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99號決議
外觀
← | 聯合國安理會第1598(2005)號決議 | 聯合國安理會第1599(2005)號決議 2005年4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5171次會議通過 |
聯合國安理會第1600(2005)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重申其以前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2004年5月14日第1543(2004)號和2004年11月16日第1573(2004)號決議,
- 審議了秘書長2005年2月18日的報告(S/2005/99),
- 讚揚東帝汶人民和政府在該國實現了和平與穩定並繼續努力鞏固民主和加強國家機構,
- 還讚揚聯合國東帝汶支助團(東帝汶支助團)在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所做的工作,並歡迎它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543(2004)號和第1573(2004)號決議,在完成其任務規定所列關鍵工作、尤其是在鞏固階段的工作方面不斷取得進展,
- 稱讚東帝汶的雙邊和多邊夥伴提供寶貴的援助,尤其是在機構能力建設及社會和經濟發展方面提供的援助,
- 對支援東帝汶支助團的會員國表示感謝,
- 審議了2005年1月20日東帝汶總理給秘書長的信(S/2005/103),
- 注意到秘書長認為2005年5月20日以後聯合國仍須留駐東帝汶但人員可以縮減的分析,
- 又注意到東帝汶的新成立機構仍在鞏固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援助,以確保持續發展,並強化各關鍵部門,主要是法治、包括司法,以及人權、對東帝汶警察的支助和其他公共行政,
- 確認東帝汶和印度尼西亞兩國保持極好的溝通和友好關係,包括決定設立真相與友誼委員會,於2005年4月8日在帝力簽署兩國陸地邊界協定,該協定涉及近96%的陸地邊界,並鼓勵兩國政府繼續努力,解決這一問題和所有待決的雙邊問題,
- 確認秘書長在2005年1月11日給安全理事會的信(S/2005/96)中所述的決定,即派遣一個專家委員會前往東帝汶和印度尼西亞,審查追究重罪責任的程序,並酌情建議應採取的進一步措施,
- 繼續全心全意致力促進東帝汶的長期穩定,
- 1. 決定成立一個為期一年的東帝汶後繼政治特派團,即聯合國東帝汶辦事處(聯東辦事處),留駐東帝汶,直至2006年5月20日;
- 2. 還決定聯東辦事處的任務規定如下:
- (一) 提供至多45名文職顧問,支助重要國家機構的發展;
- (二) 提供至多40名警務顧問,支助警察隊伍的進一步發展,另外提供至多35名顧問,其中15人可以是軍事顧問,支助邊境巡邏隊的發展;
- (三) 提供至多10名人權幹事,提供尊重民主施政和人權方面的培訓;
- (四) 監測並審查上文(一)至(三)的進展情況;
- 3. 請聯東辦事處在執行其任務規定時,重視技能和知識的適當轉讓,以便東帝汶公共機構建設能力,根據法治、司法、人權、民主施政、透明度、問責制和專業精神等國際原則提供服務;
- 4. 還請聯東辦事處由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特別代表將通過其辦公室指導聯東辦事處的業務,並協調聯合國在東帝汶的所有活動,要適當注意工作人員的安全,聯東辦事處將獲得適當水平的後勤支助,包括使用運輸工具的方便,例如必要時使用空中運輸;
- 5. 請秘書長部署上文第2(二)段授權的一些顧問,以便協助東帝汶國家警察為邊境巡邏隊擬訂程序和提供培訓,並協助東帝汶政府協調與印度尼西亞軍隊的接觸,目的是向邊境巡邏隊轉讓所需的技能,使其儘快全面承擔這種協調責任;
- 6. 強調聯合國對東帝汶的援助應與雙邊和多邊捐助者、區域機制、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組織及國際社會的其他行為者的努力取得協調,並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成立和主持一個協商小組,由這些在東帝汶的利益有關者組成,為此目的定期開會;
- 7. 敦促捐助界以及聯合國機構和多邊金融機構繼續提供資源和援助,以便執行促進東帝汶可持續長期發展的項目,並敦促捐助界積極參加定於2005年4月召開的捐助者會議;
- 8. 尤其鼓勵東帝汶政府、聯東辦事處、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從事發展工作和人道主義工作的機構及多邊金融機構立即開始進行規劃,以便在東帝汶實現順利而迅速的過渡,從政治特派團轉型為可持續發展援助框架;
- 9. 重申必須令人信服地追究應對1999年在東帝汶實施的侵犯人權行為負責者,並在這方面強調聯合國秘書處必須與東帝汶當局達成協議,保存一份重罪股匯編的全部記錄的完整印本,籲請所有各方充分配合秘書長專家委員會的工作,並期待委員會即將提出的報告探討處理這一問題的可行方法,包括協助印度尼西亞和東帝汶商定設立的真相與友誼委員會的方法;
- 10. 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詳細匯報當地的事態發展和聯東辦事處執行任務的情況,以及向可持續發展援助框架過渡的規劃情況,並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四個月內提交報告,此後每四個月提交一次報告,其中建議根據此種進展對聯東辦事處的規模、組成、任務規定和期限可能作出的修改;
- 1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171次會議一致通過。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