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64號決議
← | 2563(2021)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64(2021)號決議 S/RES/2564(2021) 2021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65(2021) |
經書面投票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俄羅斯聯邦)通過 |
聯合國 | S/RES/2564 (2021)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25 February 2021 |
第2564(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2月25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也門的所有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也門統一、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
強烈譴責也門馬里卜局勢持續升級,包括2021年2月7日胡塞武裝的行動,強烈譴責胡塞武裝繼續襲擊沙特阿拉伯,包括2021年2月10日對艾卜哈國際機場的襲擊,呼籲立即無先決條件地停止襲擊,
強調指出需在也門各地減緩局勢,實施全國停火,並呼籲執行第2532(2020)號決議詳述的秘書長全球停火呼籲及其於2020年3月25日發出的立即在也門停止敵對行動的呼籲,
表示關切也門境內當前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挑戰,包括持續不斷的暴力和強迫失蹤,以及非法轉讓、轉用、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武器構成的威脅,
強調位於胡塞武裝所控也門北部的Safer號油船的環境和人道主義風險,聯合國官員有必要立即能夠檢查和維修該油船,強調指出胡塞武裝對這一局勢和面對重大的環境和人道主義風險而不作為負有責任,特別指出胡塞武裝需緊急便利聯合國專家無條件和安全准入,以便立即執行評估和維修任務,確保與聯合國密切合作,
再次呼籲也門各當事方堅持通過對話和協商化解分歧,摒棄為實現政治目標而訴諸暴力的做法,不進行挑釁,
重申所有當事方需履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着重指出需確保對也門境內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予以追責,
表示支持並致力於秘書長也門問題特使的工作,以支持也門過渡進程以及在聯合國主持下由也門人主導、也門人擁有並且婦女能夠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的包容政治進程,申明性別平等,有必要根據第1325(2000)號決議充分執行也門的《國家行動計劃》,
歡迎根據《利雅得協議》的規定組建也門政府新內閣,呼籲充分執行《利雅得協議》,表示支持內閣參與政治進程,呼籲各當事方在聯合國充分調解下迅速恢復會談,
表示震驚的是,也門一些地區繼續在阿拉伯半島基地組織(半島基地組織)控制之下,半島基地組織的存在、其暴力極端主義意識形態和行動給也門、中東地區和非洲之角的穩定帶來消極影響,包括對平民造成破壞性人道主義影響,表示關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在也門的附屬者不斷增加且今後還可能增長,重申決心應對半島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所有其他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構成的各方面威脅,
回顧半島基地組織和與之有關聯的個人已被列入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在此方面強調指出需大力執行第2368(2017)號決議第1段所載措施,將之作為在也門打擊恐怖主義活動的重要工具,
指出有效執行第2140(2014)和2216(2015)號決議建立的制裁製度至關重要,包括該區域會員國在此方面可發揮的關鍵作用,
鼓勵為進一步加強合作而努力,
最強烈譴責2020年12月30日對亞丁機場的襲擊,襲擊導致27名無辜平民喪生,其中包括也門一位副部長和3名人道主義和醫療衛生人員,注意到專家小組計劃報告亞丁襲擊事件,
欣見第2140(2014)號決議所設也門問題專家小組克服2019冠狀病毒病帶來的後勤難題而開展的工作,
表示嚴重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對也門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回顧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關於實施定向軍火禁運的規定,促請所有會員國和其他行為體遵守定向軍火禁運規定的義務,
譴責也門沿海的事件不斷增多,包括對民用和商用船的襲擊,表示關切違反定向軍火禁運從海上走私軍火和相關材料進出也門的活動,這對也門沿海亞丁灣和紅海的船隻的海上保安構成重大風險,
最強烈譴責違反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踐踏人權的行為,包括專家小組最後報告(S/2021/79)中記述的胡塞武裝控制區內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行為以及也門各地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
表示震驚於對專家小組上次任務期間的工作和准入設置障礙,
表示嚴重關切也門境內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包括日益增加的大規模饑荒風險和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的消極後果,以及各種無理阻礙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包括胡塞武裝控制區內近來對援助行動的干預以及也門各地發生的對向平民提供重要物資設置障礙和不應有的限制,使脆弱民眾無法獲得生存所需的援助,
強調第2140(2014)號決議第19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有必要討論專家小組報告中所載建議,
認定也門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需依照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並根據安理會以往相關決議,按也門人民的期望,在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結束後充分及時地落實政治過渡;
