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29號決議
← | 2428(2018)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29(2018)號決議 S/RES/2429(2018) 2018年7月13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30(2018) |
第8311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29 (2018)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3 July 2018 |
第2429(2018)號決議
2018年7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831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有關蘇丹局勢的所有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着重指出充分遵守這些決議和主席聲明的重要性,
重申堅決致力於蘇丹的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重申決心在充分尊重蘇丹主權的基礎上與蘇丹政府協作,幫助應對蘇丹境內各種挑戰,
回顧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睦鄰友好、互不干涉和合作原則對於該區域各國關係的重要性,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等原則,認識到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都根據有關國家的具體情況而定,並回顧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
回顧安理會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和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所有相關決議,
着重指出,在不影響安全理事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這一主要責任的前提下,聯合國與非洲聯盟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八章,為維護非洲特別是蘇丹的和平與安全而建立夥伴關係,
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關於延長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任務期限的PSC/PR/COMM.(DCCLXXVIII)號公報,
回顧第2378(2017)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對照明確訂立的基準,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來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還回顧第2242(2015)號決議及其中關於至2020年使聯合國維和行動軍事和警察特遣隊內婦女人數翻番的願望,
當前局勢
歡迎安全條件有改善,同時表示關切達爾富爾總體安全局勢仍然岌岌可危,原因是一些行為體的破壞穩定活動,其中包括某些武裝運動分子、蘇丹政府部隊附屬部隊和民兵團體,這進一步加劇了不安全狀況、對達爾富爾平民的威脅、族群間暴力、犯罪行為和缺少發展及法治的狀況,
歡迎政府部隊與反叛團體之間的軍事衝突減少,注意到蘇丹政府宣布單方面停止敵對行動,蘇丹解放軍/明尼·米納維派(蘇解/米納維派)、正義與平等運動(正義運動)/吉布里爾派和蘇丹解放運動-過渡委員會(蘇解運-過渡委員會)也宣布停止敵對行動,
表示關切傑貝勒馬拉赫持續發生衝突,導致村莊被燒毀,更多平民流離失所,人道主義准入受限,譴責任何違反單方面停止敵對行動承諾的行為,敦促所有各方遵守現有單方面停止敵對行動承諾,並立即商定永久停火,
回顧安理會第2117(2013)號決議,表示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足以破壞穩定的積累和濫用對達爾富爾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以及未爆彈藥繼續給平民構成的威脅,肯定蘇丹-乍得聯合邊防部隊以及政府發起的武器收繳方案在這方面的作用,並注意到該方案已有助於減少族群間暴力和犯罪活動,
重申安理會要求達爾富爾衝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暴力行動,包括停止襲擊平民、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
注意到族群間衝突雖然明顯減少,但仍是達爾富爾暴力的主要源頭,表示關切族群間在土地、水源和其他資源問題上持續不斷的衝突、遷徙問題和部族爭鬥,包括有準軍事部隊和部族民兵參與的爭鬥,關切持續存在襲擊平民、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嚴重侵害兒童行為,關切導致衝突的重大憤懣仍未得到解決,
歡迎蘇丹政府,包括地方當局努力恢復法律秩序,在達爾富爾各地為治安、懲戒和司法機構部署了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資源,注意到法治能力依然有限,敦促蘇丹政府鞏固和擴大努力,結束有罪不罰現象並加強保護平民的環境,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針對侵犯和踐踏婦女權利、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嚴重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知悉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在加強法治機構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並注意到州和地方官員要求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增加法治能力建設援助,特別是旨在幫助蘇丹警察和司法及懲戒機構建立保護性環境,
強調必須追究應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的責任,強調蘇丹政府對於保護境內和受其管轄的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負有主要責任,包括保護他們免受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之害,
