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9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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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95(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96(2006)號決議
2006年7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550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97(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理會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聲明(S/PRST/2006/15),
重申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承諾,並回顧締約國有權按照該條約第一條和第二條不受歧視地為和平目的進行核能的研究、生產和利用,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向安理會提交的許多有關伊朗核計劃的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報告和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決議,包括原子能機構理事會GOV/2006/14號決議,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6年2月27日的報告(GOV/2006/15)列舉了關於伊朗核計劃的若干懸而未決問題和關切,包括一些可能涉及軍事核層面的問題,並注意到原子能機構無法得出伊朗沒有未經申報的核材料或核活動的結論,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6年4月28日的報告(GOV/2006/27)及其結論,包括原子能機構經過三年多的努力,設法澄清伊朗核計劃的所有方面,在了解情況方面存在的空白依然是令人關切的問題,而且原子能機構無法在其就伊朗不存在未經申報的核材料和核活動提供保證的努力中取得進展,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6年6月8日的報告(GOV/2006/38)證實伊朗尚未採取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所要求的、安理會3月29日聲明重申的、對建立信任不可或缺的步驟,尤其注意到伊朗決定恢復濃縮相關活動,包括研究與開發,最近擴大並宣布這類活動,且繼續暫停《附加議定書》規定的與原子能機構的合作,
強調尋求談判解決辦法保證伊朗的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並注意到這一解決辦法將有利於其他地區的核不擴散努力,
歡迎法國外交部長菲利普·杜斯特-布拉齊2006年7月12日在巴黎代表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外交部長及歐洲聯盟高級代表發表的聲明(S/2006/573),
關切伊朗的核計劃有擴散危險,銘記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並決心防止局勢惡化,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條採取行動,以使原子能機構關於暫停的要求具有強制性,
1. 籲請伊朗不再拖延地採取原子能機構理事會GOV/2006/14號決議所要求的步驟,這些步驟是對伊朗的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及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所不可或缺的;
2. 為此要求伊朗須暫停所有濃縮相關和後處理活動,包括研究與開發,並由原子能機構予以核查;
3. 表示深信上述暫停和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出的要求將有助於通過外交途徑談判解決問題,保證伊朗的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強調國際社會願積極致力尋求這種解決辦法,鼓勵伊朗按照上述規定與國際社會和原子能機構重新進行接觸,並強調這種接觸將對伊朗有益;
4. 為此贊同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在歐洲聯盟高級代表的支助下,為制定長期的全面安排, 以便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伊朗發展關係和開展合作,並對伊朗的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建立國際信任提出的建議(S/2006/521);
5. 籲請各國按照本國法律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警惕並防止轉讓可能有助於伊朗濃縮相關和後處理活動及彈道導彈計劃的任何物項、材料、貨物和技術;
6. 表示決心加強原子能機構進程的權威性,大力支持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發揮的作用,讚揚鼓勵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和秘書處不斷作出專業和公平的努力,在原子能機構框架內解決伊朗的所有懸而未決問題,強調原子能機構有必要繼續開展工作,澄清與伊朗核計劃有關的所有未決問題,籲請伊朗根據《附加議定書》的規定採取行動,毫不拖延地執行原子能機構可能要求的所有透明措施,支持原子能機構正在進行的調查;
7. 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於8月31日前向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交報告,主要說明伊朗是否已全面地、持續地暫停本決議所述及的一切活動,以及伊朗遵守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所要求採取的一切步驟和本決議上述規定的進程,並同時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此報告,供其審議;
8. 表明其意向,如果伊朗截至上述日期仍未遵守本決議,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適當措施,旨在勸服伊朗遵守本決議以及原子能機構的要求,並強調,如有必要採取這種補充措施,則須作出進一步的決定;
9. 確認如果伊朗遵守本決議,則無需採取這種補充措施;
1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500次會議以14票對1票(卡塔爾)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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