2. 決定將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規定的措施延至2022年2月28日,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2、13、14和16段的規定,還重申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至17段的規定;
3. 決定,本決議附件所列個人應受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以及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所規定措施的制約;
4. 強調促進人道主義援助的重要性,重申安理會決定,第2140(2014)號決議第19段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可在其認定豁免對於便利聯合國和其他人道主義組織在也門開展工作屬必要之舉或在豁免是出於符合安全理事會第2140(2014)和2216(2015)號決議目標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情況下,根據個案情況對相關活動免於實施這些決議規定的制裁措施;
5. 鼓勵會員國在充分尊重也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情況下,支持也門海岸警衛隊的能力建設工作,以有效執行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規定的措施;
指認標準
6. 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及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的規定應適用於被委員會所指認或第2216(2015)號決議附件所列的參與或支持危及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的個人或實體;
7. 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7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指認標準;
8. 申明,武裝衝突中性暴力或是違反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可構成第2140(2014)號決議第18(c)段具體列明的行為,從而構成該決議第17段所述的參與或支持威脅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因而可予以制裁的行為;
報告
9. 決定將第2140(2014)號決議第21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21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期延長至2022年3月28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22年2月28日審查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並就是否予以再次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與委員會協商並酌情利用第2140(2014)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長,重新組建專家小組,直至2022年3月28日;
10. 請專家小組至遲於2021年7月28日向委員會提供中期最新情況通報,並在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22年1月28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最後報告,並在通報和報告中酌情列入關於非法轉讓和轉用常規武器近期趨勢以及關於可通過商業活動購買、被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用來組裝無人駕駛飛行器、水載簡易爆炸裝置和其他武器系統的部件等方面信息,同時銘記這一要求不應對人道主義援助或合法商業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11. 指示專家小組與安全理事會為支持各制裁委員會工作而設的其他相關專家組,特別是與第1526(2004)號決議所設並經第2368(2017)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開展合作;
12. 敦促所有當事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還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安全、通行不受阻礙,尤其是在接觸人員、獲取文件和出入相關場所等方面,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13. 強調必須視需要與有關會員國進行磋商,以便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到全面執行;
14. 回顧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論及可採取哪些步驟闡明監測機制方法標準的第21、22和23段;
15. 重申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也門局勢,並準備根據形勢發展,視需要隨時審查本決議所載措施是否得當,包括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
蘇丹·薩利赫·艾達·艾達·扎賓(SultanSalehAidaAidaZabin)
蘇丹·薩利赫·艾達·艾達·扎賓參與了威脅也門和平、安全與穩定的行為,包括也門境內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和踐踏人權的行為。
蘇丹·薩利赫·艾達·艾達·扎賓系薩那刑事調查局局長。他在恐嚇和利用蓄意逮捕、拘留、酷刑、性暴力和強姦政治活躍婦女這樣一種政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為刑事調查局局長,扎賓對於使用多種拘留場所,包括使用軟禁、警察局、正式監獄和拘留中心以及未公開的拘留中心的做法負有直接責任,或鑑於其權力而負有責任,或是同謀。在這些場所,婦女,包括至少一名未成年人,遭受被迫失蹤、反覆審問、強姦、酷刑,得不到及時醫療並遭受強迫勞動。扎賓本人在某些案例中直接施行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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