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3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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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33(200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34(2004)號決議
2004年3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493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35(200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1995年2月27日第978(1995)號、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號、1998年5月13日第1166(1998)號、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號、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號和2003年5月19日第1481(2003)號決議,
回顧並最堅決重申2002年7月23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發表的贊同前南問題國際法庭的完成工作戰略的聲明(S/PRST/2002/21)和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決議,
回顧第1503(2003)號決議籲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底完成調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審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完成工作戰略》),並請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庭長和檢察官在提交安理會的年度報告中解釋他們執行《完成工作戰略》的計劃,
歡迎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庭長和檢察官2003年10月9日向安理會所作陳述,
讚揚兩個國際法庭在促進持久和平與安全及民族和解方面的重要工作及其成立以來取得的進展,讚揚兩法庭迄今為實施《完成工作戰略》而做出的努力,並呼籲它們確保負責、有效和高效率地使用其預算,
重申支持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檢察官繼續努力,將在逃的被起訴者帶到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受審,
關切地注意到2003年10月9日向安理會所作陳述中突出強調取得充分的區域合作的問題,
還關切地注意到10月9日所作陳述中表示,可能無法實施第1503(2003)號決議提出的《完成工作戰略》,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必須審判被前南問題國際法庭起訴者,再次籲請所有國家,尤其是塞爾維亞和黑山、克羅地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以及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境內的斯普斯卡共和國,加強同前南問題國際法庭的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協助,特別是將拉多萬·卡拉季奇和拉特科·姆拉迪奇以及安特·格托維納和所有其他被起訴者送交前南問題國際法庭,並呼籲前南問題國際法庭所有在逃被起訴者向前南問題國際法庭自首;
2. 重申必須審判被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起訴者,再次籲請所有國家,尤其是盧旺達、肯尼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加強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協助,包括對盧旺達愛國軍進行調查,致力將菲利西安·卡布加和所有其他這類被起訴者送交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並呼籲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所有其他在逃被起訴者向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自首;
3. 強調必須充分實施第1503(2003)號決議第7段規定的《完成工作戰略》,該戰略籲請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底完成調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審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並敦促各國際法庭按此制定計劃和採取行動;
4. 籲請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檢察官分別審查兩個法庭的案卷,特別要確定哪些案件應該繼續審理,哪些應該移交給國家主管司法機構,以及需要採取哪些措施,以實現第1503(2003)號決議所述《完成工作戰略》,並敦促他們儘快進行這一審查,在根據本決議第7段提交安理會的評估報告中列入進度報告;
5. 籲請兩法庭在審查和確認新的起訴時,按照第1503(2003)號決議的規定,確保這類起訴集中於涉嫌應對各該法庭所審理罪行負最大責任的最高級領導人;
6. 兩法庭各自在2004年5月31日前和其後每六個月,向安理會提交庭長和檢察官的評估報告,詳細說明在執行法庭《完成工作戰略》方面取得的進展,解釋為執行《完成工作戰略》已採取哪些措施,還需要採取哪些措施,其中包括將涉及中、低級別被告人的案件移交國家主管司法機構;並表示安理會打算會見兩法庭的庭長和檢察官,討論這些評估報告;
7. 宣布安理會決心審查這一局勢,並參照根據前段規定收到的評估報告,確保能夠符合《完成工作戰略》所定並經第1503(2003)號決議批准的時間框架;
8. 讚揚那些已就強制執行前南問題國際法庭或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對已定罪人員的判決締結協議,或者以其他方式同意這類已定罪人員在本國領土服刑的國家;鼓勵有此能力的其他國家採取類似行動;並請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繼續加緊努力,締結更多的強制執行判決的協議,或者取得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合作;
9. 回顧加強國家主管司法系統對法治、特別是對執行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完成工作戰略》至關重要;
10. 特別歡迎高級代表辦事處、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捐助界努力在薩拉熱窩設立一個戰爭罪分庭;鼓勵所有各方繼續努力,迅速設立該分庭;並鼓勵捐助界提供足夠財政支持,確保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及該區域的本地訴訟取得成功;
1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93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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