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3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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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29(19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30(1999)號決議
1999年2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398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31(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7年8月6日第1125(1997)號、1997年11月6日第1136(1997)號、1998年2月5日第1152(1998)號、1998年3月16日第1155(1998)號、1998年3月27日第1159(1998)號、1998年7月14日第1182(1998)號和1998年10月15日第1201(1998)號決議,
歡迎1998年11月22日和12月13日舉行了自由、公平的議會選舉,
歡迎秘書長1998年12月18日的報告(S/1998/1203)及其1999年1月14日增編(S/1998/1203/Add.1),以及秘書長1999年1月29日的報告(S/1999/98),並注意到其中所載的各項建議,
注意到1998年12月22日中非共和國總統向秘書長提出的請求(S/1998/116,附件),和1999年1月23日中非共和國總統給秘書長的信(S/1999/98,附件),
重申中非共和國政府和聯合國中非共和國特派團(中非特派團)聯合委員會處理中非武裝部隊改組問題所做工作的重要性,並強調有必要迅速通過關於國防和國防軍結構的法律和法令草案,
重申中非共和國社會經濟進展同鞏固和平之間的聯繫,在這方面注意到1998年12月23日世界銀行行長給秘書長的信(S/1999/121,附件),
回顧區域穩定十分重要,必須鞏固迄今取得的進展,尤其是協助中非共和國人民鞏固民族和解進程,考慮到有必要保持一個有利於經濟恢復和舉行自由、公平總統選舉的安全和穩定的環境,
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國政府、新選出的議員和各政治團體彼此合作和諒解的重要性,以便確保國民議會的有效運行,
強調中非共和國政府必須按照中非共和國憲法第23條儘快訂定總統選舉的日期,
1. 決定將中非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到1999年11月15日;
2. 表示打算在中非共和國總統選舉結束後15天開始縮減中非特派團人員,以期至遲於1999年11月15日全部結束特派團;
3. 還決定每45天根據秘書長的報告,考慮到中非共和國總統1999年1月23日給秘書長的信中所作承諾的執行進展,審查中非特派團的任務;
4. 歡迎秘書長打算同中非共和國總統討論,預期特派團於1999年11月15日結束,配合中非武裝部隊改組的進展,包括考慮到有必要確保班吉的穩定和安全,可能逐步削減中非特派團的軍事部分的計劃;
5. 促請國際社會通過雙邊和多邊援助方案支助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憲兵隊的改組,重申中非特派團的作用是為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的改組提供意見,並為此目的協調和調撥國際支助;
6. 堅決重申《班吉協定》(S/1997/561,附錄三至六)和《民族和解協定》(S/1998/219)的徹底執行是中非共和國和平與民族和解的必要條件,並敦促中非共和國政府繼續採取具體步驟,執行1998年2月23日秘書長報告(S/1998/148)所述政治、經濟、社會和安全改革,履行中非共和國總統1998年1月8日給秘書長的信(S/1998/61,附件)和中非共和國總統1999年1月23日給秘書長的信中所作的承諾;
7. 呼籲中非共和國所有各方在秘書長特別代表協助下,採取必要措施打破目前的政治僵局,以期促進民族和解進程;
8. 還呼籲中非共和國政府儘快設立新的選舉委員會,以安排總統選舉,制定並遵守舉行選舉的日程表;
9. 授權中非特派團依照曾在1998年11月22日和12月13日議會選舉期間執行的任務在總統選舉中起支助作用,確認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計劃署)將在選舉援助的協調方面負主要責任;
10. 還授權中非特派團按照秘書長1998年12月18日的報告(S/1998/1203)第29段的建議,監督銷毀在中非特派團控制下的收繳的武器和彈藥;
11. 鼓勵更多的中非武裝部隊在支助總統選舉進程中起更大的作用,包括在選舉地點部署中非武裝部隊以協助中非特派團人員提供安全和後勤支助,並注意到在這一特殊情況下協助中非特派團的中非武裝部隊在此期間應按照聯合國接戰規則執行任務;
12. 歡迎中非共和國總統在1999年1月23日給秘書長的信中所作承諾,並敦促中非共和國政府履行這些承諾,特別是:
(a) 加速關於國防和國防軍結構的立法程序,以期於1999年4月15日前通過中非共和國政府和中非特派團聯合委員會所擬訂的法律和法令草案;
(b) 採取步驟,將共和國機構特別衛隊的任務限於保衛共和國機構和高層當局,而不包括一切維持治安和法治的任務;
(c) 在中非特派團支助下繼續實施開發計劃署供資的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
(d) 至遲於1999年4月1日按照中非共和國政府和中非特派團聯合委員會所訂時間表制定執行方案,列明中非武裝部隊改組方案的執行要項,其中包括徵募兵員必須保持適當的地域平衡和多族裔性質,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支付薪餉和欠薪,提供適當的基礎設施、裝備和輔助器材,並將改組後的一些部隊調往班吉以外地區;
13. 又敦促中非共和國政府達到與國際金融機構商定的金融整頓和經濟改革方案的各項要求;
14. 中非共和國政府依照中非共和國總統1999年1月23日給秘書長的信中所作的承諾,不要介入任何國外衝突;
15. 促請各會員國在財政上和物質上支助中非武裝部隊改組方案,以促進其迅速實施,並表示感謝已經這樣做的會員國;
16. 強調經濟復興和重建是中非共和國政府和人民面臨的重要任務,大量國際援助對中非共和國的可持續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強調國際社會對長期支助中非共和國的方案的承諾,並促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開發計劃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適當區域金融機構參與擬訂這項方案;
17. 秘書長按照1998年12月29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8/38),考慮聯合國在中非共和國從維持和平過渡到衝突後建設和平方面可以發揮何種作用,並請他與中非共和國政府協商,就1999年11月15日中非特派團結束後聯合國可能留駐中非共和國的方式於1999年5月31日前提出建議;
18. 秘書長在1999年4月15日前,和以後每45天提出報告,說明中非特派團任務的執行情況,中非共和國境內、特別是選舉進程的事態發展,中非共和國總統1998年1月8日和1999年1月23日給秘書長的信中所作承諾的執行進展,以及《班吉協定》和《民族和解協定》的執行情況,包括與確保國家經濟復原、改組安全部隊和確定共和國機構特別衛隊職能有關的各項承諾;
19. 讚賞特別代表和中非特派團人員努力在中非共和國促進和平與民族和解;
20. 回顧急需會員國向秘書長為支助中非特派團的活動而設的信託基金自願捐款;
2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98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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