利用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並使營地內平民面臨風險。
  • 責成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在執行保護任務時尤其注意保護特別處於弱勢的境內流離失所者,包括保障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集中居住區內部和周圍的安全,在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以及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集中的其他地方採取具體保護措施,包括定期巡邏、與社區領袖互動、支持社區治安。
  • 強調各國需要在聯合國相關特派團和國家工作隊的支持下,為收容國家和社區提供援助,以滿足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需求,保障他們的安全與安保。
  • 請秘書長在國別情況報告中把保護流離失所者作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制訂和實施政策,舉辦活動,並開展宣傳。
  • 考慮對違反有關強迫流離失所問題的國際法的武裝衝突當事方採取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持久解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問題,包括安全、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和重返社會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難民法和人權法,包括關於以下方面:
  • 尊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和有尊嚴地返回自己家園的權利;
  • 尊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財產權,不作基於性別、年齡或其他地位的不利區分。
  • 強調指出必須無歧視地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找到有尊嚴的持久解決辦法,包括自由、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必須讓他們充分參與這些解決辦法的制訂、規劃和落實工作。
  • 強調指出,實現持久解決應是自願的,是根據關於行動情況、原籍地或定居地的局勢(包括安全情況)等方面的現有信息作出決定,並能維護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尊嚴,保障其安全和安保。
  • 促請所有有關各方創造有利條件,以便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持續回返、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
  • 促請各國在聯合國相關實體支持下確保具體的戰略、適當的國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尊重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有助於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實現持久解決辦法。
  • 強調必須採用不歧視的方式處理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以防止衝突和第二次流離失所,為實現問題的持久解決創造有利條件,促請各國這樣做。
  • 適情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協助重建有利於自願、安全、有尊嚴地可持續回返或實現其他持久解決辦法的條件,包括為此而採取警察在回返區巡邏、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等措施。
  • 促請所有有關各方不歧視對待回返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
  • 促請所有有關各方確保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參與,並確保將他們的需求,包括其自願、安全和體面回歸和重返社會的權利,納入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議以及衝突後復原和重建規劃與方案。
  • 鼓勵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逐一支持為解決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而建立的國內機制,或支持國家當局建立這些機制。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逐一防止非法挪用和沒收屬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土地和財產,並確保回歸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得到保護。

C.對傷病人員、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的保護[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尊重、保護和照顧傷病人員,不做任何不利區分,並尊重和保護專用於醫護目的的救濟人員、設施和資產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武裝衝突中暴力侵犯和暴力威脅傷病人員、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並非為軍事目標的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的行為。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關於保護傷病人員、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的義務,包括:
  • 有義務盡一切可能核實要攻擊的目標既非平民也非民用物體,而且不受特殊保護,包括醫務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
  • 有義務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平民和民用物體、受特殊保護的人員和物體,包括對醫務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的傷害;
  • 有義務以一視同仁的方式儘可能最快地搜尋、接收和撤出傷病員並提供必要的醫治和照料;
  • 有義務在任何時候都尊重和保護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
  • 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尊重和保護專用於醫護目的的醫療單位,除非他們被用於實施人道主義職能以外的害敵行為。
  • 促請衝突各方把保護傷病人員和醫護服務設施的實際措施納入行動規劃和實施。
  • 考慮對那些暴力侵害或威脅暴力侵害傷病人員、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的武裝衝突各方採取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武裝衝突各方及其他相關行為體按照適用的國際法為醫療救濟物資發放和傷病人員獲得公正的醫護提供便利

供審議的問題:

  • 表示關切傷病人員在根據適用的國際法獲得公正醫護方面面臨障礙,譴責在這方面故意阻撓之舉。
  • 呼籲國家和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所規定並經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所重申的義務,包括:
  • 有義務保護醫療救濟物資,便利其迅速分配,並便利所有地區和所有有需要者、醫務人員、醫療設備、運輸工具和醫療用品(包括手術器材)自由和不受阻礙地通行;
  • 不得強迫從事醫護活動的人員實施有違醫療道德操守或違反為傷病人員制定的其他醫護規則的事或工作;
  • 不得對履行符合醫療道德的醫療職責的行為加以懲罰。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尊重醫療中立原則和人道主義原則,使醫療設施非軍事化,並避免在這類設施內或附近建立軍事力量。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達成地方協議,便利傷病人員、體弱者、老年人、兒童和孕產婦撤出被圍困和被包圍地區,便利醫務人員和醫療設備前往這些地區。
  • 促請國家和武裝衝突所有各方根據適用的國際法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和處理武裝衝突中針對傷病人員、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的暴力、襲擊和威脅,並便利傷病人員獲得公正的醫護。

