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1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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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16(202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617(2021)號決議
S/RES/2617(2021)
2021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第2618(2022)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21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特別是與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有關的第1535(2004)號、第1787(2007)號、第1805(2008)號、第1963(2010)號、第2129(2013)號和第2395(2017)號決議,重申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和反恐執行局在確保第1373(2001)號決議得以充分執行方面的關鍵作用,並重申安理會第1267(1999)、1325(2000)、1368(2001)、1566(2004)、1624(2005)、1894(2009)、2106(2013)、2122(2013)、2133(2014)、2150(2014)、2170(2014)、2178(2014)、2185(2014)、2195(2015)、2199(2015)、2220(2015)、2242(2015)、2249(2015)、2253(2015)、2309(2016)、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54(2017)、2368(2017)、2370(2017)、2379(2017)、2388(2017)、2396(2017)、2462(2019)和2482(2019)號決議及相關各項主席聲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發生、由何人所為,都是不可開脫的犯罪行為,並繼續決心進一步推動加強全球為消除這一禍害所作整體努力的成效,

認識到恐怖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要消除這一威脅,則需在尊重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的基礎上,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集體做出努力,

認識到僅憑軍事力量、執法措施和情報行動無法打敗恐怖主義,着重指出有必要如《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A/RES/60/288)的第一和第四支柱所述,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各種條件,這包括但不限於有必要加強努力,成功預防及和平解決曠日持久的衝突,有必要促進法治、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善治、寬容和包容,以便為那些易被恐怖主義分子招募者和易受激進化影響而走向暴力者提供另一條可行的出路,

認識到旨在打敗恐怖主義的全面方針需要有國家、區域、次區域和多邊行動,重申必須通過整體辦法解決有利於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蔓延的根本條件,

重申,促進和保護所有人的人權及實行法治是反恐的必要組成部分,認識到有效的反恐措施與保護人權這兩個目標並不矛盾,而是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強調指出有必要促進和保護受恐怖主義之害者的權利,

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為反恐而採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根據國際法,特別是根據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法承擔的所有義務,特別指出,有效的反恐措施與尊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互為補充、相輔相成,都是成功的反恐努力的必要組成部分,並指出尊重法治對於有效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的重要性,

最強烈地譴責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和一切恐怖主義行為,包括基於仇外心理、種族主義和其他形式不容忍或出於宗教或信仰名義的恐怖主義行為,重申不應將恐怖主義與任何宗教、國籍、文明或群體相聯繫,

強調指出,會員國在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和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方面負有首要責任,

重申安理會承諾根據《聯合國憲章》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再次促請所有國家儘快成為各項國際反恐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方,並充分履行所加入文書規定的義務,

特別指出聯合國在全球打擊恐怖主義鬥爭中的核心作用,歡迎2021年7月2日對《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全球反恐戰略》)進行的第七次審查(A/RES/75/291號文件),這次審查申明了綜合和均衡執行該戰略所有四個支柱的重要性,表示支持聯合國反恐怖主義辦公室(反恐辦)根據大會2017年6月15日第71/291號決議開展活動,支持反恐辦在促進均衡執行《全球反恐戰略》方面的核心作用,

特別指出反恐執行局與反恐辦之間必須大力協調與合作,無論是當它們在各自任務規定範圍內開展工作,還是當它們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確保聯合國與會員國有效互動協作,以期更好地均衡執行《全球反恐戰略》以及其他反恐決議,並確保聯合國與其他相關的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全球反恐論壇和相關民間社會、學術界、智庫和私營部門等關鍵合作夥伴有效互動協作,這些合作夥伴的努力對於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至關重要,指出酌情與以婦女、青年和地方為重點的實體互動協作的重要性,

表示嚴重關切已加入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努斯拉陣線以及達伊沙或基地組織的其他基層組織、附屬團體、小分化團體或衍生團體等實體的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可能正尋求返回原籍國或國籍國或遷往第三國,回顧所有國家應根據相關國際義務,包括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採取具體行動應對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構成的威脅,特別指出亟需充分和立即執行第2178(2014)和2396(2017)號決議,包括其中關於制定全面和量身定製的起訴、改造和重返社會戰略的規定,並強調指出必須協助與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相關聯的婦女和兒童,他們可能是恐怖主義受害者,

