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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4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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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42(200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43(2002)號決議
2002年11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465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44(200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前各項有關決議,包括關於改進伊拉克人道主義方案的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2001年6月1日第1352(2001)號、2001年7月3日第1360(2001)號、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號和2002年5月14日第1409(2002)號決議,
深信必須作為暫時措施,繼續向伊拉克人民提供民用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第1284(1999)號決議,使安理會能夠根據這些決議的規定就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決議規定的禁令採取進一步行動,
注意到秘書長2002年11月12日的報告(S/2002/1239),
決心改善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409(2002)號決議的規定延長至2002年12月4日;
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65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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