武裝衝突各方採取措施,確保對違反有關保護傷病人員、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的適用國際法的行為追究責任並防止此類行為重現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對可能構成違反關於武裝衝突中醫護問題的適用國際人道主義法或國際人權法的行為進行獨立、全面、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調查。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酌情採取行動,確保侵權行為不再重現,追究此類行為的責任,並確保受害者得到賠償。

D.人道主義准入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的安全保障[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應滿足其實際控制下的平民的基本需要,同意開展人道主義和中立性質的救濟行動並為之提供便利,允許並協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礙地通行

供審議的問題:

  • 表示關切武裝衝突導致平民無法獲得滿足基本需求所需的必要物品和服務,包括糧食、水和藥品。
  • 譴責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對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通行設置障礙的行為,要求立即撤除這些障礙。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任何適用的安全理事會決議,包括關於以下方面:
  • 有義務滿足領土內或實際控制下平民的基本需要;
  • 有義務避免攻擊、摧毀、移除對平民生存不可或缺的物體或使這些物體無法使用;
  • 有義務在軍事行動期間時刻注意避開平民和民用目標;
  • 禁止把使平民挨餓用作戰爭手段,禁止剝奪平民生存必需的物品,包括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故意阻礙救濟物資通行;
  • 同意開展具有人道主義和公正性質且以一視同仁、不做任何不利區分的方式進行的救濟行動。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履行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允許並協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但它們有權做出允許通行的技術安排,包括進行搜查。
  • 促請人道主義組織和行為體遵守並促請武裝衝突各方維護和尊重人道、中立、不偏不倚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以確保繼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確保接受援助的平民的安全和保護,保障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
  • 譴責任意不准開展人道主義行動的行為,回顧任意不准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和剝奪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礙救濟物資的供應和獲取,可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允許和便利人道主義組織安全、迅速和不受阻礙地前往所有地方和接觸所有有需要者,以便按有關原則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努力訂立具體的安排,以便允許和協助醫療後送和有原則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如人道主義停火或安寧日等安排。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消除所有妨礙人道主義援助的障礙,包括官僚障礙,並促請接受人道主義行動的國家採取切實步驟,便利有原則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諸如明晰和簡化適用於人道主義組織的行政程序和要求,或加快為人道主義行為體發放簽證,加快人道主義用品的海關和清關手續。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並根據相關請求,幫助創造有利的安全條件,以便文職人員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 考慮對那些應對違法國際人道主義法、阻礙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負責者,包括參與攻擊人道主義行為體和資產的武裝衝突當事方採取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武裝衝突各方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工作者和設施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蓄意襲擊人道主義工作者的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有關尊重和保護參與人道主義援助的救濟人員和設施、物資、單位和車輛的義務。
  • 強調指出接受人道主義行動的國家負有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保障其安全的首要責任。
  • 鼓勵秘書長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因發生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的暴力行為而無法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
  • 要求各國在今後並在必要時在現有的與聯合國談判達成的部隊地位協定、特派團地位協定和東道國協定中列入《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主要條款,例如關於防止襲擊聯合國行動人員、將這類襲擊定為犯罪並起訴或引渡犯罪人等條款。

相關國際行為體,包括捐助方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增加人道主義援助和改進人道主義援助的覆蓋範圍、質量和數量

供審議的問題:

  • 促請會員國為人道主義應對計劃捐款。
  • 視情按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的決定,考慮對安全理事會實行的定向經濟和金融制裁進行一般性豁免,以便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加強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

E.開展敵對行動[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避免採用有違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特定戰術

供審議的問題:

