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22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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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221(201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222(201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第7450次會議通過
2015年5月27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2223(2015)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5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銘記安理會依照《聯合國憲章》規定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強調必須採取預防和解決衝突的措施,

重申它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2006年4月28日第1674(2006)號和2009年11月11日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2006年12月23日第1738(2006)號決議,以及其他有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決心信守《憲章》第一條第一至四項所列宗旨和《憲章》第二條第一至七項所列原則,包括決心信守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並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

回顧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尤其是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第三公約》及1977年6月8日《附加議定書》,特別是關於保護在武裝衝突區執行危險職業任務的記者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七十九條,

認識到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常常可能因其工作而在武裝衝突中遭受恐嚇、騷擾和暴力,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首要責任,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來確保受影響平民,包括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以不同方式在網上和網下尋找、收取和分發信息以行使表達自由權利的人,都得到保護,

確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在武裝衝突中保護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還確認各國負有按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尊重和保障本國公民以及本國境內的人的人權的首要責任,

回顧大會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人權宣言》」)第十九條闡明的表達自由表達自由權,還回顧大會1966年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的表達自由權,並回顧任何對這項權利的限制只應由法律來規定,且限制因《公約》第十九條第三款開列的理由,是必需的,

嚴重關切世界許多地方常有武裝衝突中暴力侵害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尤其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蓄意攻擊,

強調國際人道主義法已有禁止故意攻擊平民的規定,因此武裝衝突中故意攻擊平民可構成戰爭罪,並回顧各國需要結束這類犯罪行為未受懲罰的局面,

銘記武裝衝突中侵害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罪行未受懲罰嚴重妨礙保護這些人員,而追究侵害這些人員的罪行的責任是防止今後發生攻擊的關鍵要素,

確認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可擔任早期預警機制,發現和報告可能引發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的局勢,在保護平民和防止衝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再次譴責所有在武裝衝突中煽動暴力侵害平民的行為,譴責利用媒體來煽動暴力、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回顧《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搜捕被控有嚴重違反或下令嚴重違反這些公約的行為的人,並有義務將其交由本國法院審判,而不論其國籍為何,或將其移交另一有關國家審判,條件是有關國家已根據表面證據指控這些人,

還回顧所有會員國有責任遵守各自義務,消除有罪不罰現象,調查和起訴那些應對侵害兒童的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並注意到,由於國際刑事法院根據《羅馬規約》述及的補充國家刑事管轄權的原則處理和起訴這些罪行,且特設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設立的專門分庭也這樣做,消除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危害平民罪行不受懲罰局面的鬥爭得到了加強,

表示深為關切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日益受到威脅,強烈譴責恐怖團體為任何目的、包括為籌集資金或贏得政治讓步而製造的殺人、綁架和劫持人質事件,表示決心根據相關國際法,防止恐怖團體綁架和劫持人質,在不支付贖金或作出政治讓步的情況下謀求人質安全獲釋,

強調指出維持和平行動和政治特派團可在有任務規定時,協助國際社會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促進保護平民,包括保護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具體行動包括監測和報告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支持各國政府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以便進一步消除侵害平民、包括侵害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罪行不受懲罰的現象,

確認必須採用全面、統一和着眼於行動的方法,包括早期規劃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工作,為此強調指出,需要採用廣泛的預防衝突戰略,全面消除武裝衝突的根源,以加強長期保護平民工作,包括促進可持續發展,消除貧窮,實現民族和解,推行善治,實現民主和法治,尊重和保護人權,

確認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發揮重要作用,在武裝衝突中保護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並確認聯合國必須同這些組織開展行之有效的合作,

還確認女性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面臨特殊風險,為此着重指出,武裝衝突中保障其安全的措施必須顧及性別因素,

確認安理會審議在武裝衝突中保護記者的問題是因為這一問題緊迫性和重要性,並確認秘書長可發揮寶貴作用,就這一問題提供更多信息,

1. 譴責所有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促請衝突所有各方停止這些行為;

2. 申明自由、獨立和不偏不倚的媒體開展工作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它的工作有助於保護平民;

3. 為此回顧,在武裝衝突地區執行危險職業任務的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只要沒有採取任何影響其平民身份的行動,就必須被視為平民並因此受到尊重和保護。這不影響獲准隨軍採訪的戰地記者享有《日內瓦第三公約》第四條(子)款第四項規定的戰俘身份的權利;

4. 強烈譴責普遍存在的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未受懲罰的現象,因為它可能助長這些行為的再次發生;

5. 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相關的國際法義務,杜絕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

6. 敦促會員國採取適當步驟,通過在本國管轄範圍內進行不偏不倚、獨立和有效的調查,追究武裝衝突中侵害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罪行的責任,將有這些罪行的人繩之以法;

7. 回顧安理會曾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全面遵守國際法規定並對其適用的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包括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義務;

8. 敦促立即無條件釋放在武裝衝突中被綁架或劫為人質的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9. 敦促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尊重身為平民的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享有的職業獨立性和權利;

10. 回顧媒體設備和設施為民用物體,因此不得遭受攻擊或報復,除非它們是軍事目標;

11. 確認國際人道主義法教育和培訓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幫助制止和防止針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包括保護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攻擊;

12. 申明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政治特派團應酌情在根據規定提交的報告中,提供武裝衝突中暴力侵害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具體行為的信息;

13. 敦促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竭盡全力,防止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侵害平民、包括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

14. 促請會員國在法律和實踐中為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創建和維持一個安全有利的環境,讓他們在武裝衝突中在不受不當干擾的情況下獨立開展工作;

15. 強調需要在國際上,包括在聯合國、相關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中,更好地開展合作與協調,包括提供技術援助和開展能力建設,以促進和保障武裝衝突中的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

16. 鼓勵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分享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最佳做法和經驗教訓的專門知識,並通過開展密切合作,更加統一和有效地執行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包括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法律和決議;

17. 邀請尚未加入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第一和第二附加議定書》的國家儘早加入這兩項議定書;

18. 重申安理會將繼續處理武裝衝突中保護記者的問題;

19. 秘書長在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的報告中始終把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安保問題列為一個分項,包括說明是否有保護受到緊迫威脅的這些人員的措施,並作為一項具體內容,在有關國別報告中列入攻擊和暴力侵害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行為和為防止發生此類事件採取的預防性行動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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