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9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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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深為關切利比里亞衝突及其對該國人道主義狀況的影響,包括無數無辜者不幸喪生,及其對該區域穩定的破壞性影響,
- 強調必須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使人權、包括兒童的福祉和復原能夠得到尊重,平民的福祉得到保護,人道主義工作者的工作得到支持,
- 提醒各方根據2003年6月17日在阿克拉簽署的利比里亞停火協定承擔的義務,
- 回顧第1343(2001)號決議第4段要求各國採取行動,阻止武裝人員和集團利用其領土進行準備和襲擊鄰國,不要採取可能使幾內亞、利比里亞和塞拉利昂間邊界局勢進一步動盪的任何行動,
- 讚揚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特別是其主席加納總統庫福爾,在促進達成上述停火協定方面起了領導作用,並確認它遵照《聯合國憲章》第八章,在利比里亞和平進程中已經發揮和必將繼續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 又讚揚尼日利亞總統奧盧塞貢·奧巴桑喬致力給利比里亞帶來和平,
- 還回顧2003年6月30日秘書長請安全理事會授權在利比里亞部署一支多國部隊,
- 確定利比里亞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西非分區域的穩定和利比里亞的和平進程構成威脅,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授權會員國在利比里亞設立一支多國部隊,以支持執行2003年6月17日的停火協定,包括為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活動的最初階段創造條件,在現任總統離開、繼任當局就職後,考慮到將由利比里亞各方達成的協定,協助建立和維持安全,確保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環境,並為部署較長期的聯合國穩定部隊以接替多國部隊作準備;
- 2. 宣布準備設立這支後繼聯合國穩定部隊,以支助過渡政府並協助執行利比里亞全面和平協定,並請秘書長最好在2003年8月15日之前就這支部隊的規模、結構和任務向安理會提出建議,隨後至遲於2003年10月1日部署這支聯合國部隊;
- 3. 授權聯塞特派團在最多30天的有限時期內向多國部隊中的西非經共體先頭人員提供必要的後勤支助,但不損害聯塞特派團在塞拉利昂境內執行任務的能力;
- 4. 請秘書長在安全理事會就聯合國在利比里亞設立維持和平行動事宜作出決定之前,採取必要步驟,包括向多國部隊中的西非經共體人員提供必要的後勤支助,並預先布置所需的關鍵後勤裝備和人員,以便迅速部署所設想的行動;
- 5. 授權參加駐利比里亞多國部隊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任務;
- 6. 籲請會員國向多國部隊提供人員、裝備和其他資源,並強調多國部隊的費用將由參加的會員國和其他自願捐助承擔;
- 7. 決定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方的一個參與國的現任或前任官員或人員,如被指控因駐利比里亞多國部隊或聯合國穩定部隊而產生或與其有關的行為或不行為,應受該參與國的專屬管轄,除非該參與國明確放棄此種專屬管轄權;
- 8. 決定第1343(2001)號決議第5(a)和5(b)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專供支助多國部隊和供多國部隊使用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
- 9. 要求該區域所有國家不採取任何可能助長利比里亞境內或利比里亞、幾內亞、塞拉利昂和科特迪瓦之間邊界不穩定的行動;
- 10. 籲請利比里亞各方同根據2003年6月17日停火協定設立的聯合核查小組和聯合監測委員會合作;
- 11. 還籲請利比里亞所有各方和各會員國對駐利比里亞多國部隊執行任務給予充分合作,尊重多國部隊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確保國際人道主義人員安全、無阻地接觸利比里亞境內需要援助的居民;
- 12. 強調簽署6月17日停火協定的利比里亞各方,特別是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和利比里亞民主運動領導人,迫切需要立即嚴格認真地維護6月17日停火協定,停止採用暴力手段,在能夠舉行自由、公平的選舉之前儘快為過渡政府商定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框架,並指出這項努力的關鍵條件是,查爾斯·泰勒總統履行所作的承諾,離開利比里亞;
- 13. 敦促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和利比里亞民主運動,銘記非洲聯盟在1999年《阿爾及爾決定》和2000年《洛美宣言》中就採用違憲手段改變政府所表示的立場,不要試圖用武力奪取政權;
- 14.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審查其執行情況,以審議第2段要求秘書長提出的報告和建議,並審議可能有必要採取的進一步措施;
- 15. 請秘書長通過其特別代表定期結合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安理會報告利比里亞的局勢,包括說明多國部隊的任務執行情況;
-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803次會議以12票對零票、3票(法國、德國和墨西哥)棄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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