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09號決議
← | 2508(2020)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09(2020)號決議 S/RES/2509(2020) 2020年2月1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10(2020) |
第8719次會議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俄羅斯聯邦)通過 |
聯合國 | S/RES/2509 (2020)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1 February 2020 |
第2509(2020)號決議
2020年2月11日安全理事會第871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1970(2011)和2146(2014)號決議規定和修訂且其後經第2441(2018)和2473(2019)號等決議修訂的軍火禁運、旅行禁令、資產凍結和關於非法石油出口的措施,並回顧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專家小組的任務,其後經相關決議修訂並由第2441(2018)號決議延長至2020年2月15日,
重申對利比亞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再次請所有會員國全力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努力,並促請會員國利用各自對當事方的影響力促成停火和利比亞人主導、利比亞人把握的包容性政治進程,
特別指出必須確保現有措施得以充分執行,確保向聯合國制裁委員會報告違規事件,為此回顧指出,可對參與或支持威脅利比亞和平、穩定或安全行為的個人或實體進行指認,以對其實行定向制裁,
重申各當事方必須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強調必須追究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責任人的責任,包括那些參與以平民為目標進行攻擊者,
表示關切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有損民族團結政府和國家石油公司,對利比亞的和平、安全和穩定構成威脅,並關切地注意到關於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非法進口流入利比亞的報告,
回顧指出,在利比亞非法開採原油或任何其他自然資源以支持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可能構成威脅利比亞和平、穩定與安全的行為,
還重申關切可能有損利比亞國家金融機構和國家石油公司的完整統一的活動,強調指出民族團結政府有必要在不妨礙日後根據《利比亞政治協議》做出憲政安排的情況下,迅即對國家石油公司、利比亞中央銀行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進行專屬有效監管,
回顧第2259(2015)號決議,其中促請會員國停止對不在《利比亞政治協議》之列的平行機構的支持和官方接觸,
回顧指出,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規定了適用於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還回顧第2292(2016)、2357(2017)、2420(2018)和2473(2019)號決議,其中為執行軍火禁運,授權在這些決議規定的時限內,在利比亞沿岸公海對據信違反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載有運自或運往利比亞的軍火或相關物資的船隻進行檢查,並沒收和處置此類物項,但會員國在依據這些決議採取行動時,必須誠意地努力在進行任何檢查前先獲得船旗國同意,
認定利比亞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防止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
1. 譴責企圖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行為,包括未獲民族團結政府授權行事的平行機構的此類行為;
2. 決定將第2146(2014)號決議規定和實施並經第2441(2018)號決議第2段修正的授權和措施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並將第2146(2014)號決議第11段所述的指認期修改為一年,這一期限可由委員會延長;
3. 歡迎民族團結政府任命一名負責就第2146(2014)號決議所列措施與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進行溝通的協調人並將此任命通知委員會,再次請協調人向委員會通報任何運送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船隻,敦促民族團結政府在此方面與國家石油公司密切合作,定期向委員會通報民族團結政府掌控的港口、油田和設施的最新情況,並向委員會通報用於證明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出口合法的機制,請專家小組密切跟蹤並向委員會報告任何關於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或其非法進口流入利比亞的信息;
4. 促請民族團結政府根據關於此類出口或出口企圖的信息,首先迅速與相關船旗國聯繫以解決問題,指示委員會立即將民族團結政府協調人發出的關於運送非法從利比亞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船隻的通知告知所有相關會員國;
有效監管金融機構
5. 請民族團結政府在對國家石油公司、利比亞中央銀行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行使專屬有效監管權後,馬上向委員會確認;
軍火禁運
6. 呼籲所有會員國全面遵守軍火禁運,還促請所有會員國不干預衝突或採取加劇衝突的措施,重申被委員會認定違反包括軍火禁運在內的第1970(2011)號決議規定或協助他人這樣做的個人和實體將受到指認;
7. 促請民族團結政府改進軍火禁運執行工作,包括一俟實行監管後在所有入境點改進執行工作,促請所有會員國在這些工作中開展合作;
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
8.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被指認個人和實體所在的會員國以及疑似存在根據措施凍結的被指認個人和實體的資產的會員國,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切實執行針對制裁名單上所有個人的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9. 重申所有國家應根據經第2213(2015)號決議第11段、第2362(2017)號決議第11段和第2441(2018)號決議第11段以及本決議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15和16段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員會指認的所有人員進入或過境本國領土,促請民族團結政府加強與其他國家在此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10. 重申打算確保根據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凍結的資產嗣後將提供給利比亞人民並使他們受益,表示注意到作為S/2016/275號文件分發的信函,申明安全理事會隨時準備根據民族團結政府的請求在適當時候考慮修訂資產凍結規定;
專家小組
11. 決定將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專家小組(小組)的任務(經第2040(2012)、2146(2014)、2174(2014)、2213(2015)和2441(2018)號決議修訂)延長至2021年5月15日,並決定第2213(2015)號決議規定的小組各項規定任務應保持不變,且也適用於經本決議更新的「措施」,表示打算不遲於2021年4月15日審議任務規定並就是否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
12. 決定,小組應不遲於2020年9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工作報告,並在與委員會討論後,不遲於2021年3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含有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
13. 敦促所有國家、包括聯利支助團在內的聯合國相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小組通力合作,尤其是提供各自所掌握的任何關於第1970(2011)、1973(2011)、2146(2014)和2174(2014)號決議所決定並經第2009(2011)、2040(2012)、2095(2013)、2144(2014)、2213(2015)、2278(2016)、2292(2016)、2357(2017)、2362(2017)、2420(2018)、2441(2018)、2473(2019)號決議和本決議修訂的「措施」的執行情況、特別是違規情形的信息,促請聯利支助團和民族團結政府支持小組在利比亞境內開展調查工作,包括為此而酌情交流信息、提供過境便利和允許進入武器存儲設施;
14. 促請各當事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安全,還促請各當事方和所有國家,包括利比亞和該區域各國,提供暢通無阻的即時通行便利,特別是允許小組為執行任務而接觸有關人員和文件及出入有關場所;
15. 申明安理會準備根據利比亞形勢發展,視需要隨時審查本決議所載各項「措施」是否適當,包括加強、修訂、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並審查聯利支助團和小組的任務規定;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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