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7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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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75(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76(2006)號決議
2006年5月10日安全理事會第543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77(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規定禁止向索馬里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下稱「軍火禁運」)的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決議、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號決議、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號決議、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號決議和2005年10月14日第1630(2005)號決議,
重申索馬里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重要性,
重申所有索馬里領導人亟需採取具體步驟繼續進行政治對話,
重申對秘書長特別代表大力支持,
強調過渡聯邦機構需要繼續致力在索馬里全國實行有效的施政,
讚揚非洲聯盟和政府間發展管理局為支持過渡聯邦機構而作出的努力,並歡迎非洲聯盟繼續支持索馬里實現民族和解,
注意到2006年4月5日監測組依照第1630(2005)號決議第3(i)段提交的報告(S/2006/229,附件)及其中的意見和建議,
譴責流入或流經索馬里的武器和彈藥數量顯著增加,違反了軍火禁運,對索馬里和平進程構成嚴重的威脅,
關切索馬里沿海水域發生的海盜行為和武裝搶劫船隻事件日益增加,影響到索馬里的安全,
再度堅持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的會員國應避免採取任何違反軍火禁運的行動,並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追究違禁者的責任,
重申並強調必須堅持不懈,警惕地調查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加強對索馬里境內軍火禁運的監測,因為嚴格強制實施軍火禁運將改善索馬里總體安全形勢,
認定索馬里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所有會員國均有義務全面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措施;
2. 表示打算根據2006年4月5日監測組的報告(S/2006/229,附件),考慮採取具體行動,以改進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措施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3. 秘書長同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協商,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三十天內,重新設立第1558(2004)號決議第3段所指的監測組,為期六個月,任務如下:
(a) 繼續履行第1587(2005)號決議第3(a)至(c)段列舉的任務;
(b) 與相關國際機構協調,繼續調查所有創造收入用以違反軍火禁運的活動,包括在財政、海事和其他部門的活動;
(c) 繼續調查任何用以違反軍火禁運的運輸工具、路線、海港、空港及其他設施;
(d) 繼續改進和增訂索馬里境內境外違反會員國遵照第733(1992)號決議所執行措施的個人和實體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以便安理會今後可能採取措施,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向其提交這些資料;
(e) 根據其調查結果、2002年7月22日第1425(2002)號決議和2003年4月8日第1474(2003)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團以前的報告(S/2003/223和S/2003/1035)及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號決議、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號決議、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號和2005年10月14日第1630(2005)號決議任命的監測組以前的報告(S/2004/604、S/2005/153、S/2005/625和S/2006/229),繼續提出建議;
(f) 同委員會密切合作,提出關於採取補充措施改進軍火禁運總體遵守情況的具體建議;
(g) 協助查明可在哪些領域加強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以利於實施軍火禁運;
(h) 在成立之後90天內,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中期簡報;
(i) 至遲在監測組任務結束之前15天,通過委員會提交涵蓋以上所有任務的最後報告,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4. 還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政安排,支持監測組的工作;
5. 重申第1519(2003)號決議第4、5、7、8和10段;
6. 委員會根據其任務規定並同監測組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商,針對持續發生的違禁行為,審議監測組2006年4月5日報告中的建議,並就如何改進軍火禁運的實施和遵守情況,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7. 還請委員會酌情考慮派委員會主席和他可能指定並經委員會認可的人員前往索馬里和(或)該區域,表明安全理事會全面實施軍火禁運的決心;
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43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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