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5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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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54(200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55(2003)號決議
2003年1月17日安全理事會第468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56(200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號、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號、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號和2002年12月20日第1452(2002)號決議,
着重指出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充分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包括關於曾經參與資助、計劃、協助和籌備或犯下恐怖行為,或參與支持恐怖行為的塔利班和「基地」組織的任何成員,以及與塔利班和「基地」組織有關的任何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規定,並有義務促進按照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履行反恐怖主義義務;
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採取一切手段打擊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注意到在實施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第1333(2000)號決議第8(c)段和第1390(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規定的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到第1452(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的規定,
再次譴責「基地」組織網絡和其他相關恐怖集團不斷犯下多起旨在造成無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死亡和財產毀損的恐怖主義罪行,
再次明確譴責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號、2002年10月14日第1438(2002)號、2002年10月24日第1440(2002)號和2002年12月13日第1450(2002)號決議列出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恐怖行為,
重申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改進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第1333(2000)號決議第8(c)段和第1390(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所規定措施的實施情況;
2. 決定在12個月內,如有必要則在更短時間內,進一步改進上文第1段所述的措施;
3. 強調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與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需要改進協調和加強信息交流;
4. 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向各會員國通報一次第1390(2002)號決議第2段所述的清單,並向所有會員國強調必須儘可能向委員會提交「基地」組織和塔利班成員以及與它們有關的其他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名稱和識別資料,以便委員會能考慮在其清單上增列新的名稱和詳情,除非這樣做會妨礙調查或執行行動;
5. 籲請所有國家繼續採取緊急步驟,酌情通過立法或行政措施執行並加強國內法律或規章針對本國國民和在本國境內活動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措施,以預防和懲罰違反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的行為,把採取此種措施的情況通知委員會,並請各國向委員會報告所有相關調查或執行行動的結果,除非這樣做會妨礙調查或執行行動;
6. 籲請所有國家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向委員會提交增補報告,說明為實施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而採取的所有步驟以及所有相關調查和執行行動,包括全面綜述清單所列個人和實體在會員國境內被凍結的資產,除非這樣做會妨礙調查或執行行動;
7. 籲請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適當的其他組織和有關各方同委員會和下文第8段所述監測組充分合作,包括提供委員會按照所有有關決議可能索取的資料,並儘可能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以便適當識別清單開列的所有個人和實體;
8.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同委員會協商,在儘可能適當利用第1363(2001)號決議第4(a)段所設監測組成員專門知識的情況下,重新任命五名專家,對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的實施情況再進行12個月的監測,並對任何未徹底實施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況追查有關線索;
9. 委員會主席至少每90天就委員會和監測組的總體工作情況做一次詳細口頭匯報,規定在匯報時須概述在提交第1390(2002)號決議第6段和上文第6段所述報告方面的進展情況;
10. 秘書長確保監測組和委員會及其主席在需要時能得到充分的專門知識和資源以協助履行其職責;
11. 委員會在適當時考慮由委員會主席和(或)成員訪問選定國家,促進全面切實執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以期鼓勵各國執行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
12. 監測組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提出詳細工作方案,並協助委員會就上文第6段所述報告的格式向會員國提供指導;
13. 又請監測組向委員會提交兩份書面報告,第一份在2003年6月15日前、第二份在2003年11月1日前提出,以說明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在委員會提出要求時向委員會作簡報;
14. 還請委員會通過其主席,根據上文第6段和第1390(2002)號決議第6段所述的會員國報告和會員國按照第1373(2001)號決議所提報告的所有有關內容,依照委員會即將確定並通報所有會員國的透明標準,並考慮到監測組的補充建議,在2003年8月1日前和2003年12月15日前,就會員國實施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況向安理會作詳細的口頭評估,以期建議改進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進一步措施,供安理會審議;
15. 委員會根據上文第14段所述由其主席向安理會提出的委員會口頭評估,編寫一份各國為實施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而採取行動情況的書面評估,並分發給安理會;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68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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