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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52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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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24(2020)號決議
S/RES/2524(2020)
2020年6月3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25(2020)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0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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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24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03 June 2020

第2524(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0年6月3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蘇丹局勢的所有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堅定致力於蘇丹的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

歡迎2019年8月17日簽署關於建立新的文官領導的過渡政府和過渡機構的《憲法文件》,還歡迎迄今為執行《憲法文件》而採取的步驟,促請所有利益攸關方繼續致力於過渡,以使蘇丹人民對和平、穩定、民主和繁榮的未來的期盼得以實現,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在此方面支持蘇丹,並讚揚非洲聯盟在支持蘇丹向民主和善治過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歡迎《憲法文件》承諾通過消除衝突的根源和影響在蘇丹實現公正和全面的和平,在這方面肯定朱巴和平談判取得的進展,讚賞地注意到南蘇丹政府在支持這些談判方面發揮作用,敦促衝突各方建設性地參與,以期迅速達成和平協定,還敦促尚未參與和平談判的各方立即無條件地參與,

歡迎蘇丹衝突的許多當事方停止敵對行動並積極回應秘書長發出的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期間全球停火呼籲,

重申蘇丹政府負有保護本國境內各地平民的首要責任,確認達爾富爾安全狀況有所改善,在此方面肯定蘇丹政府的全國平民保護計劃(S/2020/429)和武器收繳方案,同時表示關切達爾富爾一些地區的安全局勢仍然岌岌可危,特別指出需要保護達爾富爾建設和平成果,避免再次陷入衝突,減輕達爾富爾平民面臨的威脅、族群間暴力、侵犯踐踏人權行為、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和持續流離失所等問題對民眾構成的風險,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對蘇丹、尤其是對達爾富爾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強調指出蘇丹政府和聯合國需要針對這些因素適當開展風險評估和制定風險管理戰略以支持實現穩定和建設復原力,

歡迎蘇丹政府決定便利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及為人道主義行為體創造更有利的條件,鼓勵充分執行這些決定以確保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以及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等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在蘇丹全境實現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的人道主義准入,

強調指出蘇丹政府需確保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的行為追責,為此歡迎《憲法文件》中關於過渡期正義和問責措施的規定,

強調指出蘇丹政府負有首要責任來應對蘇丹境內不穩定和不平等的長期驅動因素,並根據《憲法文件》優先事項,與民間社會、婦女、青年、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邊緣化社區成員等其他利益攸關方互動協作,包括通過包容的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社會凝聚力和抗災能力,為蘇丹的當前問題和長期問題提供持久解決辦法,

認識到婦女在蘇丹和平政治過渡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歡迎為加強婦女在公共生活、政府機構和決策進程中的作用而採取的步驟,還歡迎決定在蘇丹將切割女性生殖器定為刑事犯罪,鼓勵完成這方面的所有必要行政步驟,肯定蘇丹政府努力制定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問題國家行動計劃,鼓勵完成計劃的制定並予以充分執行,促請蘇丹政府採取進一步步驟,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以及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社會、政治和經濟等生活各個方面,包括為此廢除一切歧視婦女和女童的法律並達到婦女在過渡期立法委員會中占40%的配額,認識到衝突對婦女和女童的影響尤其之大,促請蘇丹政府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和平進程、未來和平協定的執行、預防衝突以及與和平與安全有關的決策和改革進程,

着重指出必須把兒童保護問題納入蘇丹和平進程,促請衝突各方在所有和平談判、停火協議及和平協定以及在停火監測條款中納入兒童保護規定,包括關於曾與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脫離隊伍和重返社會的規定,以及關於兒童權利和福祉的規定,並在這些進程中酌情考慮兒童的意見,

強調國家自主、包容性以及民間社會可發揮的作用對於推進國家建設和平進程和目標的重要性,以確保所有利益攸關方的需要都得到考慮,

表示嚴重關切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對蘇丹的影響,認識到這對蘇丹的衛生系統、社會經濟和人道主義局勢以及因曠日持久的衝突已經筋疲力盡的民眾構成嚴重挑戰,強調國際支持——資金、技術和實物支持——對於蘇丹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具有重要作用,

着重指出聯合國與非洲聯盟在蘇丹的夥伴關係的重要性,

表示注意到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和聯合國秘書長的特別報告(S/2020/202),

