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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7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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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71(19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72(1999)號決議
1999年10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405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73(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東帝汶局勢的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1975年12月22日第384(1975)號、1976年4月22日第389(1976)號、1999年5月7日第1236(1999)號、1999年6月11日第1246(1999)號、1999年8月27日第1262(1999)號和1999年9月15日第1264(1999)號決議,
又回顧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亞與葡萄牙關於東帝汶問題的協定和同日聯合國與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政府關於經由直接投票進行東帝汶全民協商的方式和安全安排的各項協定(S/1999/513,附件一至三),
重申歡迎1999年8月30日東帝汶人民成功地進行了全民協商,並注意到協商的結果表明東帝汶人民明確希望在聯合國的權力下開始邁向獨立的過渡進程,認為該結果準確地反映了東帝汶人民的意見,
歡迎1999年10月19日印度尼西亞人民協商會議關於東帝汶的決定,
強調東帝汶人民達成和解的重要性,
讚揚聯合國東帝汶特派團(東帝汶特派團)在執行任務時表現出令人欽佩的勇氣和決心,
歡迎根據第1264(1999)號決議向東帝汶部署多國部隊,並確認印度尼西亞政府與多國部隊在這方面繼續合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秘書長1999年10月4日的報告(S/1999/1024),
滿意地注意到秘書長報告中述及1999年9月28日舉行的三邊會議取得了成功結果,
深切關注東帝汶境內的暴力行為,和東帝汶平民,包括大批婦女和兒童,大規模流離失所和遷移,造成嚴重的人道主義狀況,
重申所有各方必須確保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權利受到保護,能夠安全地自願返回家園,
重申尊重印度尼西亞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注意到確保東帝汶邊界安全的重要性,在這方面並注意到印度尼西亞當局表示打算與依照第1264(1999)號決議部署的多國部隊和聯合國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合作,
對於據報在東帝汶境內犯下有系統、廣泛和公然違反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的行為表示關切強調犯下此種違法行為者須承擔個人責任,並籲請所有各方合作調查這些報道,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相關原則,
斷定東帝汶當前局勢對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按照秘書長的報告設立聯合國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東帝汶過渡當局),賦予管理東帝汶的全盤責任,授權它行使一切立法和行政權力,包括司法行政;
2. 又決定東帝汶過渡當局的任務應包括下列各點:
(a) 在東帝汶全境提供安全並維持法治;
(b) 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
(c) 協助發展公務員制度和社會服務;
(d) 確保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復原和發展援助;
(e) 支持自治能力的建設;
(f) 協助為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3. 還決定按秘書長報告第四部分所列方針確定東帝汶過渡當局的目標和結構,特別是其主要部門將包括:
(a) 治理和公共行政部門,其中包括一支國際警察部隊,至多1 640名警官;
(b) 人道主義援助和緊急復原部門;
(c) 軍事部門,至多8 950名官兵和至多200名軍事觀察員;
4. 授權東帝汶過渡當局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其任務;
5. 確認東帝汶過渡當局根據其任務規定製訂並履行其職能時,將需要藉助各會員國、聯合國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國際金融機構的專門知識和能力;
6. 歡迎秘書長打算任命一位特別代表,擔任過渡行政長官,負責聯合國在東帝汶所有方面的工作,具有頒布新的法律規章和修訂、暫停或廢止現行法律規章的權力;
7. 強調印度尼西亞、葡萄牙和東帝汶過渡當局合作執行本決議的重要性;
8. 強調為了有效完成其任務,東帝汶過渡當局需要與東帝汶人民協商和密切合作,以期建立當地的民主機構,包括一個獨立的東帝汶人權機構,並把過渡當局的行政和公共事務職能移交給這些機構;
9. 東帝汶過渡當局和根據第1264(1999)號決議部署的多國部隊互相密切合作,以期在秘書長根據當地情況與多國部隊領導協商後,按照秘書長的通知,儘快由東帝汶過渡當局的軍事部門取代多國部隊;
10. 重申迫切需要協調一致的人道主義援助和重建援助,並呼籲所有各方與人道主義和人權組織合作,以確保它們的安全,保護平民、特別是兒童,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回返,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11. 歡迎印度尼西亞當局承諾允許在西帝汶和印度尼西亞其他地方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行選擇是返回東帝汶,留在所在地還是遷往印度尼西亞其他地區定居,並強調必須允許人道主義組織在開展工作時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進出;
12. 強調印度尼西亞當局有責任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西帝汶和印度尼西亞其他地方的難民安全返回東帝汶,難民的安全,難民營和定居點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特別是在這些營地內制止民兵的暴力和恐嚇活動;
13. 歡迎秘書長打算設立一個信託基金,除其他外,供用於修復重要基礎設施,包括建造基本機構,公共事務和公用事業的運行和當地公務員的薪金;
14. 鼓勵會員國和國際機構及組織,根據秘書長的要求,為東帝汶過渡當局提供人力、設備和其他資源,包括用於建設基本機構和能力的資源,並強調需要儘可能密切協調這些努力;
15. 強調對東帝汶過渡當局的人員進行以下方面的適當培訓十分重要: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包括有關兒童和性別問題的條款,談判和溝通的技能、文化意識和軍民協調;
16. 譴責東帝汶境內的一切暴力和支持暴力的行為,呼籲立即停止這些行為,並要求將應對這種暴力負責者繩之以法;
17. 決定東帝汶過渡當局的初次任務期限至2001年1月31日為止;
18. 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詳細報告本決議的執行進展,特別包括東帝汶過渡當局的部署情況以及今後東帝汶局勢如有好轉可否削減其軍事部門,並在本決議通過後三個月內和以後每六個月,提交一份報告;
1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05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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