  • 表示關切關於採用有違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及相關安全理事會決議的特定手段的指控,譴責此類行為,諸如:
  • 針對平民的襲擊,包括針對某些群體的平民;
  • 以斷絕糧食作為戰爭手段;
  • 以性暴力作為戰爭手段;
  • 武裝衝突各方非法招募和使用兒童;
  • 肆意攻擊;
  • 綁架平民;
  • 將平民用作人肉盾牌;
  • 利用民用設施,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難民營、學校和醫院,以使某些地點或地區免於軍事行動。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包括遵守關於禁止以下行為的規定:
  • 攻擊沒有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的平民群體或平民個人;
  • 攻擊民用物體;
  • 發動肆意攻擊,即不加區別地攻擊軍事目標和平民或民用物體;
  • 發動預期可能造成平民意外喪生或受傷或對民用物體造成損毀或兩者兼有的攻擊,其影響程度超出預期獲得的具體、直接的軍事得益;
  • 在參與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或參加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維持和平特派團的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有權享有相同於平民或民用物體的保護的情況下,對其發動攻擊;
  • 利用有平民或其他受保護人員存在的情況,使某些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免遭軍事行動;
  • 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 以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
  • 攻擊並非為軍用物體、而是專屬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用途的建築物、歷史古蹟、醫院以及傷病人員接收地;
  • 對依國際法使用日內瓦四公約規定的特殊標誌的建築物、物資、醫療單位和運輸工具及人員發動攻擊;
  • 摧毀或沒收敵方財產,除非軍事上有此必要;
  • 通過剝奪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故意阻礙救濟品的提供,使平民挨餓,以此作為戰爭手段。

武裝衝突各方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保護平民不受敵對行動的影響

供審議的問題: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在任何時候都區分平民與戰鬥人員和民用物體與軍事物體,不發動肆意攻擊,並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在實施敵對行為時避免並儘可能減少對平民的傷害及對民用物體和基礎設施的破壞。
  • 要求秘書長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在定期提出的報告中說明已採取哪些具體步驟來確保平民在敵對行動期間得到保護,以及已採取哪些措施確保追究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責任。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及聯合國授權且負有開展或支援進攻行動的任務的特派團採取和實施具體措施,減輕由於有違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敵對行動而給平民或民用物體造成傷害的風險,例如,在可能和實際可行時設立平民傷亡情況跟蹤系統,在確定軍事目標時儘可能避開人口密集地區或周圍,在使用武力造成平民傷亡的情況下展開系統調查,定期審查戰術和程序,並發出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敵對行動而造成平民受傷害和民用物體受損害的明確、具體的命令和戰術指令。

F.小武器和輕武器、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及武器濫用的問題[編輯]

通過控制和減少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供應來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表示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擴散和供應助長了武裝衝突,對平民的安保和安全造成有害影響,要求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相關特派團監測平民中存在武器的情況。
  • 請各國、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採取措施,酌情包括適當的法律、條例和行政程序,通過自願予以收繳和銷毀等方式遏制和減少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販運;加強有效的庫存管理、儲存、安保和問責制;實行武器禁運;制裁;對參與此類活動的企業行為體、個人和實體採取法律措施。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之間加強實際合作,以便監測和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跨境流動。
  • 責成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
  • 為那些協助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的監測組或專家小組發揮監測作用提供幫助;
  • 觀察和報告軍人、武器或相關物資流動情況;
  • 扣押、收繳、記錄和處置或妥善保管非法和(或)過剩的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及過剩的彈藥庫存;
  • 支持國家當局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和保管小武器和輕武器庫存。
  • 鼓勵發展和加強根據國際標準存放彈藥儲存的國家能力,包括為此整修或修建軍械庫和彈藥庫。
  • 考慮實施武器禁運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向實施有違適用國際法的行為的武裝衝突各方出售或供應各種武器和有關物資,並考慮對被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列為違反安全理事會規定的武器限制措施的個人和實體實行定向制裁。
  • 鼓勵安全理事會各相關制裁監察組、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以及各國間加強實際合作。
  • 如果聯合國的武器禁運措施與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同時實施,則要求建立基線武器清單以及武器標識和登記制度。

