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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3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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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35(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36(2005)號決議
2005年10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529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37(2005)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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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尤其是2005年4月7日第1595(2005)號、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和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號決議,
再次要求嚴格尊重黎巴嫩在黎巴嫩政府唯一、專屬管轄權之下的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政治獨立,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
認真審查了國際獨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關於2005年2月14日黎巴嫩貝魯特恐怖爆炸事件的調查報告(S/2005/662),在這起事件中,黎巴嫩前總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另外22人遇害,數十人受傷,
讚揚委員會在困難條件下,協助黎巴嫩當局對這一恐怖行為的所有方面進行調查,出色地、專業地開展了工作,並注意到委員會認為調查尚未完成的結論,
讚揚協助委員會履行職責的國家,
又讚揚黎巴嫩當局根據第1595(2005)號決議第3段,在委員會履行職責時給予充分合作,
回顧依照安理會的相關決議,所有會員國在有關恐怖行為的刑事調查和刑事訴訟中,均須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協助,尤其回顧安理會在其第1595(2005)號決議中,要求所有國家和所有各方與委員會充分合作,
注意到委員會的結論,委員會認為雖然調查已取得重大進展並產生重要結果,但至為重要的是,必須在黎巴嫩境內境外繼續追查,以便徹底查清這一恐怖行為的所有方面,尤其是查出所有應對策劃、資助、組織和實施這一行為負責的人,並追究其責任,
銘記黎巴嫩人民要求查出所有應對致使前總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另外22人遇害的恐怖爆炸負責的人,並追究其責任,
為此確認收悉2005年10月13日黎巴嫩總理給秘書長的信(S/2005/651),信中要求延長委員會的任務期限,使委員會能繼續協助黎巴嫩主管當局對這一恐怖罪行的各個層面進行任何進一步的調查,
又確認委員會同時提出的建議,委員會認為需要繼續提供國際協助,以幫助黎巴嫩當局徹底查明這一恐怖行為的真相,國際社會必須作出持續努力,協同黎巴嫩當局建立一個安全和司法領域的援助與合作平台,
願意繼續協助黎巴嫩尋求真相,追究應對這一恐怖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呼籲所有國家在黎巴嫩當局和委員會在調查中有所需要並提出要求時,向其提供協助,尤其是向其提供它們可能掌握的有關這起恐怖襲擊的所有相關信息,
重申安理會對黎巴嫩國家統一和穩定的堅定承諾,強調黎巴嫩的未來應由黎巴嫩人在沒有威嚇和外國干預的情況下,以和平方式自行決定,並為此警告,不會容忍任何破壞黎巴嫩穩定的企圖,
注意到委員會的結論,委員會認為鑑於敘利亞和黎巴嫩兩國情報部門聯手滲透黎巴嫩各機構和黎巴嫩社會,難以想象如此複雜的暗殺陰謀能夠在他們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而且存在合理根據,有理由相信不經敘利亞高級安全官員批准,暗殺前總理拉菲克·哈里里的決定是不可能作出的,
銘記委員會的結論,委員會認為雖然敘利亞政府在最初猶豫不決後與委員會進行了有限度的合作,但幾名敘利亞官員卻提供虛假或不實的證詞,企圖誤導調查工作,
深信讓不論何處的任何人出於任何理由,包括因為自身妨礙調查或不給予誠意合作,而逃避應對恐怖行為承擔的責任,在原則上是不能接受的,
認定這一恐怖行為及其產生的影響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強調該區域實現和平與穩定的重要性,並強調需要尋求和平解決,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歡迎委員會的報告;
2. 極為關切地注意到委員會的結論,委員會認為有相符的證據表明,黎巴嫩和敘利亞兩國官員都捲入了這一恐怖行為,難以想象如此複雜的暗殺行動能夠在他們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
3. 決定,作為協助調查這一罪行的步驟,並在不妨礙最終對任何個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司法判決的前提下;
(a) 所有被委員會或黎巴嫩政府指認為涉嫌參與策劃、資助、組織或實施這一恐怖行為的人,在向下文(b)分段所設委員會通報此種指認並經該委員會同意後,應受以下措施管制:
- 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這些人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絕不意味一國有義務拒絕本國國民入境,或如在本國境內發現這些人時,所有國家應根據適用的法律,確保委員會如提出要求即可與這些人約談;
- 所有國家應:凍結在其境內、由這些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資金、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或由這些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或由代表這些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實體所持有的資金、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不向這些人或實體或為這些人或實體的利益提供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根據適用的法律,與有關這些人、實體或代表其行事者的資產或金融交易的任何國際調查充分合作,包括交流金融情報;
(b) 根據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履行本決議附件所述的任務;
(c) 一旦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說明有關這次恐怖襲擊的所有調查和司法程序已經完成,委員會和根據(a)分段依然生效的措施即將終止,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
4. 認定任何國家捲入這一恐怖行為,即嚴重違背了尤其根據第1373(2001)號第1566(2004)號決議所承擔的致力防止和不支持恐怖主義的義務,也嚴重違背了它所承擔的尊重黎巴嫩主權和政治獨立的義務;
5. 又極為關切地注意到委員會的結論,委員會認為敘利亞當局向委員會提供的合作有名無實,幾名敘利亞官員提供虛假或不實的信息,企圖誤導調查工作,並認定敘利亞繼續對調查不予合作,即嚴重違背了其根據相關決議,包括第1373(2001)號第1566(2004)號第1595(2005)號決議所承擔的義務;
6. 注意到敘利亞最近表示它現在打算與委員會合作,並要求敘利亞政府全面履行它目前作出的承諾;

