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6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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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重申以往關於阿富汗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和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號決議,以及各項主席聲明,
- 認定阿富汗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強調《聯合國憲章》規定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全面遵守第1267(1999)號和第1333(2000)號決議所規定的措施;
- 2. 歡迎第1333(2000)號決議所設專家委員會的報告(S/2001/511),並注意到其中所載的結論和建議,這是在委員會訪問與塔利班控制下阿富汗領土接壤的國家進行協商後提出的;
- 3. 請秘書長與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協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30天內設立一個機制,任期為第1333(2000)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實施期間,以:
- (a) 監測第1267(1999)號和第1333(2000)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
- (b) 向與塔利班控制下阿富汗領土接壤的國家和酌情向其他國家提供援助,以提高它們執行第1267(1999)號和第1333(2000)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能力,
- (c) 核對、評估、儘可能核實和報告有關違反第1267(1999)號和第1333(2000)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資料並提出建議;
- 4. 考慮到特別是公平地域分配,決定監測機制的組成應包括:
- (a) 在紐約的一個監測組,由包括一名主席的至多五名專家組成,監測第1267(1999)號和第1333(2000)號決議規定的所有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在軍火禁運、反恐怖主義及相關立法、與購買軍火和資助恐怖主義有關的洗錢、金融交易和販運毒品等領域的執行情況;
- (b) 一個執行制裁支助隊,由監測組協調,成員至多十五人,具有海關、邊境安全和反恐怖主義等方面的專長,派往上文第2段所述的那些國家,與那些國家充分協商和密切合作;
- 5. 請監測組向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報告上文第3段規定的監測機制的工作,包括通過監測機制的專家作簡報,並請執行制裁支助隊至少每月一次向監測組報告;
- 6. 還請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
- 7. 呼籲所有國家、聯合國和有關各方充分和及時地與監測機制合作;
- 8. 敦促所有國家立即採取步驟,酌情通過立法或行政措施,執行和加強國內法律或規章針對本國國民和在本國領土上活動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措施,以預防和懲罰違反第1267(1999)號和第1333(2000)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行為,把採取此種措施的情況通知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並請各國向委員會報告所有相關調查和執行行動的結果,除非這樣做會妨礙調查或執行行動;
- 9. 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安排,用本組織的經費和通過為此目的而設的聯合國信託基金來支持監測機制的工作,申明這個信託基金將由秘書長設立,鼓勵各國向該基金捐款,和通過秘書長向監測機制捐助人員、設備和服務,並請秘書長將支持此一機制的財政安排定期通報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10. 表示打算根據監測機制通過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審查第1267(1999)號和第1333(2000)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
- 11.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35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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