歡迎國際、區域和次區域各級在防止和制止國際恐怖主義方面的動態和舉措,包括反恐委員會2015年《馬德里指導原則》及其2018年增編,包括保護兒童的特別保障措施和法律保護,

還重申會員國有義務防止恐怖主義分子或恐怖主義團體的流動,特別是為此實行有效的邊境管制,並在這方面敦促會員國迅速交換情報,改進主管當局之間的合作,以防止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進出本國領土,防止為恐怖主義分子提供武器及資助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着重指出為恐怖主義分子提供庇護所仍是令人嚴重關切的問題,所有會員國都必須根據適用的國際法全力合作打擊恐怖主義,以便查出任何支持、協助、參與或企圖參與資助、策劃、籌備或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安全庇護者,使其無法得到庇護,並將其繩之以法、引渡或起訴,

認識到有必要更好地依循國際法收集、處理、保存和分享軍方收集或收到的信息和材料,也稱為戰場證據,以確保對犯下罪行的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進行調查並酌情起訴,強調按照相關國內法律框架規定收集和保存證據,這對起訴、審判和判處恐怖主義罪行至關重要,還強調「戰場證據」作為起訴恐怖主義罪行和裁定適當懲罰的基本工具,如獲取和使用得當,作為追究恐怖主義分子所犯罪行責任的工作的一部分,具有價值,進一步強調有必要對相關從業人員開展關於收集、保存和使用「戰場證據」的適用程序的教育和培訓,注意到明確的法律權力、條例和慣例對於依照適用的國際人權法並在充分尊重對被告的公平審判保障前提下收集、分享和在國內法院使用此類證據的重要性,還注意到反恐執行局關於協助國家刑事法院使用和採納由軍方收集、處理、保存和分享的信息作為起訴恐怖主義罪行之證據的準則,

關切地注意到恐怖主義分子越來越多地在全球濫用無人機系統攻擊和侵入設限的商業和政府基礎設施和公共場所,承認隨着無人機系統應用的擴大,有必要在促進創新與防止濫用無人機系統之間取得平衡,注意到在此方面的國際努力,隨着這項技術日益易得並在公共和私營部門得到廣泛使用,這些努力有助於提高對恐怖主義分子使用無人機系統的認識和防範,包括反恐執行局-反恐辦-國際刑警組織的出版物《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免受恐怖主義襲擊:良好做法簡編》、全球反恐論壇及其《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子使用無人機系統的良好做法柏林備忘錄》,

強調指出,發展和維持公平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統,並在法治框架內充分尊重和致力於人權及基本自由,必須成為任何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成功戰略的核心,注意到會員國觀點的重要性,注意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聯合國區域間犯罪和司法研究所(犯罪和司法研究所)與其他相關聯合國機構和相關利益攸關方協調並在會員國請求下發揮的重要作用和能力建設方面的領導力以及具有的專門知識,鼓勵反恐執行局與這些實體密切合作,

表示關切恐怖主義團體正在想方設法破壞或規避航空安保措施,申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作為負責制定國際航空安全標準、監測各國執行標準情況和協助各國遵守這些標準的聯合國組織的作用,歡迎國際民航組織核准《全球航空安保計劃》,作為逐漸增進航空安保的全球框架,鼓勵反恐執行局與國際民航組織密切合作,

認識到會員國在管理監禁中的涉嫌恐怖主義分子和被定罪的恐怖主義分子方面面臨挑戰,鼓勵會員國就妥善管理的監管環境開展合作和交流最佳做法,人權在這樣的監管環境中得到尊重,並努力對被定罪的恐怖主義分子進行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會,同時注意到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犯罪和司法研究所以及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在這方面的工作,

表示關切在某些情況下恐怖主義與非法販運毒品、軍火和人員以及洗錢和販運文化財產等跨國有組織犯罪有關聯,強調有必要加強協調地方、國家、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各級的努力,根據國際法以及通過刑事司法和執法系統,並在充分尊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的情況下,應對這一嚴重挑戰,

