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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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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18(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19(2003)號決議
2003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488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20(200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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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前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規定禁止向索馬里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下稱「軍火禁運」)的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決議、2001年6月19日第1356(2001)號決議、2002年5月3日第1407(2002)號決議、2002年7月22日第1425(2002)號決議和2003年4月8日第1474(2003)號決議,以及2003年3月12日(S/PRST/2003/2)和2003年11月11日(S/PRST/2003/19)的主席聲明,
重申堅決支持索馬里民族和解進程和正在舉行的索馬里民族和解會議,讚揚肯尼亞擔任政府間發展管理局(發展局)主辦的索馬里民族和解會議的東道國,並重申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維護索馬里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重要性,
重申堅決要求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不干涉索馬里內政。這種干涉只會進一步破壞索馬里的穩定,助長恐懼氣氛,對人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會有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強調不得利用索馬里領土破壞分區域的穩定,
重申嚴重關切武器和彈藥繼續從索馬里境外流入或流經索馬里,違反了軍火禁運,考慮到索馬里民族和解進程與執行軍火禁運是相輔相成的進程,
審議了2003年11月4日專家團依照第1474(2003)號決議第7段提交的報告(S/2003/1035),
歡迎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2003年11月11日至21日派出由委員會主席率領的代表團前往該地區各國,作為充分執行軍火禁運的一個步驟,
重申必須堅持不懈,提高警惕,對違反索馬里軍火禁運的行為進行調查,從而更好地執行和監測軍火禁運,並表示決心追究違反禁令者,
斷定索馬里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所有國家和其它行動者有義務全面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和第1356(2001)號決議,並重申不遵守這些決議就是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規定;
2. 秘書長設立一個監測小組(下稱「監測小組」),由至多四名專家組成,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儘早開始,為期6個月,設在內羅畢,着重注意正在進行的違反軍火禁運行為,包括轉讓彈藥、單兵武器和小武器,其任務如下:
(a) 調查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涵蓋通往索馬里的海、陸、空進路;
(b) 詳細列明相關專門知識領域內有關違禁行為以及實行和加強執行軍火禁運各方面的措施的情報,並提出具體建議;
(c) 可能時,在索馬里並酌情在索馬里的鄰國和其他國家進行實地調查;
(d) 通過審查國家海關和邊境管制制度等方式,評估該區域各國充分執行軍火禁運所取得的進展;
(e) 在最後報告中向委員會提供索馬里境內境外繼續違反軍火禁運者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供安理會將來可能採取措施;
(f) 根據其調查結果以及第1425(2002)號第1474(2003)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團以前的報告(S/2003/223和S/2003/1035)提出建議;
3. 還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務安排,以支持監測小組的工作;
4. 索馬里和該區域所有各方以及在區域外接觸的政府官員和其他行動者在監測小組執行任務時給予充分合作,並請監測小組通過委員會把拒不合作的情事立即通知安全理事會;
5. 籲請該區域所有國家和區域組織,尤其是發展局、非洲聯盟(非盟)和阿拉伯國家聯盟(阿盟),建立協調中心,以便與監測小組加強合作並促進信息交流;
6. 監測小組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作中期簡報,並在其任務期限終了時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最後報告以供審議;
7. 鼓勵《關於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擴散問題的內羅畢宣言》的所有簽署國迅速實施《協調行動議程》所規定的措施,作為支持索馬里軍火禁運的一個重要手段;
8. 考慮到各鄰國在執行軍火禁運方面的關鍵作用,籲請各鄰國每季度向委員會報告本國執行軍火禁運的努力;
9. 鼓勵捐助界,包括發展局夥伴論壇小組,向該區域各國以及發展局、非盟和阿盟等區域組織提供技術和物資援助,以支持國家和區域兩級監測和執行軍火禁運,包括監測與索馬里接壤的海岸線、陸地和空中邊界的能力;
10. 鼓勵該區域各會員國繼續努力,為確保有效執行軍火禁運制定必要的立法或規章;
11. 表示決心根據監測小組報告中提供的資料,審查有關執行索馬里軍火禁運的情勢;
1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88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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