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0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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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08(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09(2008)號決議
2008年4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5868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10(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聯合國與區域組織的合作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2005年9月14日第1625(2005)號和2005年10月17日第1631(2005)號決議以及2004年7月20日S/PRST/2004/27、2004年11月19日S/PRST/2004/44、2007年3月28日S/PRST/2007/7、2007年8月28日S/PRST/2007/31和2007年11月6日S/PRST/2007/42,
又重申其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2005年7月26日第1612(2005)號和2006年4月28日第1674(2006)號決議,
重申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並確認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八章規定,就維護和平與安全方面的事項與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合作,可以改善集體安全,
歡迎非洲聯盟在努力解決非洲大陸衝突方面發揮作用,表示支持非洲聯盟開展的和平舉措以及通過各次區域組織開展的和平舉措,
強調有必要加強聯合國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所起的作用,着重指出有必要建立安理會與區域組織,尤其是與非洲聯盟的有效夥伴關係,以便及早對非洲的各種爭端和新危機作出反應,在這方面感興趣地注意到秘書長提議由聯合國和區域組織聯合審查和平與安全的狀況以及各種調解努力的情況,特別是當前正在開展聯合調解工作的非洲的情況,
確認區域組織很了解本區域的情況,因此具備良好條件,可以理解武裝衝突的根源,這有助於它們開展努力,對這些衝突的預防或解決施加影響,
強調必須加強與非洲聯盟的合作,以幫助其建設能力,應對非洲共同集體安全方面的挑戰,包括促使非洲聯盟致力於快速、適當地對新出現的危機局勢作出反應,以及制訂預防衝突、維持和平及建設和平的有效戰略,
回顧參加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的各國國家和政府首腦決心酌情擴大區域組織對安全理事會工作的參與,並確保具備預防武裝衝突或維持和平能力的區域組織考慮將這種能力置於聯合國待命安排制度之下,
確認必須加強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在預防衝突和管理危機以及衝突後實現穩定方面的能力,
注意到在聯合國與非洲聯盟實際合作過程中,尤其是從非洲駐布隆迪特派團(非布特派團)過渡到聯合國布隆迪行動(聯布行動)以及從非洲聯盟駐蘇丹特派團(非蘇特派團)過渡到聯合國-非洲聯盟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過程中汲取的經驗教訓,
確認聯合國亞的斯亞貝巴聯絡處對加強聯合國和非洲聯盟之間協調與合作所做的貢獻,以及對其進行強化以提高其業績的必要性,
確認區域組織有責任為各自組織獲取人力、財政、後勤和其他資源,包括通過由各自成員繳納款項和爭取捐助者提供捐款作為其作業經費等方式,並確認在使用聯合國攤款為區域組織供資方面存在挑戰,
還確認一些區域組織尤其是非洲聯盟在有效執行維護區域和平與安全任務方面所面臨的主要困難之一是獲取可預測、可持續和靈活的資源,
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尤其是非洲聯盟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關係的報告(S/2008/186)以及秘書長關於預防衝突、特別是在非洲預防衝突的報告(S/2008/18),
1. 表示決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採取有效步驟,進一步加強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尤其是非洲聯盟的關係;
2. 鼓勵繼續讓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參與和平解決爭端,包括通過預防衝突、建立信任和從事調解努力;
3. 歡迎進行區域對話,推廣共同經驗,以及在解決爭端和其他和平與安全問題方面採取共同的區域辦法;
4. 歡迎並進一步鼓勵非洲聯盟和各次區域組織不斷開展努力,加強自身維持和平能力,並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同聯合國協調,通過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在非洲大陸從事維持和平行動,此外也歡迎目前正在努力建立全大陸預警系統,組建諸如非洲待命部隊等應急能力,以及增強調解能力,包括成立智者小組;
5. 歡迎最近在聯合國、非洲聯盟和歐洲聯盟之間合作方面出現的發展,包括歐洲聯盟為加強非洲聯盟的能力而提供的捐助;
6. 鼓勵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加強並增進彼此間合作,尤其是非洲聯盟(非盟)、美洲國家組織(美洲組織)、阿拉伯國家聯盟(阿盟)、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和歐洲聯盟(歐盟)之間的合作,包括努力提高各自的能力,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7. 表示決心加強其與區域組織相關機構尤其是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合作並使之更有效;
8. 表示決心加強並增進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尤其是非洲聯盟在預防、解決和管理衝突方面的合作,包括從事斡旋工作、提供調解支助、有效運用安全理事會所規定的制裁措施、提供選舉協助以及進行預防性實地部署;在非洲側重為非洲聯盟智者小組等提供支助;
9. 強調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尤其是非洲聯盟在和平與安全事務中開展的共同協調努力應當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各相關區域組織的章程,以彼此能力互補為着眼點,充分利用各自的經驗;
10. 強調需落實《非洲聯盟十年能力建設方案》,主要側重於和平與安全,特別是使非洲待命部隊投入運作;
11. 鼓勵維持和平行動部內的非洲聯盟維持和平支助組作為一個協調點,更多地參與工作,以便提供必要的經驗專長,傳授技術知識,提高非洲聯盟和平支助行動司的任務規劃與管理等方面能力,此外鼓勵部署政治事務部工作人員到非洲聯盟,以便與它協作,使智者小組和其他調解方案投入運作;
12. 呼籲秘書處與非洲聯盟委員會協調編制一份所需能力清單,並提出關於非洲聯盟可如何進一步發展軍事、技術、後勤和行政管理方面能力的建議;
13. 鼓勵聯合國秘書處與非洲聯盟委員會之間建立更密切合作,包括支助聯合國秘書處工作人員對非洲聯盟總部進行定期後續訪問以提供進一步協助,並分享經驗;
14. 表示決心進一步考慮如何加強聯合國預防武裝衝突、特別是非洲武裝衝突的能力;
15. 確認秘書長的斡旋在非洲起着重要作用,鼓勵秘書長繼續儘可能經常運用調解手段來幫助和平解決衝突,並在這方面酌情與非洲聯盟和其他次區域組織進行密切協作;
16. 確認有必要在區域組織根據聯合國所賦任務授權從事維持和平行動時,加強其經費的可預測性、可持續性和靈活性,歡迎秘書長建議在三個月內設立一個由知名人士組成的非洲聯盟-聯合國小組,負責深入探討為此類維持和平行動提供支助,特別是提供開辦經費、裝備和後勤的方式,並深入探討非洲聯盟以往和當前維持和平努力的經驗教訓;
17. 秘書長在其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定期報告中,評估聯合國與相關區域組織合作的進展;
1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86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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