人道主義局勢和流離失所以及發展問題
歡迎境內流離失所者人數明顯減少,但表示關切的是,有約200萬人仍長期流離失所,這一人數相當巨大,其中大多數需要人道主義援助,而且在2018年第一和第二季度,由於傑貝勒馬拉赫的衝突而出現了新的平民流離失所,這些衝突也對這些地區內的人道主義行動產生不利影響,促請蘇丹政府為讓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人道主義行為體能夠不受阻礙地向有需要的民眾,包括衝突地區有需要的民眾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而立即予以便利,
歡迎保護性環境有所改善,並注意到報告的侵犯和踐踏人權案件數量減少,同時認識到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在其已撤出地區監測和核實舉報的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的能力減弱,表示關切境內流離失所者繼續面臨嚴重的安全威脅,包括在難民營外為維持生計而活動時面臨被殺害、被強姦或騷擾的危險,關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猖獗,令人不安,而且關切2018年2月聯合國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調查結果顯示,達爾富爾境內針對兒童的性暴力行為有所增加,性暴力受害者往往求助無門且面臨羞辱和恥辱化,使他們無法舉報犯罪或尋求援助,進一步加劇了他們的痛苦,同時他們也無法獲得司法正義和追究責任,
鼓勵蘇丹政府迅速確保已移交和今後將移交的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隊部能按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與蘇丹政府之間達成的協定得以利用,
着重指出蘇丹政府必須解決衝突根源並將國家權威延伸至整個達爾富爾,包括為此加強法治和對人權的尊重,以便有可能向建設和平過渡,並為達爾富爾人民迅速帶來真正的惠益,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以及其他因素,包括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和糧食不安全對達爾富爾局勢的不利影響,
認識到當前蘇丹全國經濟和燃料危機正對人道主義局勢和糧食安全以及蘇丹政府包括警察向達爾富爾某些地區提供服務及保障通行的能力都產生不利影響,表示關切蘇丹境內需要人道主義援助者總人數因而從550萬增至710萬,促請蘇丹政府確保安全和不受阻礙的人道主義援助准入以滿足這一群體的迫切需求,促請各捐助方、達爾富爾地區當局和蘇丹政府提供必要的財政資源,以便把援助送達需要援助者,包括通過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提供必要資源,並開展活動以支持向建設和平過渡,敦促蘇丹政府和地方當局確保有一個利於開展這類活動的環境,包括為發展和建設和平行為體提供更多的准入機會,
敦促蘇丹政府確保達爾富爾和平後續工作辦公室有適當資源用於繼續開展前達爾富爾地區管理局和委員會的工作,敦促捐助方和蘇丹政府及時履行承諾和義務,包括在2013年4月多哈會議上做出的承諾,
申明發展有助於在達爾富爾實現持久和平,注意到《達爾富爾發展戰略》僅延續至2019年,促請蘇丹政府和捐助方參與和支持對《達爾富爾發展戰略》進行戰略評估,以期將它延續至2025年,還促請捐助方確保他們的供資與達爾富爾當前的發展需要充分相匹配,
回顧蘇丹政府和《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的其他簽署方承諾在其各自控制地區確保人道主義援助可以不受阻礙地送達需要援助的居民,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及其行動得到保護,並保證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在達爾富爾執行任務時在所有地區隨時享有通行自由而不受任何阻礙,還回顧執行後續行動委員會在評估《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執行情況方面的作用,
政治局勢
重申達爾富爾衝突不可能有軍事解決辦法,包容各方的政治解決方案對於確保和平必不可少,並特別指出充分解決衝突根源,包括管理土地、水和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為此重申支持《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作為解決衝突根源,包括推進達爾富爾和平進程的一個可行框架,支持加速予以實施,注意到由於蘇丹政府和非簽署方武裝運動的延誤且沒有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解決方案,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推動《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實施工作取得進展的能力受限,
重申支持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及其路線圖,對執行工作缺乏進展感到遺憾,敦促所有各方立即重新與高級別執行小組就《路線圖》進行談判,以期在執行《路線圖》方面立即取得進展,包括各方依據《路線圖》第一階段簽署停止敵對行動協議和人道主義援助協議,敦促簽署方考慮彼此可接受、可行的執行《路線圖》辦法,還敦促非簽署方團體毫不拖延地參加談判,
注意到蘇丹政府繼續表示對尚未參加的反對派團體參加全國對話進程持開放態度,鼓勵蘇丹政府創造更有利和更具包容性的環境,使尚未參加的反對派團體能為這一進程作出貢獻,包括對國家文件中的商定建議及其落實模式作出貢獻,並參加包括新憲法起草工作的全國對話進程,
注意到地方解決爭端機制在防止和消除族群間衝突、包括涉及自然資源的衝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敦促進一步切實做出努力,防止地方爭端導致暴力,因此而對本地民眾產生影響,知悉蘇丹當局在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支持下做出的努力以及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民間社會在這方面的努力,尤其是通過達爾富爾社區和平與穩定基金這麼做,欣見在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及民間社會的協助下締結了若干族群間和平協議,令人鼓舞,敦促它們繼續與蘇丹政府協作,尋找持久解決這些衝突的辦法,
歡迎與蘇丹政府密切互動而採取區域和其他倡議,以解決達爾富爾衝突的根源並促進可持續和平,讚揚由塔博·姆貝基總統領導的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以及聯合特別代表努力確保達爾富爾的和平、穩定與安全,包括支持國際、區域和國家為振興和平進程以及提高其包容性而作出的努力,