停止濫用武器,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包括殘留的集束彈藥和簡易爆炸裝置,以此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非法使用武器,包括濫用爆炸性武器和使用武器攻擊平民,促請武裝衝突各方不要採取此類行為。
  • 敦促各國考慮批准或加入相關的國際公約,如《禁止殺傷人員地雷條約》、《集束彈藥公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及其議定書和《武器貿易條約》,並採取步驟確保充分實施這些文書的條款。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在當前敵對行動停止後,在可行情況下儘快在所控制的有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地區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優先處理被評估認為構成重大人道主義風險的受影響地區。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記錄和保存有關使用地雷和爆炸物或遺棄爆炸物的信息,以便於迅速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及開展風險教育,並向有關地區的控制方和平民提供相關信息。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在所控制的有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地區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保護平民,尤其是兒童,包括發出警告、開展風險教育、進行標示、設置柵欄以及監測有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地區。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保護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以及人道主義組織不受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傷害,並提供他們所了解的上述特派團/組織目前和未來活動地區內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位置的相關資料。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國家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提供技術、資金、物資或人力資源援助,以幫助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國家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提供援助,以便向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和社區提供照料,助其康復和重返經濟社會生活。
  • 責成聯合國特派團酌情協助國家當局拆除和銷毀地雷和其他爆炸裝置,並開展教育活動,以幫助減輕地雷、戰爭遺留爆炸物和簡易爆炸裝置等爆炸性武器構成的風險。

G.合規、問責和法治[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供審議的問題: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以及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負有開展或支持進攻行動任務的特派團和(或)為此類特派團派遣人員的國家酌情採取適當措施,尊重和確保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包括為此而:
  • 確保按照國際標準及時、公正地調查關於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行為的指控;
  • 推行適當的軍事紀律措施並堅持實行指揮官負責的原則;
  • 對部隊和警察部隊進行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培訓;
  • 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進行審查和酌情進行文職監督,以確保部隊人員均有經過證實的可靠記錄表明他們未參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侵犯踐踏人權法的行為。
  • 促請對武裝衝突各方有影響力的國家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得到尊重。
  • 考慮對威脅和平、襲擊或阻礙聯合國維和特派團或其他相關特派團的行動及違反適用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武裝衝突當事方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 強調指出,聯合國對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支助,包括在由國家或區域武裝部隊主導的軍事行動中提供的支助,其嚴格的前提條件是這些部隊必須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而且這些行動必須是聯合規劃。
  • 促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在接受特派團支持的國家武裝部隊的成員涉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時,與所涉國家武裝部隊進行交涉,如果情況並無改變,便取消這種支持。
  • 請聯合國授權的相關特派團向東道國武裝部隊提供培訓,包括在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兒童保護和防止性別暴力和性暴力方面提供培訓。

追究實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行為、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人的責任

供審議的問題:

  • 強調指出,必須杜絕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的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以此作為尋求可持續和平、正義、真相及民族和解的全面辦法的一部分。
  • 促請國家履行相關義務,調查、搜尋、起訴或引渡涉嫌犯有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行為,包括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行為的人,而不論其地位和政治派別為何。
  • 呼籲開展跨境司法合作,以查明和起訴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及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行徑的行為人,並敦促各國不要窩藏戰犯。
  • 強調指出在解決衝突進程中必須排除和拒絕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實行任何形式赦免或認可給予赦免,並確保以前准予的任何此類赦免均無礙在聯合國所設或所協助的法院進行起訴。
  • 強調指出必須收集和保存關於可能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的行為的證據,責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監測和記錄這類行為並提請有關當局注意。
  • 責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行動和其他有關特派團與有關國家合作,支持和推動在國家或國際一級建立調查和起訴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及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行為的有效安排,包括為此進行能力建設和支助國家司法部門改革。
  • 請各國與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合作,緝拿和移交被控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以及被控實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國際人權法及踐踏國際人權法行為者。
  • 強調指出必須按照國際標準對指稱的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進行全面、獨立和公正的調查。
  • 考慮設立國家或國際一級的特設司法機制和賠償方案,以調查和起訴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行為、戰爭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確保關於個人權利受侵犯時獲賠償權利的有關規定得以執行。
  • 請聯合國維和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為在國家或國際一級建立特設司法機制和賠償方案並使之運作和開展工作提供支助。
  • 考慮將涉及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的情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
  • 促請各國和各區域組織並責成聯合國和平行動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在調查屬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的罪行時以及在查明、逮捕和移交犯罪嫌疑人方面與該法院合作。