強調指出需有效打擊達伊沙、基地組織及相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利用宣傳煽動和招募他人實施恐怖主義行為的各種途徑,在此方面還回顧第2354(2017)號決議以及載有建議採取的準則及良好做法的「反擊恐怖主義宣傳的綜合性國際框架」(S/2017/375),

重申會員國有義務防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把本國國民或在本國境內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間接地故意提供或籌集資金、意圖將這些資金用於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或知曉資金將用於此種目的的行為定為犯罪行為,又重申會員國有義務立即凍結那些實施或試圖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或協助實施恐怖主義行為的個人或實體的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還重申會員國有義務禁止本國國民或在本國境內的任何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或金融或其他相關服務,供恐怖主義組織或恐怖主義分子用於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這些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代表這些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的招募、培訓或旅行活動,即便這些活動與某一具體恐怖主義行為無關,

認識到金融技術、產品和服務的創新可能提供重大的經濟機會,但也可能被濫用,包括被用於資助恐怖主義,

肯定聯合國實體及其他多邊機構和論壇在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方面的重要工作,重申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在制定全球準繩以防止和打擊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和資助擴散行為這一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形式區域機構全球網絡的重要作用,鼓勵反恐執行局深化與這些實體的合作,

回顧安理會決定,各國應切斷對恐怖主義分子的小武器和輕武器等各類武器的供應,而且要求各國設法加緊和加速交換有關軍火販運活動的業務信息,加強國家、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各級的工作協調,並為此敦促各國充分執行第2370(2017)號決議所載措施,

認識到會員國有必要利用基於風險的方法防止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和慈善組織被恐怖主義分子濫用或被濫用於幫助恐怖主義分子,促請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和慈善組織通過減輕風險措施酌情防止和抵制恐怖主義分子濫用這些組織的地位,同時回顧指出充分尊重民間社會中的個人表達自由和結社自由權利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權利的重要性,再次注意到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相關建議和指導文件,重申各國應依據國際法查明那些被恐怖主義分子或恐怖主義組織利用或在知情情況下支持恐怖主義分子或恐怖主義組織的非營利組織,並對這些組織採取有效和適度的行動,同時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

譴責恐怖主義團體破壞文化遺產,無論此類破壞行動是無意之舉還是故意為之,再次強調,恐怖主義團體非法破壞文化遺產及搶掠和走私文化財產,以及為此企圖否認歷史淵源和文化多樣性,這些行為可能助長和加劇衝突,阻礙衝突後民族和解,因此有損於受影響國家的安全、穩定、治理及其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

注意到全球反恐論壇為支持《全球反恐戰略》的均衡實施而開展的工作,特別是公布了一些框架文件和良好做法,包括在防止和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邊境安保、建立監測名單、海事保安、保護軟目標、從激進走向暴力的個人或受到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指令的個人、受害者、刑事司法和法治、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及其隨行的相關聯家庭成員的回返和遷居、本土恐怖主義分子、非洲的能力建設、起訴、改造和重返社會以及綁架勒索贖金等領域的工作,對相關的聯合國反恐實體在這些領域的工作起到補充作用,鼓勵反恐執行局繼續與全球反恐論壇互動,促進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和2396(2017)號決議及其他相關反恐決議的全面實施,

認識到民間社會,包括以社區為基礎的民間社會,以及基層組織、私營部門、學術界、智庫、媒體、青年、婦女以及文化、教育和宗教領袖,在提高對恐怖主義威脅的認識及更有效地應對這些威脅方面的重要性,

強調會員國有必要酌情與私營部門、民間社會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合作採取行動,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情況下,防止和打擊將信息和通信技術、包括互聯網用於恐怖主義目的,例如招募和煽動實施恐怖主義行為,以及資助、策劃和籌備恐怖主義活動,鼓勵反恐執行局深化與相關私營部門實體的互動與合作,

注意到克賴斯特徹奇行動呼籲以及大阪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關於防止利用互聯網從事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活動的聲明,

