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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0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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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03(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04(2006)號決議
2006年8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551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05(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東帝汶局勢的有關決議,尤其是2005年4月28日第1599(2005)號、2006年5月12日第1677(2006)號、2006年6月20日第1690(2006)號和2006年8月18日第1703(2006)號決議,
欣見2006年8月8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6/628),
讚揚東帝汶人民和政府採取行動,解決他們的政治衝突和成立新的政府,感到關切的是,由於有武器去向不明和有大批境內流離失所者,東帝汶的安全、政治和人道主義局勢仍然很脆弱,
注意到2006年8月4日東帝汶共和國總理給秘書長的信(S/2006/620)、2006年8月9日東帝汶共和國總理給秘書長的信(S/2006/651)和2006年8月11日東帝汶共和國總理給秘書長的信(S/2006/668),
重申完全致力於維護東帝汶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和促進東帝汶長期穩定,
感謝和完全支持葡萄牙、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政府應東帝汶政府的請求部署國際安全部隊和它們為恢復和維持東帝汶的安全開展的活動,
欣見東帝汶問題特別獨立調查委員會已經應東帝汶政府在2006年6月8日信中提出的請求設立,並已着手開展工作,期待它在2006年10月7日前提出報告,
認為預定2007年舉行的該國獨立後的第一次總統和議會選舉,是加強東帝汶脆弱的民主進程的一個重大步驟,
重申必須追究1999年東帝汶發生的嚴重侵犯人權事件的確鑿責任,欣見2006年7月26日秘書長關於伸張正義及和解問題的報告(S/2006/580),
又讚揚聯合國東帝汶辦事處(東帝汶辦事處)在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開展的工作和秘書長特使進行的斡旋和評價工作,感謝那些為東帝汶辦事處提供支助的會員國,
考慮到雖然東帝汶目前的危機是政治和體制危機的表現,但是貧窮及貧窮產生的缺失,包括高居不下的城市、特別是青年失業率,也對危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讚揚東帝汶的雙邊和多邊夥伴提供寶貴的援助,特別是在機構能力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確認東帝汶在開展多方施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認為東帝汶辦事處在各支助領域向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發展夥伴移交職責的工作不應出現逆轉,
重申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和關於保護人道主義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
欣見聯合國作出努力,在所有已開展的行動中提高聯合國人員對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的認識,
注意到實現獨立的東帝汶仍面臨短期和長期安全挑戰,並認定,要維護該區域和平與安全,就必須維持東帝汶的穩定,
1. 決定設立東帝汶後續特派團,即聯合國東帝汶綜合特派團(東帝汶綜合團),任期最初為6個月,並打算繼續延長,又決定東帝汶綜合團將有適當的文職部門,最多可有1 608名警員,且初期最多可有34名軍事聯絡官和參謀;
2. 秘書長與包括東帝汶政府和國際部隊派遣國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方協商後,審查將在東帝汶綜合團和國際部隊之間做出的各項安排,至遲於2006年10月20日提出意見,並確認安理會在顧及秘書長上述意見的情況下,可考慮對特派團結構,包括軍事部門的性質和規模,作出調整;
3. 決定由秘書長特別代表擔任東帝汶綜合團團長,指導東帝汶綜合團的行動,協調聯合國在東帝汶的一切活動;
4. 又決定東帝汶綜合團有以下任務:
(a) 向政府和有關機構提供支助,以鞏固穩定,加強民主施政的文化,協助東帝汶各利益攸關方進行政治對話,以期努力實現全國和解,促進社會融合;
(b) 在2007年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的所有方面向東帝汶提供支助,具體方式包括提供技術和後勤支助、選舉政策諮詢、核證或其他方法;
(c) 通過派駐聯合國警察,確保恢復和維持東帝汶的公共安全,具體做法是按秘書長報告所述,支助東帝汶國家警察(國家警察),其中包括在國家警察重組前臨時行使執法和維持治安的職責,協助國家警察以及內務部的進一步培訓、體製發展和加強的工作,並協助選舉保安安排的規劃和準備工作,以便國家警察有充分準備,在2007年選舉期間履行其職能和職責;
(d) 通過公平派駐聯合國軍事聯絡官員,協助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政府就安全工作開展聯絡,協同派往地區警察局的聯合國武裝警察,一直在三個邊界地區派駐人員;