表示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20年3月3日公報(PSC/PR/COMM.(CMXIII))和2020年5月27日公報(PS/PR/COMM.(CMXXVII)),

表示注意到蘇丹政府2020年2月27日就聯合國未來對蘇丹的支助問題給聯合國秘書長的的信(S/2020/221),

1.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後設立聯合國蘇丹過渡時期綜合援助團(聯蘇綜合援助團),最初為期12個月;

2. 還決定,作為一個綜合統一的聯合國架構的一部分並充分遵循國家自主原則,聯蘇綜合援助團應具有以下戰略目標:

㈠ 為政治過渡、推進民主治理、保護和促進人權以及可持續和平工作提供協助

a. 通過斡旋協助蘇丹過渡進程,包括協助國家努力實現《憲法文件》各項目標;

b. 為憲法起草進程、人口普查、選舉籌備提供技術援助,以支持國家努力;

c. 通過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駐蘇丹國別辦事處密切合作等途徑,支持執行《憲法文件》和未來和平協定中關於人權、平等、問責和法治的規定,特別是保障婦女權利的規定;

㈡ 支持和平進程和未來和平協定的執行

a. 為蘇丹和平談判提供斡旋和支持,包括支持民間社會、婦女、青年、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以及邊緣化群體成員有意義地參與;

b. 應談判各方的要求,為任何未來和平協定的執行提供可擴展的支持,包括支持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行為追究責任和實現過渡期正義,支持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包括過渡期武器和彈藥管理,並考慮到男女前戰鬥人員包括兒童的不同需要、遭遇和安全,以及支持監測和核查可能的停火,特別側重於青尼羅州和南科爾多凡州(「兩個地區」)和達爾富爾;

㈢ 協助建設和平、平民保護和法治工作,特別是在達爾富爾和「兩個地區」

a. 支持蘇丹人主導的建設和平工作,特別是衝突預防、緩解及和解,減少社區暴力,特別關注族群間衝突、地雷行動、按照國際標準收繳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及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以及他們安全、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酌情在東道國居民中重新融入和重新安置提供持久解決辦法,途徑包括根據本決議第7段設立的綜合建設和平機制以及地方和州一級的政治參與;

b. 協助、指導和支持蘇丹政府擴展國家派駐力量和開展包容的民事治理工作的能力,特別是為此加強負責任的法治和安全部門機構,在國家當局和地方社區之間建立信任,包括通過社區警務舉措或其他的非武裝保護平民方法,以及為安全當局、特別是蘇丹警察部隊提供諮詢和能力建設支助,包括通過聯合國顧問提供諮詢和支助;

c. 協助、指導和支持蘇丹政府建立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以便執行任何未來的和平協定,為此向國家和地方當局提供關於受衝突影響地區平民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保護方面的有效支持,支持蘇丹政府實施全國平民保護計劃(S/2020/429)和制定可衡量基準,並為此部署流動監測小組,促進地方危機調解、預警機制,包括婦女保護網絡、與受影響民眾的溝通和外聯戰略;

d. 支持加強人權保護,特別是在受衝突影響地區,包括為此支持保護婦女和兒童,使他們免遭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其他侵權虐待行為,為此監測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難民法的行為,執行聯合國和蘇丹政府關於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問題的合作框架,通過婦女和兒童保護顧問支持制定和執行關於侵犯和虐待兒童問題的行動計劃和國家預防計劃,並支持向所有性暴力倖存者提供醫療、心理、法律和社會經濟服務;

支持調動經濟和發展援助並協調人道主義援助

a. 與國際金融機構協作,支持調動國際經濟和發展援助;

b.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合作,支持和便利按照國際法相關規定和人道主義原則全面、快速、安全和暢通無阻地開展和協調人道主義援助;

c. 在酌情落實聯蘇綜合援助團戰略目標的過程中,確保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開展有效的統籌合作,並促進與國際金融機構和捐助方等相關夥伴的合作,以期最大限度地利用蘇丹現有和即將獲得的雙邊和多邊援助,包括為應對冠狀病毒病大流行而提供的援助;

3. 秘書長迅速任命一名負責蘇丹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兼聯蘇綜合援助團團長,由其全面負責聯蘇綜合援助團和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在蘇丹的所有活動,為這些活動提供戰略指導,並在政治層面發揮斡旋、諮詢和宣傳作用,協調國際社會為支持聯蘇綜合援助團任務的戰略目標所作努力;