恢復和實行法治,執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並改革安全部門,以此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促請各國確保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的受害者,包括婦女和兒童,根據法律享有平等保護和伸張正義的平等機會,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受害者和證人受到保護。
  • 責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支持擴展國家權力和恢復法治,包括為此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對司法和執法部門監測、改組和改革,酌情並在充分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直接支助東道國安全部隊重建全境的安全。
  • 考慮責成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作為由特殊情況決定的一項緊急措施並在東道國要求下,在東道國沒有能力的方面直接參與維持公共法律和秩序,包括逮捕涉嫌應對嚴重侵犯踐踏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並將他們移交相關當局。
  • 要求迅速部署合格和訓練有素的國際民警、司法和監獄專家,作為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一個組成部分。
  • 促請各國、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向地方警察、司法和監獄部門提供技術援助(例如輔導、立法起草)。
  • 強調必須將國家武裝團體前戰鬥人員永久解除武裝、復員並使其重返社會,必須將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並使其重返社會,同時尊重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向受衝突影響社區的受害者提供援助的重要責任。
  • 着重指出需特別注意為前戰鬥人員創造有效的復員援助機會,並酌情責成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在這方面向東道國提供支助。
  • 強調指出安全部門改革的重要性,促請東道國擬訂和實施全面的安全部門改革方案,以實現國家安全部隊的專業化,確保對其實行問責和由文職人員對其進行監督,包括為此審查有無侵犯人權行為,進行人權、兒童保護和性暴力及性別暴力問題的培訓。
  • 責成聯合國授權的特派團和實體並促請國際夥伴在充分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支持和協助東道國制訂和執行全面的安全部門改革方案,包括提供培訓、合用同一地點辦公和開展輔導活動。
  • 責成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支持東道國擬訂和實施社區解除武裝方案,包括提供技術支持,以輔導安全處理所收繳的武器和彈藥,包括對不可使用的物項進行核查、保證其安全、加以儲存和處置。
  • 責成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聯合國實體在全面遵循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為東道國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助,協助後者為沒有戰爭罪或其他重大侵犯人權行為嫌疑的戰鬥人員制訂全面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以及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方案,並為這些計劃的執行提供支助,包括為集中到營區和武器收繳進程提供行動支助。
  • 考慮對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認定的阻礙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以及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進程的個人和實體實施定向制裁。
  • 考慮在向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發出通知後,對安全理事會規定的相關武器禁運實行豁免,以便向東道國安全部隊移交武器和相關致命性物資以及其他非致命軍事裝備,僅用於支持得到聯合國支持的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方案或供這一改革方案使用,並請有關專家小組或監測小組監測此類豁免的實施情況,包括根據豁免進口的武器和相關物資有可能遭轉用的情況。

促進真相與和解機制等過渡期正義機制,以期促進問責、建立信任和增進穩定

供審議的問題:

  • 責成建立適當且適應當地情況的真相與和解機制(例如技術援助、供資、平民重新融入社區)。
  • 酌情要求東道國、秘書長或區域組織設立調查委員會、實況調查團、過渡期正義機制和賠償方案並訂立類似措施,調查可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的行為,包括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和提供賠償。
  • 酌情請聯合國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支持調查委員會、實況調查團、過渡期正義機制和其他類似措施的建立、運作和實施。

H.媒體和新聞[編輯]

保護記者、其他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威脅、攻擊、騷擾和恫嚇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工作的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尊重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及其設備與設施的平民地位和民用性質。
  • 要求各國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起訴那些對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攻擊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負有責任的人。

制止煽動暴力的言論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裝衝突中煽動歧視、敵對、仇視和針對平民的暴力,尤其是基於族裔或宗教原因的此類行為。
  • 譴責利用媒體傳播仇恨言論和傳遞煽動暴力的訊息。
  • 要求各國將煽動或以其他方式引發此類暴力者繩之以法。
  • 對煽動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媒體廣播實行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 責成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推動建立媒體監督機制,確保有效地監督、報告和記錄任何引發「仇恨性報道」的事件、起因和內容。
  • 責成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監測、調查和報告仇恨言論事件和任何煽動暴力事件。