(e) 協助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對包括東帝汶國防軍、國防部、國家警察和內務部在內的安全部門的今後作用和需求,進行一次全面審查,以期通過提供顧問及與其他夥伴進行合作和協調,支持東帝汶政府酌情加強體制能力建設;
(f) 與其他合作夥伴合作和協調,在需要專門知識的領域,例如在司法部門,協助國家和政府機構進一步建立能力,促進東帝汶與國際社會締結「契約」,以便東帝汶政府、聯合國及其他多邊和雙邊捐助者協調實施優先方案;
(g) 協助進一步加強全國用於監測、促進和保護人權以及促進伸張正義及和解(包括針對婦女和兒童)的體制和社會能力和有關機制,觀察和報告人權狀況;
(h) 協助為需要援助的東帝汶人民提供救濟和重建援助,尤其注重最脆弱的社會群體,其中包括境內流離失所的婦女和兒童;
(i) 協助執行秘書長關於伸張正義及和解問題的報告中的各項有關建議,包括派遣一批有經驗的調查人員,協助東帝汶檢察官辦公室履行前重罪股的調查職能,以期完成對1999年東帝汶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尚未結案案件的調查;
(j) 與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及所有有關合作夥伴,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和捐助者,開展合作和協調,執行上述有關任務,以儘量利用目前和今後為東帝汶提供的衝突後建設和平與能力建設雙邊和多邊援助,並與其他合作夥伴開展合作和協調,協助政府和有關機構擬訂減貧和經濟增長政策和戰略,以實現東帝汶發展計劃;
(k) 在特派團的政策、方案和活動中始終顧及兩性平等問題和兒童及青年問題,與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合作,協助制訂一個促進兩性平等和增強婦女能力的全國戰略;
(l) 向東帝汶人民提供客觀和準確的信息,特別是關於即將舉行的2007年選舉的信息,同時增進他們對東帝汶綜合團工作的了解,並協助地方媒體建立能力;
(m) 協同國際安全部隊,在部署區力所能及地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和與該行動有關的人道主義資產;
(n) 監測和審查上文(a)至(m)段所述事項的進展;
5. 籲請國際安全部隊與東帝汶綜合團全面合作並向其提供協助,以執行上述任務;
6.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在顧及大會關於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和對聯合國人員的保護的第60/123號決議的情況下,與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政府締結特派團地位協定,並決定,在此協定締結之前,2002年5月20日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政府與聯合國之間關於聯合國東帝汶支助團(東帝汶支助團)的協定應暫時比照適用於東帝汶綜合團;
7. 籲請東帝汶所有各方對東帝汶綜合團和國際安全部隊的部署和運作給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確保聯合國人員以及有關人員在東帝汶全境的安全、安保和行動自由;
8. 鼓勵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政府和總統府建立機制,確保對東帝汶綜合團任務涉及的所有事項進行高級別協調,
9. 又鼓勵東帝汶頒布一套選舉法,規定以自由、公正和透明的方式監督、安排、管理和舉行2007年的選舉,適當注意設立一個獨立機制的必要性,並體現東帝汶國內就2007年選舉進程的適當模式達成的普遍共識;
10. 促請包括聯合國機構和多邊金融機構在內的發展夥伴繼續為2007選舉的籌備工作和在東帝汶實現可持續長期發展的其他項目,提供資源和援助;
11. 注意到專家委員會2005年7月15日報告(S/2005/458)中的結論,欣見印度尼西亞和東帝汶迄今為止為查明真相和增進友誼而作出的努力;鼓勵兩國政府和真相與友誼委員會成員竭盡全力,提高委員會的效率和信譽,確保人權原則得到進一步遵守,以期有可信的問責制;欣見秘書長提議建立一個由社區恢復方案和司法方案構成的國際援助東帝汶方案,包括由聯合國設立一個團結基金,接受會員國的自願捐款,為這些方案籌措經費;
12. 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詳細通報當地事態發展,尤其包括2007年選舉的籌備情況和東帝汶綜合團任務的執行情況,並至遲於2007年2月1日提交報告,就視進展可對東帝汶綜合團的規模、組成、任務和派駐期限作出的調整,提出建議;
13. 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使東帝汶綜合團切實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包括擬訂戰略和建立適當機制,以預防、發現和處理一切形式的不當行為,包括性剝削和性虐待,加強人員培訓,以防止不當行為,確保全面遵守聯合國的行為守則;秘書長根據其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措施的公報(ST/SGB/2003/13)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並經常向安理會通報;促請出兵國採取適當的防範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的培訓,並採取紀律行動和其他行動,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1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51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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