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7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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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73(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74(2006)號決議
2006年4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543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75(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和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各項決議,以及關於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合作的第1631(2005)號決議,還重申安理會決心確保這些決議得到尊重和落實,
重申決心信守《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一至四項)所列的宗旨和《憲章》第二條(第一至七項)所列的原則,包括決心信守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並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
確認和平與安全、發展和人權是聯合國系統的頂梁柱,是集體安全和福祉的基石,並為此確認發展、和平與安全及人權是相互關聯和相輔相成的,
深感遺憾在武裝衝突局勢中,絕大多數傷亡者是平民,
嚴重關切非法開採和販運自然資源的後果,以及非法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及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使用此類武器的後果,
確認區域組織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重要貢獻,並為此肯定非洲聯盟採取的步驟,
確認教育可起重要作用,支持在遏止和防止虐待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在防止性剝削、販賣人口及違反關於招募和重新招募兒童兵的適用的國際法方面的努力,
回顧武裝衝突對婦女和兒童產生重大影響,包括當他們淪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時,以及對可能處於特殊弱勢的其他平民產生重大影響,並強調所有受影響平民需要得到保護和援助,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得到保護的主要責任,
銘記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強調必須採取預防和解決衝突的措施,
1. 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2005年11月28日的報告有助於安理會了解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相關問題,並注意到報告的結論;
2. 強調必須預防武裝衝突和武裝衝突再度發生,為此着重指出需要採取綜合對策,促進經濟增長、消除貧窮、可持續發展、民族和解、善政、民主、法治及尊重和保護人權,在這方面敦促會員國開展合作,並強調聯合國各主要機關必須根據各自的任務規定互相合作,採取統籌一致的綜合對策;
3. 指出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故意把平民和其他受保護人員作為目標的做法明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重申安理會最嚴厲地譴責這種行徑,並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這種做法;
4. 重申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第138和139段關於保護平民免遭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的責任的規定;
5. 又重申安理會最嚴厲地譴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違反適用的國際義務針對平民的一切暴力和虐待行為,尤其是(一) 酷刑和其他被禁止的待遇,(二) 基於性別的暴力和性暴力,(三) 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四) 招募和使用兒童兵,(五) 販賣人口,(六) 強迫流離失所;㈦ 故意拒絕給予人道主義援助,並要求所有各方停止這種做法;
6. 要求所有有關各方嚴格遵守國際法規定對其適用的義務,尤其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和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以及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定;
7. 重申陷入衝突的社會或正擺脫衝突的社會如要正視過去虐待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的行為,並防止今後發生這種行為,就必須杜絕有罪不罰現象,提請注意可考慮採用的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其中包括國家、國際和「混合組成的」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指出這些機制不僅可以突出個人對嚴重罪行的責任,而且可以促進和平、真相、和解及受害人的權利;
8. 為此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相關的義務,杜絕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同時確認陷入武裝衝突或正擺脫武裝衝突的國家需要恢復或建立本國獨立的司法體系和機構;
9. 籲請尚未批准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文書的國家考慮批准這些文書,採取適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履行這些文書對其規定的義務;
10. 要求所有國家全面執行安全理事會所有相關決議,並在這方面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國家工作隊通力合作,落實和執行這些決議;
11. 呼籲所有有關各方確保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定和衝突後復原與重建的規劃都顧及婦女和兒童的特殊需要,並有保護平民的具體措施,其中包括 (一) 停止對平民的襲擊,(二) 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三) 創造有助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體面地持續回返的條件,(四) 促進及早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五) 恢復法治,(六) 杜絕有罪不罰現象;
12. 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禁止在違背締約方所應承擔的義務的情況下,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強迫平民流離失所;
13. 敦促國際社會提供支持和援助,使各國能履行在保護難民及國際法規定應受保護的其他人員方面的責任;
14. 重申需要維持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並保持其平民性質,強調各國在這方面負有主要責任,鼓勵秘書長必要時在現有的維持和平行動及其各自任務範圍內,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保障這些營地和周圍地區以及其居民的安全;
15. 表示打算繼續與聯合國緊急救濟協調員協作,並邀請秘書長在規劃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以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最初階段,即與協調員充分配合;
16. 重申安理會的慣例是確保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政治特派團及建設和平特派團的任務酌情逐案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一) 保護平民,尤其是保護其行動區內人身安全隨時受到威脅的平民,(二) 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給予便利,(三) 創造有助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體面地持續回返的條件,並表示打算確保(一) 這些任務規定開列明確的準則,說明特派團可以並且應該採取哪些行動來實現這些目標,(二) 在決定如何利用現有能力和資源、包括信息和情報資源以執行任務規定時,優先考慮保護平民,(三) 執行提供保護的任務;
17. 重申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應酌情規定傳播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及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執行情況的信息;
18. 強調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對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的重要性,在這方面着重指出(一) 安理會支持在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任務規定中酌情逐案開列復員方案的具體有效措施,(二) 必須與當事方磋商,酌情將這類活動納入各項具體的和平協定,(三) 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源,以便全面完成各項復員方案和活動;
19. 最嚴厲地譴責在武裝衝突中針對平民、尤其是婦女和兒童的一切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承諾確保所有和平支助行動採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這種暴力,並在發生暴力時消除其影響;
20. 同樣最嚴厲地譴責參加聯合國行動的軍事、警務和文職人員對婦女和兒童進行性剝削、性辱虐和性販賣的一切行為,欣見聯合國各機構及維持和平行動作出努力,在這方面執行零容忍政策,請秘書長和人員派遣國繼續採取一切必要的適當行動,包括毫不拖延地全面執行大會根據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報告(A/59/19/Rev.1)的建議在相關決議中通過的措施;
21. 着重指出人人必須在人道主義援助框架內奉行並尊重博愛、中立、公正和獨立的人道主義原則;
22. 敦促所有有關各方,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日內瓦四公約》和《海牙章程》,允許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全面、無阻地接觸平民,儘可能為其行動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並促進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聯合國及其有關人員和資產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
23. 譴責一切蓄意針對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以及其他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襲擊,敦促在本國境內發生這些襲擊的國家起訴或引渡應對襲擊負責的人,並在這方面欣見大會於2005年12月8日通過《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
24. 確認區域組織和其他政府間組織在保護平民方面發揮日益寶貴的作用,鼓勵秘書長及區域組織和其他政府間組織的行政首長繼續努力加強它們在這方面的夥伴關係;
25. 重申邀請秘書長在他認為關於保護平民的信息或分析有助於解決安理會審理的問題時,繼續向安理會提交這些信息和分析,請秘書長繼續在其向安理會提交的關於安理會所處理的事項的書面報告中,酌情提出有關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意見,並鼓勵秘書長繼續進行磋商,採取具體步驟加強聯合國在這方面的能力;
26. 注意到在武裝衝突局勢中蓄意針對平民和其他受保護人員以及系統地公然普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可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為此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審議這些局勢,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
27.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18個月內提交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下一次報告;
2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43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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