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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4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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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48(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49(2008)號決議
2008年12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604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50(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08年12月5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其中附有2008年11月26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庭長給秘書長的信(S/2008/767),
回顧2008年2月20日第1800(2008)號決議,其中允許將任何時候可同時在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國際法庭」)各分庭任職的審案法官總數增至16人,直到2008年12月31日,
注意到國際法庭目前共有14位審案法官負責審理案件;其中3人負責審理一個案件,預計將於2009年2月12日作出判決;如果為預計於2008年12月15日開始審理的另一宗案件再指派一名審案法官,那麼審案法官總數將增至15人,直到2009年2月12日,
回顧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決議籲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調查,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有一審工作,並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此外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也強調必須充分實施國際法庭的完成工作戰略,
深信延長第1800(2008)號決議賦予秘書長的這種特別授權是明智之舉,可作為一項臨時措施,使國際法庭能夠儘快完成庭審並進行更多庭審,以落實其完成工作戰略,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秘書長可根據國際法庭庭長的請求,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任命更多審案法官,以便完成現有庭審或進行更多庭審,儘管所任命的分庭審案法官總數有時會暫時性地超過《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的12人上限,同一時間裡最多達到16人,但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將回復到最多12人;
2. 又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04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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