7. 確認委員會應黎巴嫩政府在2005年10月13日給秘書長的信中提出的請求,並根據委員會在其報告中提出的建議,仍須繼續向黎巴嫩提供協助,以便徹底查清這一令人髮指的罪行的所有方面,確保能夠查出所有參與策劃、資助、組織和實施這一恐怖行為的人及其同夥,並將其繩之以法,
8. 為此欣見秘書長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595(2005)號決議的授權,決定將委員會的任務期限延至2005年12月15日,並決定如果委員會提出建議,且黎巴嫩政府提出請求,將再延長其任務期限;
9. 讚揚黎巴嫩政府在調查方面已經作出的勇敢決定,包括根據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的決定,尤其是逮捕和起訴涉嫌捲入這一恐怖行為的前黎巴嫩安全官員,並鼓勵黎巴嫩政府下同樣的決心,繼續作出努力,徹底查明這一罪行的真相;

10. 認可委員會的結論,委員會認為敘利亞當局有責任澄清很大一部分未決問題;
11. 為此決定
(a) 敘利亞必須拘留委員會認為涉嫌參與策劃、資助、組織或實施這一恐怖行為的敘利亞官員或個人,讓他們全面接受委員會的調查;
(b) 委員會對於敘利亞也具有第1595(2005)號第3段所述的相同權利和權力,敘利亞必須據此無條件地與委員會充分合作;
(c) 委員會應有權決定在何處並以何種方式約談其認為與調查相關的敘利亞官員和個人;
12. 堅持敘利亞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涉黎巴嫩內政,不要企圖破壞黎巴嫩的穩定,並嚴格尊重該國的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政治獨立;

13. 委員會至遲於2005年12月15日向安理會報告調查的進展,包括敘利亞政府向委員會提供合作的情況,委員會如認為這種合作不符合本決議的要求,可在該日期之前任何時候提出報告,以便安理會視需要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
14. 表示隨時準備考慮黎巴嫩政府提出的任何其他援助請求,確保追究所有應對這一罪行負責的人的責任;
1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297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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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決議第3段所設委員會將履行以下職能:

1. 對獨立調查委員會或黎巴嫩政府指認的、應受本決議第3(a)段所述措施管制的個人進行登記,條件是在收到此種指認後兩個工作日內沒有任何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如果有委員會成員反對,委員會應在十五天內舉行會議,以確定第3(a)段的措施是否適用。
2. 逐案核准對第3(a)段所定措施的例外:
(一) 關於旅行限制,委員會認定此類旅行具有滿足人道主義需要的正當理由,包括履行宗教義務在內,或委員會斷定給予豁免將在其他方面推進本決議的目的;
(二) 關於凍結資金和其他經濟資源,委員會認定此種例外屬於基本開支所必需的,包括為了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以及水電費,或完全為了支付合理的專業服務酬金和償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費用,或為了交納因日常保持或維持被凍結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所收取的酬金或服務費。
3. 在接到獨立調查委員會或黎巴嫩政府的通知,說明某人不再涉嫌捲入這一恐怖行為後,通過登記將該人排除在第3(a)段所述措施的適用範圍外,條件是在收到此種指認後兩個工作日內沒有任何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如果有委員會成員反對,委員會應在十五天內舉行會議,以確定是否將該人排除在第3(a)段所述措施的適用範圍外。
4. 向所有會員國通報哪些人應受第3(a)段所述措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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