4. 決定應任命一名副特別代表,為秘書長特別代表提供支持併兼任聯合國駐地協調員和人道主義協調員,還決定,聯蘇綜合援助團與一體化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夥伴之間的合作應以綜合戰略框架或類同的其他框架為基礎;

5. 秘書長迅速開始規劃和設立聯蘇綜合援助團,以期儘快建立全面運作能力,並確保援助團能夠不遲於2021年1月1日開始落實所有戰略目標,還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採用的架構和地域部署安排供參考;

6. 秘書長與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在內的所有相關行為體合作,支持蘇丹政府開展全面評估以確定該國在預防衝突、恢復和建設和平方面的長期需求,支持蘇丹政府制定相關戰略以滿足這些需求;

7. 聯蘇綜合援助團及其一體化國家工作隊夥伴借鑑根據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任務設立的州聯絡職能所得經驗教訓,為聯合、協調一致地支持建設和平設立一個適當機制,確認這是綜合、協調一致地支持建設和平的一種創新手段,還請聯蘇綜合援助團及其一體化國家工作隊夥伴根據援助團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之間的夥伴關係,將這些機制設在達爾富爾,包括設在傑貝勒邁拉,並由聯蘇綜合援助團按照本決議第2段及綜合戰略框架概述的援助團相關戰略目標,在「兩個地區」設立這些機制;

8. 聯蘇綜合援助團將性別考慮因素作為跨領域問題納入整個任務期間,協助蘇丹政府確保婦女能夠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各級和平與政治進程以及社會和經濟等生活各個方面,重申,在以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式執行援助團任務的過程中,必須配備性別問題方面的專業人員(包括部署性別問題和婦女保護問題顧問)、開展性別問題分析(包括收集和使用按性別和年齡分列的數據)並強化能力,秘書長在本決議第16段要求提交的報告中納入性別分析的內容;

9. 聯蘇綜合援助團確保為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任何支助都嚴格遵守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

10. 歡迎秘書長承諾嚴格執行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秘書長繼續對性騷擾採取零容忍做法,還請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聯蘇綜合援助團全體人員充分遵守這一政策和做法,強調指出需依照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改進對此類指控的處理,敦促派遣建制人員的所有會員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對所有人員進行審查及開展部署前和執行任務期間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對涉及本國人員的此類行為充分追究責任,包括及時進行調查和追究行為人責任,還請秘書長隨時向安理會全面通報援助團在這方面的進展情況;

11. 聯蘇綜合援助團與第1591(2005)號決議所設蘇丹問題專家小組合作,以協助專家小組開展工作;

12. 敦促聯合國在該區域的特派團,包括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特別是與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以及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多層面綜合穩定團(中非穩定團)和秘書長非洲之角問題特使相互密切協調,請秘書長確保各特派團之間有效合作;

13. 着重指出,聯合國和非洲聯盟通過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等途徑在蘇丹繼續保持戰略和政治夥伴關係仍然至關重要,支持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呼籲蘇丹政府緊急確定非洲聯盟可以提供更多援助的領域,鼓勵聯蘇綜合援助團、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和非洲聯盟確保對蘇丹的支助工作協調一致、相得益彰,包括通過聯合國-非洲聯盟高級別協調機制這麼做;

14. 秘書長繼續根據既定政策、指示和最佳做法開展過渡規劃和管理工作,以確保分階段、有序、有效地從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最終過渡至聯蘇綜合援助團,為此還聯蘇綜合援助團和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設立一個協調機制,以確定兩個特派團在達爾富爾具有共同戰略目標和優先事項的領域移交職責的方式和時間表,並確保密切協調合作、共享信息和分析,以期最大程度地發揮協同增效作用、利用資源、防止工作重複;

15. 特別指出,非武裝保護平民活動的職責,諸如戰略目標2㈢中所述職責,從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向聯蘇綜合援助團移交的方式和時間表將由聯蘇綜合援助團-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過渡協調機制酌情並根據本決議第14段予以決定;

16. 秘書長每90天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聯蘇綜合援助團任務以及明確、可衡量的核心和背景基準及指標的執行情況,這些基準和指標應在第一次90天報告中向安全理事會提供據以跟蹤聯蘇綜合援助團落實戰略目標的進展情況,以便及早規劃今後聯合國在蘇丹派駐力量的重組;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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