促進和協助準確無誤地處理關於武裝衝突的新聞。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尊重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職業獨立性。
  • 鼓勵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內設一個傳播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信息並提供聯合國活動客觀信息的大眾媒體單位。
  • 要求相關行為體向有關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幫助根據國際人權法採取步驟制止仇恨言論。

二.安全理事會關於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問題的討論所產生的具體保護問題[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在相關行為體協助下採取必要措施,將保護兒童問題納入敵對行動的規劃和實施,並滿足兒童在具體保護、健康、教育和援助方面的需求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呼籲立即停止武裝衝突局勢中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下列行為:武裝衝突各方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或殘害兒童;強姦兒童和對其實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綁架兒童;攻擊並非為軍事目標的學校或醫院及相關的受保護人員;剝奪兒童獲得人道主義援助的機會。
  • 表示關切的是,違反適用的國際法而將學校用於軍事目的,衝突各方的攻擊和攻擊威脅導致學校關閉,男女兒童接受教育的機會受到影響。
  • 表示關切武裝衝突各方非法剝奪兒童自由,利用被拘留兒童收集情報,譴責並呼籲停止對被拘留兒童施以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促請衝突各方立即制止任意或非法剝奪兒童自由的行為,釋放所有相關兒童,並允許兒童保護行為體和人權監測員充分接觸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關於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適用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以及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
  • 促請所有各方立即停止嚴重侵害兒童行為,並採取一切措施防止發生這種行為,包括發布明確的指揮命令,禁止對兒童的一切侵害和虐待行為。
  • 促請有關各方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密切配合,制定和實施有時限的具體行動計劃,以便制止武裝衝突中嚴重侵害兒童的行為,諸如違反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針對兒童的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綁架兒童、攻擊學校和醫院,包括為此而採取措施確保在整個指揮鏈中傳達和執行這些行動計劃。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尊重學校的民用性質,停止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攻擊和威脅攻擊學校、學生和教師,還促請武裝衝突各方不要違反適用國際法而將教育機構用於軍事用途,並促請各國採取切實措施阻遏此類做法。
  • 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無條件地安全釋放所有被非法剝奪自由的兒童,促請武裝衝突各方終止並預防再次出現非法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鼓勵各國、聯合國各實體、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努力促成此種釋放,並確保獲釋兒童與家人團聚、康復和重返社會。
  • 促請所有有關各方落實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建議。
  • 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任務中列入關於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特別是: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密切協作,在執行保護平民的任務中特別重視保護兒童;
  • 請秘書長根據第1612(2005)號決議,建立和採用國家一級監測和報告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機制。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協作,協助東道國政府確保和促進兒童保護工作,包括為此提供適當培訓,協助制定和執行行動計劃,終止在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及其他嚴重侵害兒童的行為。

和平協議締約國和締約方在相關行為體的支持下確保兒童的最大利益、促進和實現兒童權利以及對兒童的特殊保護和兒童的援助需求都納入國家法律框架和政策,納入和平進程、國家改革進程、建設和平及鞏固和平工作的各個方面

供審議的問題:

