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6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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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63(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64(2006)號決議
2006年3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540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65(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2005年4月7日第1595(2005)號決議,2005年10月31日第1636(2005)號決議和2005年12月15日第1644(2005)號決議,
再次要求嚴格尊重黎巴嫩在黎巴嫩政府唯一、專屬管轄權之下的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政治獨立,
銘記黎巴嫩人民要求查出所有應對致使前總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其他人遇害的恐怖爆炸負責的人,並將其繩之以法,
回顧2005年12月13日黎巴嫩總理給秘書長的信(S/2005/783),信中特別要求設立具有國際性質的法庭,審判所有經查明對這起恐怖罪行負責的人,並回顧安理會在其第1644(2005)號決議中要求秘書長幫助黎巴嫩政府確定這方面所需國際援助的性質和範圍,
審查了2006年3月21日秘書長根據第1644(2005)號決議第6段提交的報告(S/2006/176),並欣見秘書處和黎巴嫩當局就可能建立一個法庭和法庭的主要特點等重大問題達成共識,
願意繼續協助黎巴嫩查找真相,追究這次恐怖主義攻擊事件的所有參與者的責任,
1. 歡迎秘書長的報告,並請秘書長,在考慮到他報告中的各項建議和安理會成員提出的意見情況下,與黎巴嫩政府通過談判達成協議,以建立一個基於刑事審判最高國際標準的具有國際性質的法庭;
2. 認識到通過法庭的法律依據和框架不會妨礙逐步分期組建法庭的各個部門,也不會預先確定法庭何時開始工作,因為這將取決於調查工作的進展;
3. 秘書長在他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安理會通報談判最新進展情況並及時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本決議執行情況,特別是同黎巴嫩政府談判達成的協定草案,包括建立適當籌資機制以確保法庭持續有效開展工作的各種方案,供安理會審議;
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40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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