強調指出會員國有必要合作採取行動,防止恐怖主義分子利用信息和通信技術,而且會員國有必要繼續與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開展自願合作,制定和採取更有效辦法以制止將互聯網用於恐怖主義目的,包括為此編寫反恐宣傳材料和採用技術解決方案,同時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遵守國內法和國際法,表示注意到行業主導的全球互聯網反恐論壇,呼籲該反恐論壇繼續擴大與各國政府和全球技術公司的互動,認識到聯合國提出的「技術反恐」倡議努力推動與包括較小規模技術公司在內的技術行業、民間社會、學術界和政府代表之間的協作,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同時,破壞恐怖主義分子利用互聯網推進恐怖主義目的的能力,

敦促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根據國際法採取措施,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蔓延的條件,並強調,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包括防止從激進走向暴力、招募和動員個人加入恐怖主義團體,這是按照《全球反恐戰略》規定、以均衡方式消除恐怖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的一項基本要素,

重申有必要在針對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而開展的所有工作中更加關注婦女和青年,並指出必須使婦女和青年參與制定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和可能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戰略,強調需繼續努力確保婦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各項方針和戰略,

特別指出全政府辦法的重要性,認識到民間社會組織可在衛生、社會福利和教育等部門發揮重要作用,促進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及其相關聯家庭成員接受改造和重返社會,因為民間社會組織可能了解地方社區相關情況,有機會與地方社區接觸和互動協作,從而能夠應對招募和從激進走向暴力等問題的挑戰,鼓勵會員國在制定改造和重返社會戰略時積極主動與民間社會組織互動協作,

注意到反恐執行局在聯合國內部發揮的關鍵作用及其在評估反恐問題、支持制定和促進基於紮實信息的反恐對策方面的專業能力,敦促反恐辦和所有其他相關聯合國機構在執行各自方案和任務時考慮到反恐執行局的建議和分析,

歡迎反恐執行局、國際民航組織、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和所有其他相關聯合國機構及國際刑警組織在反恐工作方面持續合作,尤其是在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方面的合作,大力鼓勵它們進一步與反恐辦互動協作,以確保聯合國系統反恐工作的整體協調和一致,

表示注意到反恐執行局更新的《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73(2001)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的技術指南》,

1. 着重指出反恐委員會的總目標是確保第1373號決議得以充分執行,回顧反恐執行局在支持反恐委員會完成任務方面發揮的核心作用;

2. 決定,反恐執行局將在直至2025年12月31日終了期間繼續作為接受反恐委員會政策指導的一項特別政治任務運作,還決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開展一次中期審查;

3. 注意到即將發布的「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為安全理事會全面審議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2017-2021年工作而提交安理會的報告」;

4. 特別指出,反恐執行局的核心職能是對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中立的專家評估,基於這些評估的分析和建議是協助會員國查明和消除執行和能力方面差距的寶貴資源,促請反恐辦、所有其他相關的聯合國基金和方案、會員國、捐助方和受援方在籌劃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工作,包括在推動均衡落實《全球反恐戰略》所有四個支柱時利用這些專家評估;

5. 歡迎反恐執行局與聯合國全球反恐協調契約實體、其他相關聯合國機構和相關區域組織開展合作,敦促反恐執行局繼續確保邀請這些機構的代表參與評估工作,以便這些機構繼續促進為建設會員國在最緊迫領域的能力而擬定優先建議的工作;

6. 鼓勵反恐執行局酌情評估會員國為應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包括應對基於仇外心理、種族主義和其他形式不容忍或出於宗教或信仰名義的恐怖主義和暴力極端主義而作出的努力,並分享相關意見;

7. 促請反恐執行局評估會員國執行安全理事會第2178(2014)和2396(2017)號決議各項規定的情況,這些決議要求加大力度應對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不斷變化的威脅、打擊恐怖主義分子旅行活動,包括收集、使用和分享預報旅客資料、旅客姓名記錄數據和生物特徵數據,建立已知或涉嫌恐怖主義分子監測名單,並在2022年12月之前提交關於這些規定在全球執行情況的報告,在此方面表示注意到良好做法和建議,包括《關於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的馬德里指導原則》及其增編;

