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4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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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48(20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49(2007)號決議
2007年3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565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50(200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4年5月17日第918(1994)號、1995年7月17日第1005(1995)號、1995年8月16日第1011(1995)號、1995年9月7日第1013(1995)號、1996年4月23日第1053(1996)號和1998年4月9日第1161(1998)號決議,
審議了安全理事會關於盧旺達的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2006年12月28日的報告(S/2006/1049)和安全理事會關於盧旺達的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2007年3月13日的口頭報告,
注意到2007年3月2日盧旺達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7/121),其中要求終止第1011(1995)號決議第11段所定的措施,
回顧已根據第1011(1995)號決議第8段於1996年9月1日終止第918(1994)號決議第13段所施加的限制,並重申第1011(1995)號決議第9和第10段所定的措施,
強調所有國家、尤其是該區域各國必須與安全理事會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進行合作,以及與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經第1698(2006)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專家組進行合作,
又強調該區域各國需要確保向其交付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不會被轉移到非法武裝團體手中或被它們使用,
欣見盧旺達和大湖區局勢出現了積極的發展,尤其是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第二次首腦會議於2006年12月15日在肯尼亞內羅畢簽署了《大湖區安全、穩定和發展公約》,鼓勵各簽署方儘快批准這項公約,並為其迅速執行做好準備,
再度籲請該區域各國進一步深化它們之間的合作,以期鞏固該區域的和平,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立即終止第1011(1995)號決議第11段所定的措施;
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65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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