促請所有各方遵行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強調指出安理會十分重視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包括追究所有各方在達爾富爾犯下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罪行的責任和將犯罪行為人繩之以法,敦促蘇丹政府遵行它在這方面的義務,認識到蘇丹政府任命的達爾富爾特別檢察官的作用,尤其是在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案件的處理方面,強調指出需在這方面取得進展,特別是在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案件各方行為人進行調查和起訴方面取得進展,再次呼籲關於讓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非洲聯盟觀察特別法庭庭審的諒解備忘錄起草工作迅速取得進展,促請蘇丹政府迅速調查襲擊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事件,將襲擊者繩之以法,
重申關切達爾富爾不穩定局勢對整個蘇丹乃至該區域穩定產生的不利影響,表示嚴重關切達爾富爾武裝運動出現在蘇丹境外衝突地區並參與偷運移民、犯罪土匪行為以及僱傭兵活動,鼓勵該區域各個國家行為體開展合作以解決偷運武器等跨境問題,以便在達爾富爾和整個區域實現和平與穩定,在這方面回顧第1556(2004)號決議第9段和第1591(2005)號決議第7段所載、後經第1945(2010)號決議第9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更新的武器禁運規定,
讚揚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成功執行第2363(2017)號決議,特別是完成了第一和第二階段重組,重申安理會全力支持達爾富爾混合行動,
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2018年6月1日的特別報告(S/2018/530)('特別報告'),
歡迎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通行自由得到改善,向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工作人員發放簽證和處理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集裝箱方面也有所改善,但表示關切的是,仍然存在一些限制,包括蘇丹政府限制在達爾富爾各地進行夜間巡邏,以及使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人道主義行為體無法根據不斷接獲的在傑貝勒馬拉赫地區發生暴力事件報告而及時進入發生族群衝突事件的地區的限制,關切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設置的障礙、包括官僚障礙繼續有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完成任務的能力,包括針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某些部門特別是人權科的簽證限制,以及在辦理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集裝箱手續方面持續存在拖延,確認蘇丹政府承諾在所有後勤問題上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合作,促請蘇丹政府繼續充分履行承諾,確保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能夠為幫助滿足基本需求而採取行動,
認定蘇丹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9年6月30日;
2. 回顧安理會在第2363(2017)號決議中支持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採取該決議第2段所述的雙管齊下辦法,重申繼續支持這一辦法,表示注意到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在特別報告(S/2018/530)中所提建議,其中提出了達爾富爾「全系統」辦法,內含一項新任務構想和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經調整的優先事項以及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兩年時間內合作的過渡構想,以期於2020年6月30日撤出混合行動,並於2020年12月底以前清理結束,前提是達爾富爾安全局勢沒有重大變化,且關鍵指標均已達到;
3. 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將對達爾富爾採用的「全系統」辦法與其目前採取的雙管齊下辦法加以整合強化,着力於維和及針對衝突驅動因素提出可持續解決辦法,以防止衝突再起,並使蘇丹政府、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民間社會和國際行為體能為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最終撤出做準備;
4. 着重指出需要不斷審查達爾富爾所有地區的局勢,定期審查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部隊在各地區的部署情況,並維持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靈活性,以便根據局勢需要應對達爾富爾各地的新情況;
5. 決定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核定部隊人數上限應在本次任務延長期間減至最多4050人,除非安全理事會決定調整人員削減的範圍和速度;
6. 授權部署執行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任務所需的必要警力,但不超過2500人,包括單派警察和建制警察部隊人員,支持特別報告中關於向某些建制警察部隊部署更多人員的建議;
7. 請秘書長在第53段所要求的其第二份90天報告中提供,並請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協商,通過至遲於2019年5月1日作出的戰略審查提供,關於以下方面的評估:
㈠ 本決議第5和6段所述重組工作執行進展;
