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9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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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94(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95(2006)號決議
2006年7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549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96(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3年5月11日第825(1993)號決議和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號決議,
銘記維護朝鮮半島和整個東北亞的和平與穩定至關重要,
重申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嚴重關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發射彈道導彈,因此類系統具有用來運載核、化學或生物有效載荷的潛力,
深感關切的是,朝鮮違反了它關於維持暫停導彈發射的保證,
還表示關切的是,朝鮮未經適當提前通報,因而危及民用航空和海運,
嚴重關切朝鮮表示近期可能還要發射彈道導彈,
又表示希望以和平和外交方式解決這一局勢並歡迎安理會成員及其他會員國通過對話促進全面和平解決,
回顧朝鮮曾於1998年8月31日在未經提前通報本地區各國的情況下,發射了一枚用導彈推進的物體,落入日本附近水域,
朝鮮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不顧其《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條約》)義務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義務,聲稱發展核武器,表示痛惜
強調實施中國、朝鮮、日本、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2005年9月19日發表的《共同聲明》至關重要,
申明這些發射危害該地區和域外的和平、穩定與安全,特別是鑑於朝鮮宣稱它已經研發了核武器,
根據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特別職責採取行動,
1. 譴責朝鮮於當地時間2006年7月5日發射多枚彈道導彈;
2. 要求朝鮮暫停所有與彈道導彈計劃有關的活動,並就此重新作出其原先關於暫停發射導彈的承諾;
3. 提請所有會員國,按照本國的法律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警惕並防止向朝鮮導彈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計劃轉讓導彈和導彈相關物項、材料、貨物和技術;
4. 提請所有會員國,按照本國的法律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警惕並防止從朝鮮採購導彈和導彈相關物項、材料、貨物和技術,以及向朝鮮轉移與朝鮮導彈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計劃有關的任何金融資源;
5. 強調,特別是向朝鮮強調,需要表現出克制,不要採取任何可能加劇緊張局勢的行動,繼續通過政治和外交努力解決不擴散關切;
6. 強烈敦促朝鮮立即無條件重返六方會談,迅速實施2005年9月19日《共同聲明》,特別是放棄一切核武器和現有核計劃,早日重返《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
7. 支持六方會談,呼籲儘早恢復六方會談,並敦促所有參與方加緊努力,全面實施2005年9月19日《共同聲明》,以期以和平方式實現可核查的朝鮮半島無核化,維護朝鮮半島和東北亞的和平與穩定;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49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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