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4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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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以往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9年5月7日第1236(1999)號決議,
- 回顧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關於東帝汶問題的協定(《總協定》)和同日聯合國與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政府關於經由直接投票進行東帝汶全民協商的方式以及關於安全安排(《安全協定》)的各項協定(S/1999/513,附件一至三),
- 歡迎1999年5月22日秘書長關於東帝汶問題的報告(S/1999/595),
- 關切地注意到秘書長報告中所載的評估,即東帝汶的安全局勢仍然「極其緊張和動盪」,
- 注意到東帝汶相互競爭的各派亟需實現和解,
- 歡迎印度尼西亞政府和東帝汶地方當局與聯合國卓有成效的合作,
- 注意到1999年6月7日葡萄牙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9/652),
- 歡迎印度尼西亞政府同聯合國完成了關於在本決議所設特派團內部署軍事聯絡官的協商,
- 銘記自1983年7月以來,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兩國政府在秘書長的斡旋下持續努力,為東帝汶問題尋求公正、全面和國際上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 歡迎秘書長任命了東帝汶全民協商問題特別代表,並重申支持秘書長東帝汶問題個人代表的努力,
- 1. 決定設立聯合國東帝汶特派團(東帝汶特派團)至1999年8月31日為止,負責根據《總協定》組織和進行一次全民協商,日期定於1999年8月8日,方法是舉行直接、無記名和普遍投票,以確定東帝汶人民是接受使東帝汶成為統一的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自治區的擬議憲政框架,還是拒絕擬議的東帝汶特別自治區,導致東帝汶脫離印度尼西亞,並負責使秘書長能夠履行《安全協定》第3段所規定的職責;
- 2. 授權在東帝汶特派團內部署至多280名民警,至1999年8月31日為止,作為印度尼西亞警察執行任務時的顧問,並在協商時對護送選票和票箱往返投票站進行監督;
- 3. 授權在東帝汶特派團內部署50名軍事聯絡官,至1999年8月31日為止,以便同印度尼西亞武裝部隊保持聯繫,使秘書長能履行《總協定》和《安全協定》所規定的職責;
- 4. 同意秘書長的提議,即東帝汶特派團還應包含以下組成部分:
- (a) 一個政治部門,負責監測政治環境的公正性,確保所有政治組織和其他非政府組織享有自由從事其活動的自由,監測涉及政治問題的所有事項並向特別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 (b) 一個選舉部門,負責所有與登記和投票有關的活動,
- (c) 一個新聞部門,負責以不損害任何立場或結果的方式客觀公正地向東帝汶人民解釋《總協定》和擬議的自治框架的條款,提供關於投票進程和程序的資料,解釋投票贊成或反對提案所產生的影響;
- 5. 注意到印度尼西亞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打算派遣相同數目的代表,觀察在東帝汶內外進行的協商過程的所有運作階段;
- 6. 歡迎秘書長打算儘早與印度尼西亞政府訂立一項特派團地位協定,並敦促早日結束談判,以便全面及時部署東帝汶特派團;
- 7. 呼籲所有各方與東帝汶特派團在執行任務方面合作,並確保特派團工作人員在東帝汶所有地區執行任務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 8. 核可秘書長的報告第15至18段中提出的定於1999年8月8日舉行全民協商的執行方式;
- 9. 再次強調印度尼西亞政府有責任維持東帝汶境內的和平與安全,尤其是在秘書長報告所述的當前安全局勢下,以確保全民協商在不受任何一方恫嚇、暴力或干預的氣氛中公正、和平地進行,並確保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工作人員及觀察員在東帝汶的安全和保障;
- 10. 在這方面歡迎印度尼西亞政府決定設立一個部級工作隊,依照《總協定》第3條和《安全協定》第1段的規定,監測和確保全民協商的安全;
- 11. 譴責來自任何方面的一切暴力行動,並呼籲東帝汶所有派別停止這種行為並放下武器,採取必要步驟以實現解除武裝,並採取進一步步驟以確保一個沒有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恫嚇的安全環境,這是在東帝汶舉行自由公正投票的先決條件;
- 12. 請所有各方確保存在條件,在東帝汶人民的充分參與下全面執行全民協商;
- 13. 敦促竭盡全力使和平與穩定委員會能開展工作,並特別強調印度尼西亞當局必須同東帝汶特派團合作,為委員會成員提供安全和人身保護;
- 14. 再次請秘書長將局勢隨時通報安全理事會,並繼續每十四天向安理會報告各項決議和三方協定的執行情況以及東帝汶的安全局勢;
- 1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01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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