㈡ 進一步削減人員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已撤出地區的總體影響,包括保護需要、侵犯踐踏人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嚴重侵害兒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以及人道主義和發展行為體提供援助的能力;
㈢ 蘇丹政府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合作,包括確保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享有在達爾富爾各地不受限制的通行自由、有能力促進人道主義援助運送、可靈活開設和關閉行動基地,並確保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部隊能不受妨礙和阻礙地返回達爾富爾各地區,包括該部隊撤出的地區;
㈣ 消除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官僚障礙,包括在清關、飛行批准和簽證方面;
㈤ 實地狀況是否仍然有利於進一步削減人員;
㈥ 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以及蘇丹政府,包括蘇丹警察及蘇丹懲戒及司法機構的能力是否已提高到接手此前由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承擔的任務所需的水平,包括對本決議第17段和第52段所述籌備工作的評估;
8. 表示打算至遲於2019年6月30日審查重組的範圍和速度以及進一步的結束工作,同時考慮到本決議第7段要求於2019年5月1日前進行的戰略審查的結果;
9. 強調指出,在不斷變化的安全局勢下,該特派團的任何進一步縮編應基於第50段所概述的指標和基準及實地狀況,並以逐步、分階段、靈活和可逆的方式實施,並強調指出,在減少軍警部分時,應維持該特派團的混合性質且優先保留績效最高的特遣隊;
10. 着重指出需要根據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重組情況,使人員配置達到適當水平,包括更多地側重於穩定達爾富爾的局勢;
11. 決定,按照特別報告的建議,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重新確立的戰略優先事項是:
㈠ 保護平民,監測和報告人權狀況、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狀況,促進人道主義援助,確保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安全;
㈡ 根據《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在蘇丹政府和各個非簽署方武裝運動之間進行調解;
㈢ 與蘇丹政府、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民間社會一起支持調解可能破壞安全局勢的族群間衝突或其他地方衝突,包括採取措施消除衝突根源;
12. 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繼續調整其所有活動,以便實現這些優先事項並將其資源用於這一目的,停止所有其他與這些優先事項不符的任務,並據此繼續精簡特派團,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部隊的所有組成部分、警察和文職部門統籌協作,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在達爾富爾活動的其他聯合國實體加強整合,並強調指出在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之間適當分配任務和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13. 重申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在決定現有能力和資源使用問題時必須繼續優先考慮用於:(a)保護達爾富爾各地的平民;(b)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確保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物資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並確保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活動的安全;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能力,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以及其他國際行為體和非政府行為體合作,執行全特派團的綜合戰略以實現這些目標;
14. 強調指出蘇丹政府,包括地方當局,與聯合國實體和發展行為體需要相互協調與合作,攜手努力,包括穩定並改善安全局勢以及協助恢復國家權威;
15. 決定根據《聯合國憲章|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延長第1769(2007)號決議第15段所規定並經本決議第16段進一步闡述的各項採取必要行動授權;敦促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繼續威懾阻止任何對該行動本身及其任務的威脅;
16. 決定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任務應包括第2363(2017)號決議第15段規定的任務,以實現本決議第11段所述的戰略優先事項;
17. 表示支持秘書長的建議,在達爾富爾各州首府設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聯合聯絡處,但特派團隊部所在地除外,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主要實務部門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工作人員應酌情並在現有資源內在這些聯絡處同地辦公,由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共同決定組建聯合小組;
18. 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協作,酌情並根據上文第16段規定的相關任務,通過各州聯合聯絡處支持特派團的過渡,開展特別報告第51至55段所述的聯合活動;
19. 特別指出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警察部分應特別側重於特別報告第44段所述的下列活動:
㈠ 支持平民人身保護工作,促進人道主義援助;
㈡ 通過協調達爾富爾蘇丹政府警察的發展和培訓營造保護環境;
㈢ 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共同採取面向社區的警務舉措,包括打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保護兒童;通過各州聯絡處和喀土穆一級的參與執行這些舉措;
