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6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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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65(20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66(2007)號決議
2007年7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572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67(200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規定禁止向索馬里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下稱「軍火禁運」)的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號、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號、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號、2005年10月14日第1630(2005)號、2006年5月10日第1676(2006)號、2006年11月29日第1724(2006)號和2007年2月20日第1744(2007)號決議,
回顧根據第1744(2007)號決議的規定,對索馬里實施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各國提供的、僅用於依循該決議所述政治進程幫助建立安保部門機構的用品和技術援助,且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並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重申索馬里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重要性,
強調過渡聯邦機構需要繼續致力於在索馬里全國實行有效的治理,
重申索馬里所有領導人迫切需要採取實際步驟,繼續開展政治對話,
讚揚非洲聯盟、政府間發展管理局和阿拉伯國家聯盟作出努力,繼續支持索馬里實現民族和解,促請過渡聯邦機構、部族、商界領袖、民間社會、宗教領袖和索馬里其它政治領導人進行合作,確保民族和解大會發揮有效作用,並保證其安全,以便索馬里政治進程取得進展,
重申對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大力支持,
注意到2007年7月17日監察組依照第1724(2006)號決議第3(i)段提交的報告(S/2007/436)及其中的意見和建議,
譴責武器和彈藥違反軍火禁運流入或流經索馬里,對索馬里的和平與穩定構成嚴重的威脅,
再次堅決要求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的會員國,避免採取任何違反軍火禁運的行動,並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追究違禁者的責任,
重申並強調必須堅持不懈,提高警惕,對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進行調查,加強對索馬里境內軍火禁運的監督,因為嚴格強制實施軍火禁運將改善索馬里總體安全形勢,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所有會員國均有義務全面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措施;
2. 表示打算根據2007年7月17日監察組的報告(S/2007/436),考慮採取具體行動,以改進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措施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3. 決定延長第1558(2004)號決議第3段所指監察組的授權,秘書長同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協商,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重新組建監察組,任期再延長六個月,為此酌情利用第1724(2006)號決議所設監察組成員的知識專長,並在必要時任命新的成員,監察組的任務如下:
(a) 繼續履行第1587(2005)號決議第3(a)至(c)段列舉的任務;
(b) 與相關國際機構協調,繼續調查所有創造收入用以違反軍火禁運的活動,包括在財政、海事和其他部門的活動;
(c) 繼續調查任何用以違反軍火禁運的運輸工具、路線、海港、空港及其他設施;
(d) 繼續改進和更新索馬里境內境外違反會員國遵照第733(1992)號決議所執行措施的個人和實體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以便安理會今後可能採取措施,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向委員會提供這些信息;
(e) 根據其調查結果、2002年7月22日第1425(2002)號和2003年4月8日第1474(2003)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團以前的報告(S/2003/223和S/2003/1035)以及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號、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號、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號、2005年10月14日第1630(2005)號、2006年5月10日第1676(2006)號和2006年11月29日第1724(2006)號決議任命的監察組以前的報告(S/2004/604、S/2005/153、S/2005/625、S/2006/229、S/2006/913和S/2007/436),繼續提出建議;
(f) 與委員會密切合作,提出關於採取補充措施改進軍火禁運總體遵守情況的具體建議;
(g) 協助查明可在哪些領域加強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以利於實施軍火禁運;
(h) 在設立之後90天內,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中期簡報,並每月向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
(i) 至遲在監察組任務結束之前15天,通過委員會提交涵蓋以上所有任務的最後報告,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4. 還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政安排,支持監察組的工作;
5. 重申第1519(2003)號決議第4、5、7、8和10段;
6. 委員會根據其任務規定並同監察組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商,針對繼續發生的違禁行為,審議2006年4月5日、10月16日和2007年7月17日監察組報告中的建議,並就如何改進軍火禁運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72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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