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9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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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94(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95(2009)號決議
2009年11月18日安全理事會第622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96(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的所有相關決議和相關主席聲明,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號、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號、2002年7月12日第1423(2002)號、2003年7月11日第1491(2003)號、2004年7月9日第1551(2004)號、2004年11月22日第1575(2004)號、2005年11月21日第1639(2005)號、2006年11月21日第1722(2006)號、2007年6月29日第1764(2007)號、2007年11月21日第1785(2007)號、2008年11月20日第1845(2008)號和2009年3月25日第1869(2009)號決議,
重申安理會承諾謀求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的政治解決,維護當地所有國家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強調全力支持高級代表繼續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發揮作用,
強調安理會承諾支持執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及其各項附件(統稱為《和平協定》,S/1995/999,附件),以及和平執行委員會(和執會)的相關決定,
回顧《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所述關於部隊地位的所有協定,並提醒各方它們有義務繼續遵守這些協定,
還回顧安理會關於暫時適用《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所載各項部隊地位協定的第1551(2004)號決議的規定,
強調安理會感謝高級代表、多國穩定部隊(歐盟部隊)指揮官和人員、北約薩拉熱窩總部高級軍事代表和人員、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歐安組織)、歐洲聯盟(歐盟)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駐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人員為執行《和平協定》所作的貢獻,
強調整個區域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全面而協調地回歸,對於實現持久和平依然至關重要,
回顧和平執行會議各次部長級會議發表的宣言,
確認《和平協定》尚未徹底得到全面執行,同時稱讚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國家當局和實體當局及國際社會在《和平協定》簽署以來的十四年中所取得的成就,
強調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根據《和平協定》邁向歐洲-大西洋一體化的重要性,同時也確認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過渡成為一個運作正常、着眼於改革的現代化民主歐洲國家的重要性,
注意到高級代表的各次報告,包括2009年11月12日提出的最新報告(S/2009/588),
決心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推動衝突的和平解決,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相關原則和安理會主席2000年2月10日的聲明(S/PRST/2000/4),
歡迎並鼓勵聯合國在所有維持和平行動中作出努力,促使維持和平人員注意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
注意到歐盟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2009年5月18日聯席會議的結論,其中歡迎歐盟部隊對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安全和安定環境做出的積極貢獻,並進一步指出歐盟部隊繼續提供保證並隨時準備應對該國各地可能出現的安全挑戰,還注意到歐盟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2009年11月17日聯席會議的結論,
回顧2004年11月19日遞交安全理事會的、歐洲聯盟與北約之間關於兩組織將如何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通力合作的換函,兩組織在函中均確認,根據《和平協定》中軍事方面的規定,歐盟部隊將發揮主要的穩定和平作用(S/2004/916;S/2004/915),
還回顧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主席團代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包括其組成實體,確認為歐盟部隊和北約所設總部作出的安排(S/2004/917),
欣見歐洲聯盟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進一步參與及北約的繼續參與,
再次籲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全面履行其承諾,和執會指導委員會2009年6月30日的聲明也確認了這一點,並尤其認識到有必要尋求國家和國防財產的解決辦法,
欣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在歐洲夥伴關係一些優先事項上已取得進展,有助於執行《臨時協定》和履行放寬簽證路線圖要求,並籲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加強和加緊努力,完成歐洲聯盟委員會在其10月14日進度報告中重點要求的緊迫改革,以落實歐洲夥伴關係,並準備履行《臨時協定》所規定、並在適當時履行《穩定與結盟協定》所規定的各項義務,
認定該區域的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再度重申支持《和平協定》以及1995年11月10日《關於落實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聯邦的代頓巴黎協定》(S/1995/1021,附件),並籲請各方嚴格遵守這些協定所規定的義務;