20. 強調蘇丹政府對在整個達爾富爾地區建立和平與安全負有首要責任,敦促蘇丹政府集中力量支持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並與之合作執行本決議第18段規定的任務;
21. 強調指出必須為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提供適足資源,以便其提供本決議所強調的支助,並鼓勵會員國和有關組織考慮提供必要的自願供資;
22. 表示注意到特別報告建議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在蘇丹設立辦事處,以協助加強保護人權,請蘇丹政府與人權高專辦討論在蘇丹設立一個充分受權保護和促進人權的辦事處及該辦事處的活動事宜;
23. 強調非洲聯盟在穩定達爾富爾方面的關鍵作用,鼓勵蘇丹政府、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通過非洲聯盟委員會相關部門與其互動,支持本決議第18段所述任務,並支持政治進程、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方案;
24. 歡迎為提高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效力而作出的努力,在這方面着重指出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應提高在整個達爾富爾進行軍事部署的靈活性和在實地增派單派警察,促請秘書長確保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與聯合國之間的《諒解備忘錄》和《部隊單位要求說明》反映這方面的需要;
25. 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確保為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所有支助都嚴格遵守《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請秘書長在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說明這一政策執行進展;
26. 歡迎秘書長採取積極舉措以建立聯合國維和行動績效文化標準,促請他繼續努力,制定綜合績效政策框架並將該框架適用於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並請秘書長設法增加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內婦女人數,並確保婦女切實參與所有方面的業務行動;
27. 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確保在特派團規劃、任務擬定、執行、審查和特派團縮編的所有階段都納入必要的性別平等分析和性別平等專業技能,確保即便在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削減人員的情況下也持續保護和促進婦女和女童的權利並增強其權能,維護其需求和參與,或者確保相關職能得到可持續的交接,還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加強對這一問題的報告,並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協助利用婦女參與和平進程的能力,包括增加政治代表權、賦予經濟權能和防止性別暴力;
28. 敦促聯合國在該區域的特派團,包括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和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多層面綜合穩定團(中非穩定團)相互密切協調,請秘書長確保各特派團相互開展有效合作;
政治局勢
29. 欣見《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某些要素的執行工作已取得進展,包括蘇丹解放運動-第二次革命加入《文件》、前反叛人員進入蘇丹權力機構、達爾富爾內部對話和協商正在進行,但表示關切總體執行工作仍有拖延,包括關於提供補償和創建有利環境讓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回返的相關規定的執行工作出現重大拖延;敦促簽署方全面執行《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肯定設立達爾富爾和平後續工作辦公室以取代達爾富爾地區管理局的做法,敦促政府和簽署方確保根據《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設立的機構有資源和權力執行任務;要求各非簽署方武裝運動不阻礙該文件的執行;鼓勵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繼續全面參與,支持《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的執行;
30. 表示關切對政治自由的限制,包括在2018年1月拘留大批政治反對派成員(其中一些人後來獲釋),鼓勵蘇丹政府支持有利於反對派參與政治進程的環境,包括全國對話,以及反對派參與執行全國對話的建議及未來任何後續工作,並支持定於2020年舉行的全國選舉;
31. 強調高級別執行小組工作的重要性,鼓勵衝突所有各方同高級別執行小組進行建設性互動,以全面執行《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路線圖》,在這方面譴責包括蘇丹解放軍阿卜杜勒·瓦希德派(瓦希德派)在內的若干衝突方拒絕立即且在不預設條件的情況下參加調解進程的態度,敦促瓦希德派在不預設條件的情況下參加和平進程,以實現停止敵對行動,從而在達成全面可持續和平協議方面邁出第一步;表示打算考慮對妨礙和平進程的任何一方採取額外措施;
32. 重申安理會支持在參與對話者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得到充分尊重且婦女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能全面有效參與的包容性環境下開展達爾富爾內部對話;
33. 呼籲迅速終止影響到平民的族群間衝突、犯罪和土匪活動,肯定蘇丹當局和地方調解人為調解族群間衝突做出的努力;還呼籲實現和解和進行對話,着重指出需要為族群間衝突的根源問題找到可持續解決辦法,歡迎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打算在其任務規定和戰略優先事項框架內加大力度協助調解族群間衝突;
安全保障
34. 要求達爾富爾衝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為,包括對平民、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襲擊,承諾實行持續永久停火,以便在該地區實現穩定持久的和平;