  • 促請各國考慮批准或加入《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採取切實措施確保這些文書得以充分執行,加強國家保護兒童的法律和行動框架,促進和實現他們的權利,包括對非法招募和使用兒童行為刑事定罪。
  • 促請各國做出及時調查指稱的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具體承諾並付諸執行,以便追究有此類行為者的刑事責任,確保安全部門中沒有對這些侵害和虐待行為負有責任的人。
  • 促請各國確保把武裝團體釋放的兒童視為受害者,考慮採取非司法性質的措施來取代起訴和監禁措施,特別是注重兒童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社會的非司法措施,同時考慮到,剝奪兒童自由僅應作為最後手段,剝奪自由時間儘可能最短,並且儘可能避免審前拘留。
  • 促請有關國家將兒童保護納入工作主流,確保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以及安全部門改革方案充分考慮到男女兒童的具體需求,包括為此而將兒童保護納入軍事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在國家安全部隊內建立兒童保護單位,並加強有效的年齡評定機制以防招募未成年人問題。
  • 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任務中列入關於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特別是: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協作,確保把兒童保護納入工作主流,成為活動的一個核心方面,並作為司法部門改革、復員方案/復員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方案的一個核心方面,包括為此而:
  • 制定並執行關於兒童保護的適當指南,如關於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釋放的兒童移交給文職兒童保護人員的標準作業程序;
  • 在武裝部隊整編工作的審查程序中設有年齡核查機制;在安全部隊訓練模板中包括兒童保護的內容;
  • 在安全部隊中設立兒童保護單位。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協作,向國家安全部隊成員提供兒童保護方面的培訓;
  • 要求在特派團中部署合格的兒童保護顧問。
  • 促請派遣部隊和警務人員參加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的國家和秘書長確保提供與具體特派團相關的兒童保護問題部署前和隨團專門培訓,提供適當、全面、對兒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預防和保護對策,監測和報告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
  • 請秘書長在國別情況報告中把兒童保護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促請有關各方確保在和平進程、和平協議和衝突後恢復與重建規劃及方案中儘早地明確考慮到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在保護、權利和福祉等方面的最高利益,包括納入尋找家人和與家人團聚、讓失散兒童康復和重返社會以及使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獲釋和重返社會等措施。
  • 敦促各國、聯合國各實體、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採取適當措施,控制對兒童有害的非法次區域活動和跨界活動以及其他在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繼續將兒童保護納入各自的活動、宣傳工作、任務規劃及各項方案的主流,制定和執行政策和準則,以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
  • 考慮對在武裝衝突中嚴重侵害兒童的武裝衝突各方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三.安全理事會討論婦女、和平與安全議題時提出的具體保護問題[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及其他相關行為體立即停止並禁止性暴力行為,同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處理這類行為

供審議的問題:

  • 特別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武裝衝突中以及與武裝衝突相關的性暴力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規則以及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包括關於禁止強姦、性奴役、逼迫賣淫、強迫懷孕、強制絕育或其他任何形式性暴力的規定。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採取適當措施,立即停止和防止一切形式性暴力,保護所有人不受此類行為的侵害,包括為此而:
  • 根據第2106(2013)號決議作出並履行具體和有時限的打擊性暴力的承諾;
  • 通過指揮鏈明確下令禁止性暴力,及時採取追責措施和適當的軍紀措施,堅持指揮官負責的原則;
  • 對部隊進行絕對禁止一切形式性暴力的培訓;
  • 駁斥各種助長性暴力的不實之詞;
  • 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進行審查,以確保其人員均有經過證實的不曾參與實施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可靠記錄;
  • 將很有可能遭受性暴力的平民疏散到安全地點。
  • 促請各國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第1960(2010)和2106(2013)號決議制定有序和全面的框架,以解決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
  • 請秘書長在國別情況報告中把性暴力問題,特別是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包括儘可能提供關於受害者性別與年齡的分列數據;要求根據具體特派團情況制訂防止和應對性暴力的戰略和行動計劃,作為一項更廣泛保護平民戰略的一部分。
  • 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任務中列入處理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具體規定,特別是:
  • 請秘書長根據第1960(2010)號決議議迅速作出和落實,或酌情加速落實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問題國家一級監測、分析和報告安排;
  • 請特派團協助東道國政府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和司法部門改革舉措中明確處理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問題以及婦女和女童的特殊保護需要,並制定和執行有時限的具體行動計劃來打擊衝突中性暴力行為。
  • 請在特派團中任命婦女保護顧問。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為受性暴力行為影響的平民的利益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
  • 要求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部署更多的女性維和人員或警察,並確保向奉派參加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人員提供關於保護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所有平民以及在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防止性暴力的適當培訓。
  • 在建立和延長制裁製度時,考慮針對那些應對武裝衝突中性暴力行為負責的武裝衝突當事方採取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武裝衝突各方及其他相關行為體應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婦女和女童在保護、生計、衛生保健和援助方面的具體需要,增加她們訴諸司法的途徑

