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3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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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34(2008)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重申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386(2001)號、第1510(2003)號、第1776(2007)號和第1806(2008)號決議,
- 又重申其第1267(1999)號、第1368(2001)號、第1373(2001)號和第1822(2008)號決議,並再次表示支持根據《聯合國憲章》開展國際努力,根除恐怖主義,
-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和第1738(2006)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和1820(2008)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
-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 確認阿富汗當局有責任在該國全境保障安全和法律秩序,強調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安援部隊)在協助阿富汗政府改善安全局勢方面所起的作用,並欣見阿富汗政府同安援部隊合作,
- 再次確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是相互關聯的,重申在安全、治理和發展領域以及在禁毒這一貫穿各領域問題上不斷取得進展,可以起相輔相成的作用,欣見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以全面做法應對這些挑戰,
-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方面繼續起着核心、中立的作用,領導國際社會開展努力,在這方面注意到,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的目標和安援部隊的目標是相互配合的,強調需要加強合作、協調與相互支持,同時適當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指定職責,
- 表示強烈關注阿富汗的安全局勢,尤其關注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和從事毒品貿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出現增多,恐怖活動與非法毒品之間的聯繫越來越緊密,致使包括兒童在內當地民眾、國家安全部隊以及國際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受到威脅,
- 鼓勵安援部隊在其指定職責範圍內,進一步有效支持由阿富汗主導的持續努力,與相關國際和區域行為體合作對付非法生產和販運毒品所構成的威脅;
- 又表示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及其他極端主義團體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對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務以及確保其充分享受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能力產生有害影響,
- 重申支持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包括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的協助下,不斷開展努力,改善安全形勢,繼續消除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構成的威脅,並在這方面強調有必要作出持續的國際努力,包括由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作出努力,
- 最嚴厲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襲擊和綁架,以及這些襲擊對阿富汗穩定、重建和發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響,並進一步譴責塔利班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把平民用作人盾,
- 認識到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構成的威脅出現加劇,而且在努力消除此種威脅方面存在着挑戰,表示嚴重關切在此背景下出現大量平民傷亡,注意到阿富汗當局和聯合國高級官員就此發表的相關聲明以及安全理事會主席的此方面新聞談話,呼籲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以及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平民受到保護,
- 確認安援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為儘可能降低平民傷亡風險所作的努力,並籲請它們在這方面作出更多的積極努力,尤其是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序,以及在據報發生了平民傷亡,而且阿富汗政府認為應當聯合開展行動後審查和調查的情形下,與阿富汗政府合作進行這些調查,
- 強調需要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包括進一步加強阿富汗國民軍尤其是阿富汗國家警察,解散非法武裝團體,開展司法部門改革以及查禁毒品,
- 在這方面強調必須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監獄部門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以加強此部門內部對法治與人權的尊重,
- 再次呼籲阿富汗所有各黨派和團體積極參與《阿富汗憲法》框架內的和平政治對話以及該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避免訴諸暴力,包括藉助非法武裝團體,並鼓勵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執行由阿富汗主導的和解方案,同時充分重視執行安全理事會在其第1267(1999)號決議和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中規定的措施,
- 回顧阿富汗當局將在聯合國協助下,在下次總統選舉的組織工作中起主導作用,並強調安援部隊有必要向阿富汗當局提供協助,以確保創造一個有利於選舉的安全環境,
- 確認鄰國和區域夥伴幫助阿富汗實現穩定的重要性,並強調極其需要推動區域合作,作為促進阿富汗安全、施政和發展的一個有效手段,
- 欣見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之間繼續保持協調,而且安援部隊和歐洲聯盟駐阿富汗人員、尤其是其警察特派團(歐盟駐阿富汗警察特派團)之間建立了合作,
- 表示讚賞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發揮的領導作用,並讚賞許多國家向在阿富汗境內反恐行動框架內根據國際法有關規則採取行動的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包括其海上攔截部分,提供人力物力,
- 認定阿富汗局勢仍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決心與阿富汗政府協調,確保安援部隊的任務得到全面執行,
- 為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決定將第1386(2001)號和第1510(2003)號決議規定的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授權,在2008年10月13日之後,延長十二個月;
- 2. 授權參加安援部隊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部隊的任務;
- 3. 確認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安援部隊,以滿足其一切作業需求,為此籲請會員國向安援部隊提供人員、裝備和其他資源,並向根據第1386(2001)號決議設立的信託基金捐款;
- 4. 強調需要在一個全面框架內強化阿富汗安全部門的專業水平和問責制,鼓勵安援部隊及其他夥伴在資源允許情況下,繼續努力培訓和指導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並賦予其權力,以便加快步伐,逐步實現建立能自給自足、族裔平衡、可在該國全境確保安全及保障法治的阿富汗安全部隊的目標,在這方面欣見阿富汗當局取得進展,在喀布爾安全方面承擔主要的責任,此外強調必須支持按計劃擴充阿富汗國民軍;
- 5. 籲請安援部隊在執行部隊任務過程中,繼續與阿富汗政府和秘書長特別代表以及「持久自由行動」聯盟密切協商;
- 6. 請安援部隊領導層通過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部隊任務的執行情況,包括每季度提交此種報告;
-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97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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