35. 歡迎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建議,即蘇丹政府應與聯合國探討通過一項聯合公報,以處理衝突中性暴力問題,包括為此與特別代表辦公室、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合作,重點關注倖存者獲得醫療、社會心理、法律和社會經濟服務的機會,關注性暴力問題的監測、分析、資料整理和信息共享,關注處理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法治對策以及與安全部門、宗教領袖和民間社會的互動,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根據第2106(2013)號決議作出並履行有時限的打擊性暴力的具體承諾,並由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密切支持和監測,包括通過婦女保護顧問支持和監測履行;敦促蘇丹政府在聯合國特別是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以及非洲聯盟支持下,為全面處理衝突中性暴力問題制訂一個有機的框架,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合作,以便全面報告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事件,讓性暴力倖存者獲取服務,並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加強監測、分析和報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和為打擊這些行為而採取的行動,包括為此而迅速任命婦女保護顧問;請秘書長確保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和2242(2015)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的相關規定得到執行,包括支持婦女及婦女民間社會組織全面有效參加和平進程的所有階段,特別是解決衝突、衝突後規劃及建設和平工作,並在他給安理會的報告中列入這方面的信息;還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監測評估這些任務的執行情況,並請秘書長在他給安理會的報告中列入這方面的信息;
36. 歡迎秘書長致力於嚴格執行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以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為打擊性剝削和性虐待而採取的多種措施,強調指出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迫切需要,而且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也酌情需要按照秘書長的要求採取必要步驟,儘快對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進行調查,還敦促所有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步驟,追究應對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還強調指出需要根據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改進處理這些指控的方式;
37. 回顧安理會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和第2272(2016)號決議,請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充分遵守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對特派團所有人員進行審查以確定他們在為聯合國服務時是否曾有性行為不端記錄,通過提交報告隨時向安理會通報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在這方面的進展,並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大力開展性剝削和性虐待問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並確保在涉及本國人員的不端行為案件中充分追究責任;
38. 歡迎蘇丹政府全面執行保護兒童在武裝衝突中免受侵害的行動計劃,包括終止蘇丹武裝和安全部隊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歡迎蘇丹政府從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中除名,並鼓勵蘇丹政府持續其防範工作,即把該行動計劃轉變為防止暴力侵害兒童行為國家計劃,繼續推動社區一級舉報機制的運作化,加強出生登記和提高意識,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要求蘇丹政府追究行為人責任,敦促蘇解/米納維派和正義運動/吉布里爾派加快執行其各自的行動計劃,以完全結束招募和使用兒童的情況,促請蘇解/瓦希德派與聯合國進行對話,以結束和防止嚴重侵害兒童行為;並請秘書長確保:
(a) 通過監測和報告機制繼續監測和報告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包括為此部署兒童保護顧問,並請秘書長在向安理會提交的報告中提供有關信息;
(b) 繼續與衝突各方對話,以根據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612(2005)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制訂執行上述行動計劃;
39. 強烈譴責由於族群間衝突以及民兵和武裝分子針對平民的其他襲擊而造成的一切殺戮,確認地方或傳統爭端解決機制在處理族群間衝突和武裝暴力導致的殺戮、傷害、綁架、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破壞財產和生計等嚴重犯罪和踐踏人權行為時有局限性,指出這些族群間衝突一再發生並對平民保護、和平與穩定構成威脅,敦促蘇丹政府在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支持下,確保對在達爾富爾族群間衝突和民兵襲擊中出現的踐踏和侵犯人權行為追究責任,處理持續存在的有罪不罰問題;
