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3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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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關於乍得、中非共和國及該次區域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包括第1778(2007)號決議以及其第1769(2007)號和第1828(2008)號決議,
- 重申其對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及該區域和平事業的承諾,
- 重申關切達爾富爾持續存在的暴力對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產生的人道主義和安全方面影響,
- 深為關切武裝團體在乍得東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和蘇丹西部的活動和其他襲擊行為,這些活動和行為威脅到民眾的安全、這些地區人道主義行動的開展和這些國家的穩定,並導致發生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 強調達爾富爾問題的妥善解決以及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之間關係的改善將促進該區域的長期和平與穩定,
- 重申完全支持秘書長和非洲聯盟通過他們的聯合首席調解人賈布里勒·伊佩內·巴索萊,為重振《達爾富爾和平協議》啟動的和平進程、鞏固停火和加強達爾富爾維持和平存在而作出的努力,
- 重申任何以暴力手段破壞穩定或以武力奪權的企圖都是不可接受的,
- 重申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和第1820(2008)號決議、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決議,
- 重申其關於武裝衝突中兒童的第1612(2005)號決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乍得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S/2008/532)及其中的建議,回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通過的關於乍得的結論(S/AC.51/2007/16),
- 確認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對保障其境內平民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 銘記1951年7月28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1966年12月16日附加議定書,以及1969年非洲統一組織關於非洲難民問題特定方面的公約,
- 強調需要尊重國際難民法,保持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平民性質和人道主義性質,防止武裝團體在這些營地內部或周圍從事任何招募人員(包括招募兒童)活動,
- 歡迎歐洲聯盟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部署行動(歐盟部隊-乍得/中非共和國),注意到歐洲聯盟於2008年3月15日宣布該行動的最初行動規模,回顧根據第1778(2007)號決議,歐盟部隊-乍得/中非共和國的任務期限因此延續到2009年3月15日,
- 歡迎中乍特派團挑選並訓練了第一批綜合安全分遣隊警察和憲兵(以前稱乍得人道主義保護警察),強調需要加快部署綜合安全分遣隊,
- 審議了秘書長2008年9月12日的報告(S/2008/601)以及其中關於歐盟部隊-乍得/中非共和國任務期限結束時的後續安排的建議,
- 認定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之間邊界區域的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1. 決定將第1778(2007)號決議規定的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和乍得特派團(中乍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09年3月15日;
- 2. 籲請秘書長儘快完成中乍特派團的部署,並籲請乍得政府在中乍特派團依照任務規定所提供的支持下,迅速全面部署綜合安全分遣隊;
- 3. 請各捐助方繼續向為支持綜合安全分遣隊而設立的中乍特派團信託基金捐款;
- 4. 表示打算把在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境內建立的多層面存在的任務期限延長到第1段所述日期以後,以便幫助創造有助於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可持續回歸的安全條件,為此表示打算與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政府協商,授權部署一個聯合國軍事部分,以便接替兩國境內的歐盟部隊-乍得/中非共和國,同時充分考慮到第8段所述秘書長報告中載述的各項建議;
- 5. 請秘書長與歐洲聯盟密切合作,繼續進行規劃,並開始組建部隊以及進行後勤、行政、財務和其他必要的安排,以期於2009年3月15日進行歐盟部隊與第4段所述聯合國軍事部分之間的權力移交,包括中非共和國東北部的權力移交,但需安全理事會作出新的決定;
- 6. 鼓勵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政府繼續同聯合國和歐洲聯盟合作,促進歐盟部隊向聯合國軍事部分的順利過渡;
- 7. 鼓勵部隊派遣國承諾派遣所需人數的部隊,尤其是直升機、偵察隊、工兵、後勤和醫療設施;
- 8. 請秘書長至遲於2008年11月15日提交一份新報告,說明全面部署中乍特派團和綜合安全分遣隊的進展以及第4和第5段所述最新規劃和籌備工作的情況,包括擬議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派駐聯合國軍事人員以接替歐盟部隊的規模、結構和任務規定的備選方案;
- 9. 請他也繼續定期(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報告乍得東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以及該區域的安全和人道主義局勢,包括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流動情況,通報在幫助創造有助於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可持續回歸的安全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中乍特派團任務的執行情況;
- 10. 表示打算至遲於2008年12月15日通過上文第4和第5段所述的決定;
- 11. 鼓勵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三國政府確保其領土不被用於損害他國主權,積極配合執行2008年3月13日《達喀爾協議》和以往各項協議,並開展合作以制止武裝團體在該區域的活動及其以武力奪權的企圖,期待蘇丹和乍得履行承諾,恢復外交關係,使兩國關係完全正常化,歡迎特別是區域聯絡小組、利比亞政府、剛果共和國政府、非洲共同調解人以及非洲聯盟和聯合國,包括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兼中乍特派團團長,在支持達喀爾進程方面發揮的作用;
- 12. 要求各武裝團體立即停止暴力,敦促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境內各方遵守並執行2007年10月25日的蘇爾特協議和2008年6月21日在利伯維爾簽署的全面和平協議;
- 13. 鼓勵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當局和政治利益攸關方尊重憲法框架,繼續努力開展全國對話,同時注意到加蓬政府為支持中非共和國全國對話而作的積極努力,還強調2007年8月13日在恩賈梅納簽署的加強民主進程政治協議的重要性,並鼓勵各方將其付諸執行;
- 1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98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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