2. 重申進一步順利執行《和平協定》的首要責任在于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本身,國際社會和主要捐助者繼續承擔執行和重建工作的政治、軍事和經濟責任的意願,將取決于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所有當局是否履行義務,積極參與下列工作:執行《和平協定》和重建公民社會,尤其是在這方面與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充分合作;加強各種共同機構,以利於建立一個能融入歐洲結構、完全運作正常且自我維持的國家;協助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回歸;
3. 再次提醒各方,根據《和平協定》,它們承諾與《和平協定》所述的參與執行這項和平解決的所有實體,或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實體,充分合作,包括在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履行公正執法的職責時,與其充分合作,強調各國和各實體與國際法庭的充分合作包括將法庭起訴的所有人交出受審或予以逮捕,並提供情報協助法庭的調查工作;
4. 強調安理會全力支持高級代表在監察《和平協定》的執行情況方面繼續發揮作用,並對參與協助各方執行《和平協定》的民政組織和機構提供指導和協調其活動,重申根據《和平協定》附件10,高級代表是當地解釋執行《和平協定》中民政方面的最終權威,在發生爭端時他可以提供解釋和作出建議,並視需要就和平執行委員會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波恩討論的問題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5. 表示支持和平執行會議各次部長級會議發表的宣言;
6. 重申安理會打算考慮到依照下文第18段和第21段提出的報告和這些報告可能載列的任何建議,密切審視《和平協定》的執行情況及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如果任何一方明顯不履行《和平協定》所規定的義務,安理會將隨時考慮強令採取措施;
7. 回顧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對歐盟部隊以及對北約繼續駐留的支持,而且波黑當局已確認,為《和平協定》、其附件和附錄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的目的,兩者在履行其任務時,都是穩定部隊的合法繼承者,可以採取必需的行動,包括使用武力,確保《和平協定》附件1-A和2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得到遵守;
8. 讚揚參加根據安理會第1575(2004)號決議設立、經安理會第1639(2005)號第1722(2006)號第1785(2007)號第1845(2008)號決議延長任務期限的多國穩定部隊(歐盟部隊)和參加北約的繼續存在的會員國,欣見它們願意繼續部署多國穩定部隊(歐盟部隊),維持北約的繼續存在,對《和平協定》締約各方提供協助;
9. 歡迎歐盟打算在2009年11月以後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維持其軍事行動;
10. 授權會員國通過歐盟採取行動或與歐盟合作採取行動,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再設立一支多國穩定部隊(歐盟部隊),為期12個月,作為穩定部隊的合法繼承者,接受統一指揮和控制,歐盟部隊將與北約所設總部合作,根據2004年11月19日北約和歐盟給安全理事會的信函中所述的北約與歐盟之間商定的安排,履行其在執行《和平協定》附件1-A和附件2方面的任務,上述信函確認,根據《和平協定》中軍事方面的規定,歐盟部隊將發揮主要的穩定和平作用;
11. 欣見北約決定以一個北約總部的形式,繼續維持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存在,以便繼續與歐盟部隊共同協助執行《和平協定》,授權會員國通過北約採取行動或與北約合作採取行動,繼續維持一個北約總部,作為穩定部隊的合法繼承者,接受統一指揮和控制,北約總部將與歐盟部隊合作,根據2004年11月19日北約和歐盟給安全理事會的信函中所述的北約與歐盟之間商定的安排,履行其在執行《和平協定》附件1-A和附件2方面的任務,上述信函確認,根據《和平協定》中軍事方面的規定,歐盟部隊將發揮主要的穩定和平作用;
12. 重申《和平協定》及安理會以往相關決議的規定,如同其適用於穩定部隊及對穩定部隊適用一樣,應適用於歐盟部隊和北約的存在及對歐盟部隊和北約的存在適用,因此《和平協定》、尤其是附件1-A及其附錄和相關決議中提到執行部隊和(或)穩定部隊、北約和北大西洋理事會之處,應理解為分別酌情適用於北約的存在、歐盟部隊、歐洲聯盟以及歐洲聯盟政治和安全委員會及理事會;
13. 表示打算根據《和平協定》執行情況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的發展,視需要考慮進一步授權的條件;
14. 授權根據上文第10段和第11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實執行和確保遵守《和平協定》附件1-A和2,着重指出各方應繼續對遵守上述附件承擔同等責任,並應同等地接受歐盟部隊和北約的存在為確保執行上述附件及保護歐盟部隊和北約的存在,而可能需要採取的強制執行行動;
15. 授權會員國應歐盟部隊或北約總部的請求,分別為保衛歐盟部隊或北約的存在而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協助兩組織執行其任務,確認歐盟部隊和北約的存在均有權採取一切必要自衛措施,以免遭受攻擊或攻擊的威脅;
16. 授權根據上文第10段和第11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按照《和平協定》附件1-A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為指揮和控制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空一切民航和軍事飛行而制定的規則和程序得到遵守;
17. 要求各方尊重歐盟部隊、北約的存在和其他國際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18. 請通過歐盟採取行動或與歐盟合作採取行動的會員國,以及通過北約採取行動或與北約合作採取行動的會員國,經由適當渠道,至少每隔三個月分別就歐盟部隊和北約所設總部的活動,向安理會匯報;
19. 邀請所有國家,尤其是該區域各國,繼續向根據上文第10段和第11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提供適當的支持和便利,包括過境便利;
20. 再次感謝歐盟自2003年1月1日起將其警察特派團(歐盟警察團)部署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21. 又請秘書長根據《和平協定》附件10以及1996年12月4日和5日在倫敦舉行的和平執行會議的結論(S/1996/1012)及以後各次和平執行會議的結論,繼續向安理會提交高級代表關於《和平協定》執行情況、尤其是各方履行協定內各項承諾情況的報告;
2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22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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