40. 表示深為關切在達爾富爾仍有大量武器,特別是小武器和輕武器,這些武器被用於危害平民,包括由民兵實施的此類行為,承認蘇丹政府通過武器收繳運動為減少達爾富爾武器數量所做的努力以及其據報對改善安全條件作出的貢獻,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繼續在這方面與專家小組合作,為專家的工作提供便利,鼓勵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繼續向蘇丹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委員會提供技術和後勤援助,敦促蘇丹政府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充分合作,按照國際小武器管制標準,開展真正、一視同仁和全面的解除武裝進程;
人道主義局勢和流離失所
41. 譴責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任何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特別是蓄意以平民為目標、不加區分或不相稱的襲擊;要求達爾富爾衝突各方立即停止以平民、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為目標的襲擊,遵守它們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承擔的義務,並要求蘇丹政府追究行為人責任;
42. 表示嚴重關切達爾富爾的人道主義局勢,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受到威脅和襲擊;承認人道主義援助准入狀況得到改善,表示關切弱勢群體居住的一些衝突地區,包括衝突和不安全地區的准入仍然受到限制,而且以政府部隊為主,其次是民兵團體和武裝運動,繼續對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實行行動限制和設置官僚障礙;
43. 表示關切人道主義行為體獲得的資金不足;強調指出需要及時為人道主義組織發放簽證和旅行許可,快速處理技術協議,減少對徵聘和雇用人員以及選擇合作夥伴的限制;要求蘇丹政府、包括蘇丹政府部隊附屬部隊在內的所有民兵團體、各武裝運動和所有其他利益攸關方確保人道主義組織和救濟人員安全、及時、一視同仁、不受阻礙地進入,確保這些組織和人員能夠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不偏不倚、中立和獨立的原則,把人道主義援助送達達爾富爾各地需要援助的民眾;
44. 歡迎人權狀況得到一定改善,但譴責達爾富爾境內和與達爾富爾有關的持續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包括涉及法外殺人、過度使用武力、劫持平民、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嚴重侵害兒童、任意逮捕和拘留的行為;促請蘇丹政府對這些侵犯踐踏人權的指控進行調查,將應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繩之以法;表示深為關切所有被任意拘留者、包括民間社會成員、境內流離失所者和一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人權監測員的處境;強調必須確保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擁有在當前任務範圍內監測這些情況的能力,並確保其他相關組織擁有這一能力;為此敦促蘇丹政府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為實現這一目標充分合作,追究責任並讓受害者能夠訴諸司法;促請蘇丹政府充分遵守義務,包括履行撤銷達爾富爾緊急狀態的承諾,釋放所有政治犯,確保表達自由,並確保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監測員的准入和通行自由,包括避免逮捕和拘留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工作人員;
45. 注意到蘇丹政府表示希望看到流離失所者返回原籍地或在目前的流離失所地重新安置;強調指出任何回返都應是安全、有尊嚴和自願的,並應符合適用的國際法;歡迎回返人數增加,但感到遺憾的是,由於衝突的根源未得到充分解決,如回返區缺乏安保、基本服務、生計、機會以及土地和用水供應,許多這類回返難以維繫;還強調指出必須為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找到有尊嚴的持久解決辦法,且必須確保他們全面參與這些解決辦法的規劃和管理;
46. 要求達爾富爾衝突所有各方創造有利條件,讓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知情、安全、有尊嚴且可持續地回返,或酌情融入當地社會或遷至第三地,歡迎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按照其保護平民的任務,繼續努力加強對境內流離失所者的保護;強調指出需要設立一個機制,核查回返的自願和知情程度,着重指出處理土地問題對在達爾富爾實現持久解決辦法十分重要;
47. 請聯合國和蘇丹政府在其達爾富爾方案中考慮氣候變化、其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的不利影響,包括進行與這些因素有關的風險評估和制定有關風險管理戰略,並請秘書長在規定的報告中酌情提供此類評估的信息;
行動挑戰
48. 向為達爾富爾和平事業因公殉職的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人員致敬;敦促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根據其接戰規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聯合國人員和裝備;譴責襲擊維和人員的人目前未受懲罰,為此敦促蘇丹政府竭盡全力,將這些罪行的行為人一律繩之以法並為此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合作;
49. 歡迎隨着達爾富爾一些地區安全局勢的改善,清除戰爭遺留爆炸物的機會增加,特別指出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應與聯合國地雷行動處合作,以回返區為特別重點,繼續開展清除工作,還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與國家地雷行動中心、兒基會、開發署和紅十字委員會等相關夥伴合作,為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最終撤出後預計餘留的工作的交接做準備;
