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11號決議
← | 2510(2020)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11(2020)號決議 S/RES/2511(2020) 2020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12(2020) |
第8732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
聯合國 | S/RES/2511 (2020)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25 February 2020 |
第2511(2020)號決議
2020年2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873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也門的所有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也門統一、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
表示關切也門境內當前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挑戰,包括持續不斷的暴力和被迫失蹤,以及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武器構成的威脅,
強調環境風險,聯合國官員有必要立即能夠檢查和維護位於胡塞武裝所控也門北部的Safer號油船,
再次呼籲也門各方堅持通過對話和協商化解分歧,摒棄為實現政治目標而訴諸暴力的做法,不進行挑釁,
重申所有各方需履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
表示支持並致力於秘書長也門問題特使為促進也門過渡進程而開展的工作,
表示震驚的是,也門一些地區繼續在阿拉伯半島基地組織(半島基地組織)控制之下,半島基地組織的存在、其暴力極端主義意識形態和行動給也門及其所在區域的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包括對平民造成破壞性人道主義影響,表示關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在也門的附屬者不斷增加且今後還可能增長,重申決心消除半島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所有其他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構成的各方面威脅,
回顧半島基地組織和與之有關聯的個人已被列入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在此方面強調指出需大力執行第2253(2015)號決議第2段所載措施,將之作為在也門打擊恐怖主義活動的重要工具,
指出有效執行第2140(2014)和2216(2015)號決議建立的制裁製度至關重要,包括該區域會員國在此方面發揮關鍵作用,鼓勵進一步大力加強合作,
欣見第2140(2014)號決議所設也門問題專家小組的工作,
回顧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關於實施定向軍火禁運的規定,促請所有會員國和其他行為體遵守定向軍火禁運,
最強烈譴責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的行為,包括專家小組最後報告(S/2020/70)中記述的胡塞武裝控制區內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行為以及也門各地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
表示震驚於對專家小組上次任務期間的工作和准入設置障礙,
表示嚴重關切也門境內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和各種無理阻礙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包括近來對胡塞武裝控制區內援助行動的干預以及在也門各地發生的對向平民提供重要物資設置障礙和不應有的限制,使脆弱民眾無法獲得生存所需的援助,
強調第2140(2014)號決議第19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有必要討論專家小組報告中所載建議,
認定也門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需根據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並依照安理會以往相關決議,按也門人民的期望,在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結束後及時全面實現政治過渡;
2. 決定將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規定的措施延至2021年2月26日,重申第2140(2015)號決議第12、13、14和16段的規定,還重申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至17段的規定;
3. 強調促進人道主義援助的重要性,決定,第2140(2014)號決議第19段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可在其認定豁免對於便利聯合國和其他人道主義組織在也門開展工作是必要的或在豁免是出於符合安全理事會第2140(2014)號和第2216(2015)號決議目標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情況下,根據每個情況對相關活動免於實施這些決議規定的制裁措施;
指認標準
4. 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及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的規定適用於被委員會指認的或第2216(2015)號決議附件所列的參與危及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或為此種行為提供支持的個人或實體;
5. 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7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指認標準;
6. 申明,武裝衝突中性暴力或是違反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可構成第2140(2014)號決議第18(c)段具體列明的行為,從而構成該決議第17段所述的參與或支持威脅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因而可予以制裁的行為;
報告
7. 決定將第2140(2014)號決議第21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21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28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21年2月28日審查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並就是否予以再次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與委員會協商並酌情利用第2140(2014)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長,重新組建專家小組,運作至2021年3月28日;
8. 請專家小組至遲於2020年7月28日向委員會提供中期最新情況通報,並在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21年1月28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最後報告,並在通報和報告中酌情列入關於可通過商業活動購買、被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用來組裝無人駕駛飛行器、水載簡易爆炸裝置和其他武器系統的部件信息,同時銘記這一要求不應對人道主義援助或合法商業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9. 指示專家小組與安全理事會為支持各制裁委員會工作而設的其他相關專家組,特別是與第1526(2004)號決議所設並經第2368(2017)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開展合作;
10.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還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安全、通行不受阻礙,尤其是在接觸人員、獲取文件和進入場地方面,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11. 強調必須視需要與有關會員國進行磋商,以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到全面執行;
12. 回顧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論及可採取哪些步驟闡明監測機制方法標準的第21、22和23段;
13. 重申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也門局勢,並準備根據形勢發展,視需要隨時審查本決議所載措施是否得當,包括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1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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