8. 鼓勵反恐執行局酌情審議相關會員國在有效利用軍方收集的證據(也稱為「戰場證據」)方面的政策和能力差距及需要,以便利聯合國全球反恐協調契約實體,包括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酌情為會員國刑事司法部門提供培訓和援助,幫助會員國依循國際法制定和執行全面戰略,以便妥善收集、保存、分享和使用「戰場證據」;

9. 鼓勵反恐執行局酌情評估會員國在以下方面的努力:確保按照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將恐怖主義違法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予以起訴,考慮促進國家量刑政策、做法或指導方針,從而在處置罪犯時按照國家立法使刑罰嚴重程度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符,同時按照國際法人道地對待因恐怖主義違法行為而被起訴或定罪者、尊重其人權,並考慮採取措施減少累犯,包括酌情並根據適用國內法使囚犯獲得改造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10. 確認,反恐執行局的國別訪問、全面評估及相關後續活動對會員國、反恐委員會、反恐辦、其他聯合國全球反恐協調契約實體、其他聯合國實體及相關夥伴組織有着互利作用,因為它們啟動了國家行為體與整個聯合國系統和相關夥伴組織反恐專家之間的持續對話;

11. 反恐執行局在本決議通過後六個月內並與反恐委員會磋商,就反恐執行局國別訪問以及對會員國反恐政策和做法的評估和建議的有效性、及時性和影響,審查反恐執行局任務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包括提高透明度、效率和包容性的可選辦法,以及從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中吸取的經驗教訓,並提交反恐委員會審議;

12. 指示反恐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支持下,每年確定反恐執行局為開展評估而應請會員國同意執行局訪問的會員國名單,特別指出應採取基於風險的辦法編制名單,顧及現有差距、新出現的問題、趨勢、事件和分析,同時還考慮到會員國此前的請求、此前表示過的同意以及從未訪問過若干會員國這一事實,還特別指出,反恐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支持下,可在名單通過後根據需要,就修改名單構成作出決定,同時強調訪問規劃需透明,包括為此在國別訪問前提供訪問行程,後續報告編制工作也需透明;

13. 指示反恐執行局與反恐辦協調並在後者支持下,根據《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通過執行局訪問、評估和分析新出現問題、趨勢和動態的工作,支持會員國和聯合國實體根據國際法採取措施,消除滋生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條件;

14. 指示反恐執行局至遲於2023年3月30日向反恐委員會報告繼續加強評估進程的途徑,包括為此考慮將有針對性和側重點的後續訪問作為反恐執行局全面評估的補充,酌情並考慮到反恐執行局的全球任務,採用基於風險的辦法來應對不斷變化的威脅,儘可能縮短起草和審查報告的時限,同時牢記會員國能力的差異,更加公平一致地適用評估工具,在會員國要求下與民間社會、學術界、智庫和私營部門的專家互動,包括在訪問會員國和對其進行評估之前、期間和之後,以此補充與會員國行為體的主要互動,使這些行為體能重點指出有成效的反恐努力,從而使評估更有助益、更便於落實並且更針對具體受眾;

15. 歡迎反恐執行局與反恐辦密切合作制定和執行旨在支持會員國努力執行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的全聯合國舉措,指示反恐執行局繼續支持這些活動,敦促反恐辦和所有其他相關的聯合國機構在執行各自方案和任務時考慮到反恐委員會的建議和分析;

16. 反恐委員會主席邀請接受評估的會員國的高級官員出席反恐委員會相關會議,還請主席邀請接受評估的會員國在落實反恐執行局建議方面與反恐執行局和反恐辦協調,請反恐執行局在向反恐委員會提交初次評估報告後12個月之內報告為落實評估所載建議而採取的措施,同時牢記能力差異和可用資源以及在落實一些建議時需要的技術援助,指示反恐執行局酌情向反恐委員會提出是否需開展更多後續活動的建議,以推進落實評估建議,包括酌情提供更多的技術援助;

