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4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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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41(200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42(2004)號決議
2004年4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496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43(200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2004年2月29日第1529(2004)號決議,
歡迎秘書長2004年4月16日的報告(S/2004/300)並支持報告中的各項建議,
申明對海地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
斥責一切侵犯人權行為,特別是侵犯平民人權的行為,敦促海地過渡政府(「過渡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杜絕有罪不罰現象,並作為最優先任務確保不斷促進和保護人權,建立法治國家和獨立的司法機構,
又重申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379(2001)號第1460(2003)號第1539(2004)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決議,
歡迎並鼓勵聯合國在所有維持和平行動中作出努力,使維持和平人員注意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
讚揚多國臨時部隊迅速、專業地部署到位並努力促進穩定,
注意到一些主要當事方於2004年4月4日達成政治協定,促請所有各方立即努力謀求就政治過渡的性質和期限達成廣泛的政治共識,
再次呼籲國際社會繼續為海地的經濟、社會和機構發展提供長期協助和支持,並歡迎美洲國家組織(美洲組織)、加勒比共同體(加共體)、國際捐助界以及國際金融機構打算參與這些努力,
注意到海地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穩定面臨挑戰,並認定海地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設立聯合國海地穩定特派團(聯海穩定團),作為第1529(2004)號決議要求的穩定部隊,任期最初為六個月,且打算予以延長;並要求於2004年6月1日將多國臨時部隊的授權移交聯海穩定團;
2. 授權多國臨時部隊餘留人員自2004年6月1日起,在不超過30天的過渡期間,根據聯海穩定團的需要和要求,在現有能力範圍內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29(2004)號決議所規定的任務;
3. 秘書長任命一位駐海地特別代表,在當地全權協調和領導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計劃署在海地的所有活動;
4. 決定聯海穩定團將按照秘書長關於海地問題的報告(S/2004/300)由一個文職部分和一個軍事部分組成:文職部分包括至多1 622名民警,其中包括顧問和建制單位,軍事部分包括至多6 700名各級官兵;還請軍事部分通過部隊指揮官直接向特別代表報告工作;
5. 支持按秘書長的報告(S/2004/300)所述設立一個核心小組,由特別代表主持,成員還包括副特別代表、部隊指揮官、以及美洲組織和加共體、其他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其他主要利益有關者的代表,以協助聯海穩定團執行任務,作為夥伴促進同海地當局的互動,並提高國際社會在海地採取的應對措施的成效;
6. 聯海穩定團在執行任務時同美洲組織和加共體合作和協調;
7. 就下文第一節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決定聯海穩定團任務如下:
一. 安全、穩定的環境:
(a) 支持過渡政府,確保海地有安全、穩定的環境得以開展憲政和政治進程;
(b) 協助過渡政府根據民主警務標準監測、整頓和改革海地國家警察,方式包括對其人員進行審查和認證,對其改組和培訓、包括性別問題培訓提供諮詢,並對海地國家警察進行監測和輔導;
(c) 協助過渡政府,特別是海地國家警察,對所有武裝團體,包括與這些團體有聯繫的婦女和兒童,實施全面、持久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解甲返鄉)方案,並採取武器管制和公共安全措施;
(d) 協助海地恢復和維持法治、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方式包括向海地國家警察和海地海岸警衛隊提供業務支助,並協助加強其機構,包括重建懲罰教養系統;
(e)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及設備,確保其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同時考慮到過渡政府在這方面的主要責任;
(f) 在其能力範圍和部署地區內保護面臨緊迫的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但不影響過渡政府和警察當局的職責;
二. 政治進程:
(a) 通過斡旋、促進民主施政原則和機構發展等方式支持海地當前的憲政和政治進程;
(b) 協助過渡政府努力開展全國對話與和解進程;
(c) 協助過渡政府儘早組織、監測和舉行自由、公正的市政、議會和總統選舉,尤其是為此提供技術、後勤和行政援助及持續的安全保障,並適當支持一個選民的參與能夠代表包括婦女在內的全國人口組成情況的選舉進程;
(d) 協助過渡政府把國家權力延伸到海地全境,並支持地方各級實施良政;
三. 人權:
(a) 支持過渡政府以及海地人權機構和團體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尤其是婦女和兒童的人權,以確保追究侵犯人權者的個人責任和受害者得到補償;
(b) 與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合作,監測並報告人權局勢,包括回返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情況;
8. 決定聯海穩定團應在其能力範圍內協同其他合作夥伴向過渡政府提供諮詢和援助:
(a) 協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調查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以杜絕有罪不罰現象;
(b) 擬訂司法系統改革和加強機構的戰略;
9. 還決定聯海穩定團應與過渡政府及其國際夥伴協調和合作,以便利向海地需要援助的人民,特別着重社會中最脆弱群體,尤其是婦女和兒童,提供和協調人道主義援助,並便利人道主義工作者接觸這些人;
10. 授權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促進和支持在聯合國接管多國臨時部隊的職責之前儘早部署聯海穩定團;
11. 海地當局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同秘書長締結一項部隊地位協定,並指出在締結這一協定之前應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12. 要求嚴格尊重海地境內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及其房舍以及美洲組織、加共體及其他國際和人道主義組織和外交使團的人員和房舍,不得對從事人道主義、發展或維持和平工作的人員採取恫嚇或暴力行動;又要求海地各方給予人道主義機構安全、無阻的准入,以便它們開展工作;
13. 強調會員國、聯合國機關、組織和機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尤其是美洲組織和加共體,其他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必須繼續協助促進海地特別是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以實現和維護穩定並消除貧窮;
14. 促請上述所有利益有關者,尤其是聯合國機關、組織和機構協助海地過渡政府擬訂這樣一項長期發展戰略;
15. 籲請會員國提供大量國際援助以滿足海地的人道主義需要,利用相關協調機制促進海地重建,並籲請各國,尤其是區域內各國,為聯合國機關、組織和機構所採取的行動提供適當支持;
16. 秘書長就穩定團任務執行情況向安理會提交一份中期報告,並在任務期限終了前再提交一份報告,就穩定團是否需要延長、調整或改組以確保穩定團及其任務仍然適應海地政治、安全和經濟發展的變化,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1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96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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