50. 承認在簽證發放、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貨物清關、通行自由以及旅行文件辦理方面繼續有所改善,再次表示關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執行任務仍面臨一些阻礙,包括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一些部門、特別是人權科繼續受到有針對性的簽證限制,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集裝箱的手續辦理繼續拖延,通行和准入受到限制,原因是安全局勢動盪、犯罪猖獗以及蘇丹政府、民兵團體和武裝運動實施嚴重的通行限制,包括蘇丹政府對在達爾富爾各地開展夜間巡邏的限制以及使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無法及時進入發生族群間衝突地區的其他限制;促請達爾富爾所有各方消除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設置的所有障礙,以便其全面有效地執行任務,包括保障其安全和通行自由;為此要求蘇丹政府與其各個機構和各級地方政府機構密切溝通合作,再次承諾接受並立即全面遵守《部隊地位協定》,尤其是關於衝突地區巡邏隊的通行和飛行許可的規定,以及關於消除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使用空中資產的所有障礙和在蘇丹入境口岸及時辦理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裝備和口糧手續和及時頒發籤證的規定;
51. 請蘇丹政府迅速給予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航班在達爾富爾五個州之間飛行的許可,以確保特派團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並將這一許可迅速告知政府各個機構和各級地方政府機構,着重指出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重組應切實伴之以更強的能力,以期迅速妥善地應對威脅,保護平民;
52. 表示關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被阻止定期返回已關閉隊部的地區,儘管它與蘇丹政府達成的協議允許它這麼做,敦促蘇丹政府確保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不受限制地進出達爾富爾各地,包括它已撤出的地區;
撤出戰略
53. 請秘書長在90天內提交的初次報告中列入一項詳細、基準明確的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撤出戰略,該戰略應基於特別報告(S/2018/530)(附件)中的一項建議,即《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中的規定可作為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最終撤出工作績效指標的基礎,並基於現有的特派團基準及必要時所作進一步更新,特別側重於蘇丹政府在保護平民、安全部門改革、法治、持久解決辦法和人權領域負有責任的基準和指標,還請秘書長在該報告中就如何對照全面撤出基準監測進展提出建議;
54. 表示注意到聯合國、非洲聯盟和蘇丹政府過去一年進行的協商,特別是在三方機制和聯合工作組框架內進行的協商,包括討論與特派團行動有關的行動和後勤問題以及特派團的撤出戰略;
55. 促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合作,確定如何彌補能力差距,以便為特派團撤出做準備,包括制定資源調動計劃,以實現這些職責的交接,還促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與政府進行協商,在移交責任過程中密切協調,並鼓勵國際社會和捐助方支持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擴大活動和方案,協助蘇丹政府繼續努力維護可持續和平;
報告
56.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每隔90天向安理會提交一份關於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報告,其中列入以下信息:
㈠ 達爾富爾的政治、人道主義和安全局勢,包括詳細報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嚴重侵害兒童等暴力和襲擊平民事件,無論事件是何人所為,以及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促進人道主義援助方面的准入情況,包括其已撤出地區的准入情況;
㈡ 在實現本決議第11段規定的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戰略優先事項、本決議第53段概述的最終撤出基準和指標、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聯合過渡戰略以及向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移交任務和責任等方面的新情況和進展;
㈢ 衝突任何一方違反《部隊地位協定》,包括襲擊或威脅襲擊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行為,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以及准入限制和行動遇到的重大障礙,例如清關和簽證方面的障礙;
㈣ 在重組和削減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軍事部分方面的進展及其影響,包括對保護需要以及對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的影響;
㈤ 在戰略性地解決族群間衝突的根本驅動因素方面以及在預防和解決族群間衝突行動計劃方面的新情況和進展;
㈥ 在應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面臨的各項挑戰方面的新情況和進展;
㈦ 關於踐踏侵犯人權行為,包括對婦女和兒童實施的此類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的更有力、詳細且全面的信息;
㈧ 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支持地方解決衝突機制方面的新情況,包括在婦女充分和有效參與方面取得的進展;
㈨ 和平進程的現狀,包括《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和《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路線圖》的執行情況;
㈩ 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5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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