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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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18(20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9(2000)號決議
2000年9月8日安全理事會第419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20(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2000年8月3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0/26),其中安理會對西帝汶難民營中仍然有大批東帝汶難民、難民營中繼續有民兵存在以及他們威嚇難民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工作人員的行為深表關切,
2000年9月6日三名聯合國人員慘遭民兵領導的暴民殺害感到震驚,並支持秘書長在千年首腦會議開始時對此事的發言以及數位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在首腦會議期間表示的關切(A/PV.55/6),
譴責這種攻擊在西帝汶幫助難民的手無寸鐵的國際工作人員的殘忍和可鄙的行為,並重申其譴責殺害聯合國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東帝汶過渡當局)兩名維和人員和攻擊聯合國在東帝汶存在的行為,
回顧安全理事會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級的首腦會議宣言(2000年9月7日第1318(2000)號決議),其中具體提到必須為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保障採取有效措施,
據報道2000年9月7日在西帝汶伯通發生攻擊事件和若干難民據說被害一事表示憤慨
歡迎2000年9月7日印度尼西亞總統給秘書長的信,他在信中對難民專員辦事處工作人員被害之事表示憤慨,並表示他打算進行全面調查和對有罪者採取堅決措施,
1. 堅持認為印度尼西亞政府立即採取更多的步驟,履行在西帝汶受影響地區的職責,立即解除民兵的武裝並解散民兵,恢復法律秩序,確保難民營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安全和保障並防止有人越境侵入東帝汶;
2. 強調必須對在西帝汶和東帝汶攻擊國際人員的行為負責者繩之以法;
3. 在這方面回顧2000年2月18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給秘書長的信(S/2000/137),信中安理會指出,有人嚴重違反了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應對這些違法行為負責者繩之以法,並重申其堅信聯合國在此過程中可發揮作用,以保障東帝汶人民的權利;
4. 籲請印度尼西亞當局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選擇返回東帝汶的難民安全返回,並強調必須採取平行方案來重新安置選擇不返回的個人;
5. 注意到印度尼西亞政府已決定增派部隊前往西帝汶改善嚴峻的安全局勢,但強調在沒有可信的安全保證,包括在解除民兵的武裝和解散民兵方面取得真正進展之前,難民專員辦事處工作人員不能返回西帝汶;
6. 強調東帝汶過渡當局應根據安理會1999年10月22日第1272(1999)號決議的規定有力對付民兵在東帝汶的威脅,
7.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一周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當地的局勢;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19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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