供審議的問題:

  • 表示關切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暴力行為、暴力威脅或暴力局勢,包括為阻止女童上學而實施的暴力。
  • 譴責並呼籲立即停止武裝衝突局勢中對婦女和女童的侵害和虐待。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女童的適用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以及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
  • 促請東道國政府制定和執行本國主導的多部門戰略,防止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並為戰略的實施分配適當資源,明確界定責任。
  • 促請東道國政府確保追究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行為肇事者的責任,包括國家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中有此類行為的各級官兵,為此應對任何此類行為指控系統地迅速開展獨立和公正地調查,酌情逮捕、起訴和審判犯罪人。
  • 促請各國制定合理有序的全面框架,包括適當立法,以確保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負責者被排除在安全部門之外並受到起訴,幫助受害者立即訴諸司法並獲取可得到的救助和服務。
  • 促請東道國政府根據國際法確保婦女享有法律規定的平等保護,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能夠平等而切實地獲得司法、保健和援助服務,包括為此制定適當的國家法律,讓婦女切實參加各級安全部門和執法機構並有代表權。
  • 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和平行動和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任務中列入保護婦女和女童的具體規定,包括保護她們免遭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規定,特別請:
  • 特派團在執行保護平民的任務時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密切合作,尤其注重保護婦女和女童免遭性暴力,包括為此而部署保護婦女顧問;
  • 尤請特派團阻遏和防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開展側重於這一目標的具體保護活動,包括開展宣傳運動,或就適用的國際法以及調查和起訴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包括調查和起訴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行為提供技術援助或諮詢;
  • 特派團在執行任務的其他重要方面,如支持解除武裝和復員活動、安全部門改革、過渡期正義、排雷或小武器控制等方面,特別重視保護婦女和婦女的需要;
  • 特派團促進婦女在保護機制中的代表性、參與度和領導作用,以此作為更好地保護婦女和女童的一個要素;
  • 特派團支持東道國政府努力制定和執行本國主導的多部門戰略,防止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 特派團向國家安全部隊成員提供婦女和女童保護方面的培訓。
  • 請秘書長把婦女和女童保護問題列為國別情況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造福於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女童。

和平協定簽署國和簽署方在相關行為體的支持下確保婦女平等參加、充分切實地參與預防和解決武裝衝突以及國家改革進程的所有方面,並把促進和實現婦女的權利以及婦女的特殊保護和援助需求納入這些進程的主流

供審議的問題:

  • 回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締約國的義務,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約》的國家考慮這樣做,並呼籲通過國家法律框架和政策充分實施這些文書。
  • 敦促各國、聯合國各實體、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確保有更多婦女進入國家、區域和國際機構各級決策層以及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機制。
  • 促請所有有關行為體在談判和執行和平協定時融入性別視角,包括確保婦女平等參與討論,平等參加為支持和監測協定執行情況而設立的機制,並考慮到以下因素:
  • 婦女和女孩在遣返和重新安置過程中以及在恢復、重返社會和衝突後重建期間的各種需要;
  • 支持地方婦女的和平舉措和地方解決衝突進程並使婦女參與和平協定執行機制的措施;
  • 確保婦女和女童的人權受到保護和尊重的措施,特別是與憲法、選舉制度、警察和司法部門相關的人權。
  • 呼籲婦女充分、平等地參加及切實參與各級族群間對話。
  • 促請各國與聯合國特派團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包括民間社會組織密切合作,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擬定和確保執行國家行動計劃,為執行行動計劃分配適當資源,並明確界定責任。
  • 請秘書長及其特使和特別代表確保充分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的有關規定,包括支持婦女充分參加有關預防和解決衝突、維護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的討論,並鼓勵此種會談的參與方為婦女平等和全面參與各級決策提供便利。
  • 請聯合國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支持這些努力,監測和報告上述目標的進展情況,並在整個任務期充分考慮到性別因素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包括為此部署性別問題顧問。
  • 確保安全理事會訪問團考慮到性別平等因素以及婦女和女童的權利,包括為此與地方和國際婦女團體進行協商。
  •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擴大婦女在聯合國行動中,特別是在軍事觀察員和民警中的作用、人數和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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