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21號決議
← | 2420(2018)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21(2018)號決議 S/RES/2421(2018) 2018年6月14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22(2018) |
第8285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21 (2018)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4 June 2018 |
第2421(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8年6月14日第828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的各項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500(2003)、1546(2004)、1557(2004)、1619(2005)、1700(2006)、1770(2007)、1830(2008)、1883(2009)、1936(2010)、2001(2011)、2061(2012)、2110(2013)、2169(2014)、2233(2015)、2299(2016)和2379(2017)號決議,重申關於伊拉克和科威特間局勢的第2107(2013)號決議以及第2367(2017)號決議中闡述的價值觀,
重申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伊拉克的穩定和安全對伊拉克人民、該區域和國際社會的重要性,特別是鑑於伊拉克戰勝了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
支持伊拉克應對其在執行衝突後重建與和解任務時面臨的挑戰,包括必須滿足所有伊拉克人的需要,包括婦女、青年、兒童、流離失所者以及在族裔和宗教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需要,
1. 決定將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9年5月31日;
2. 還決定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伊援助團應根據伊拉克政府的請求,同時考慮到伊拉克外交部長給秘書長的信(S/2018/430),開展以下工作:
(a) 優先向伊拉克政府和人民提供旨在推動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以及全國和社區兩級和解的諮詢、支持和援助;
(b) 在下列方面進一步提供諮詢、支持和援助:
㈠ 對伊拉克政府和獨立高級選舉委員會:制定舉行選舉和全民投票的程序;
㈡ 對伊拉克政府和國民議會:開展憲法審查,執行憲法規定,並制定可為伊拉克政府接受的解決有爭議國內邊界的程序;
㈢ 對伊拉克政府:促進區域對話與合作,包括關於邊境安全、能源、環境、水和難民問題的對話與合作;
㈣ 對伊拉克政府:與其他多國實體協調,推動在安全部門改革努力並酌情在前武裝團體成員重返社會方案的籌劃、供資和執行方面取得進展;
(c) 協同伊拉克政府促進、支持和推動下列工作:
㈠ 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酌情讓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有序地自願回返,包括通過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努力;
㈡ 協調和執行各項方案,以提高伊拉克為本國人民提供有效的民事、社會和基本服務的能力,並繼續與捐助方積極協調關鍵的重建和援助方案;
㈢ 伊拉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各方在經濟改革、能力建設和為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方面作出努力,包括與國家和區域組織以及酌情與民間社會、捐助者和其他國際機構協調;
㈣ 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在秘書長(通過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及為其提供支助的指定副手)的統一領導下,為實現本決議所述各項目標作出貢獻;
(d) 促進問責、人權保護以及司法和法律改革,以加強伊拉克的法治,並支持第2379(2017)號決議所設調查小組的工作;
(e) 在執行任務期間始終將性別視角主流化作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並為伊拉克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以確保婦女參加和參與各級工作並享有代表權;
(f) 協助伊拉克政府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努力加強兒童保護,包括使兒童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社會;
3. 確認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對於聯伊援助團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開展工作必不可少,促請伊拉克政府繼續向派駐伊拉克的聯合國人員提供安全和後勤支助;
4. 表示打算在2019年5月31日以前審查聯伊援助團的任務,如伊拉克政府要求,則提前審查;
5. 歡迎按照第2367(2017)號決議要求對聯伊援助團進行的獨立外部評估的結果、結論和建議,並鼓勵聯伊援助團、秘書處和聯合國各機構、辦事處、基金和方案執行這些建議;
6. 請秘書長每隔三個月向安理會報告聯伊援助團履行所有職責的進展情況,包括針對獨立外部評估採取的行動;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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