17. 指示反恐執行局定期或在反恐委員會提出要求時,及時以口頭和(或)書面通報方式向委員會報告反恐執行局的工作,內容包括反恐執行局對會員國的訪問、與相關聯合國機構協調的情況、與相關非聯合國行為體之間的互動、開展評估的情況、代表反恐委員會出席各種國際和區域會議的情況以及其他活動,包括規劃階段的情況,並對各項活動進行年度審查和預測,以推動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和2396(2017)號決議及其他相關決議的執行,在此方面,請反恐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支持下,繼續為所有會員國定期舉行會議,包括區域或專題重點會議,特別指出反恐執行局的工作對反恐委員會的重要性;

18. 反恐委員會通過委員會主席,至少每年一次向安理會報告反恐委員會和反恐執行局的總體工作狀況,在此方面可酌情結合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的報告,同時考慮到反恐委員會在加強與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協調、協助獲得會員國對國別訪問和報告的同意和認可以及使建議得到更好的落實等方面的努力,考慮到其評估和分析工作如何推動會員國改進反恐工作,表示打算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有關反恐委員會工作的非正式磋商;

19. 指示反恐執行局將國家評估、建議、調查和分析產品提供給整個聯合國系統,尤其是反恐辦和與反恐有關的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以使聯合國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能更好地彌補反恐執行局查明的執行和能力方面的差距,支持均衡地執行《全球反恐戰略》,但是接受評估的會員國要求將特定資料保密的情況除外,還指示反恐執行局酌情並在與反恐委員會磋商後與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全球反恐論壇、學術界、智庫、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的相關反恐夥伴更好地分享反恐執行局的調查結果,包括為此改善網絡接入、外聯、講習班和公開通報會,並利用反恐執行局的全球資源網絡,同時指出該網絡地域多樣性的重要性;

20. 重申反恐執行局在聯合國內部有着如下必不可少的作用:查明和評估與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2396(2017)、2462(2019)和2482(2019)號決議及其他相關決議的執行有關的問題、趨勢和動態,與反恐辦合作支持均衡實施《全球反恐戰略》,並就會員國執行這些決議的實際辦法向反恐委員會提出建議,又重申必須與相關夥伴在這一領域開展合作,包括通過全球資源網絡開展合作;

21. 確認反恐執行局與會員國、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學術界、智庫、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有關專家和從業人員的關係,表示注意到這些專家和從業人員能在通報會、講習班、全球資源網絡和公開會議上支持反恐委員會努力推進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和2396(2017)號決議及其他相關反恐決議的執行,並能促進對新出現的威脅、趨勢和動態作出分析;

22. 鼓勵會員國考慮根據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制定全面綜合的國家反恐戰略和有效的執行機制,其中關注有利於恐怖主義的條件,還鼓勵反恐執行局與會員國、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其他相關夥伴合作,應要求就制定全面綜合的國家和區域反恐戰略及其執行機制進行評估並提供諮詢意見,同時與反恐辦和其他相關聯合國機構密切合作,以期確保作出協調一致和相輔相成的努力,在進一步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時避免任何重複工作,並支持均衡實施《全球反恐戰略》;

23. 歡迎反恐委員會根據第2395(2017)號決議通過了最新的第1373(2001)和1624(2005)號決議全球執行情況調查報告,表示注意到在執行上述決議方面查明的不足之處,又歡迎反恐執行局採用詳細執行情況調查電子版和經訂正的執行情況評估概要,促請反恐執行局向會員國、捐助方、受援方、反恐辦和其他聯合國機構提供這些工具所生成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用於設計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助;

24. 強調指出,反恐執行局和反恐辦的主管應定期舉行會議,討論共同關心的領域以及如何將反恐執行局的建議和分析納入反恐辦的工作,特別是在實施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時納入這些建議和分析指示反恐辦和反恐執行局在2022年3月30日前聯合起草報告,列出兩個機構為確保將反恐執行局的建議和分析納入反恐辦工作而應採取的實際步驟,供反恐委員會和大會在審查《全球反恐戰略》時審議;

25. 鼓勵反恐委員會主席邀請反恐辦最高層每年兩次向反恐委員會通報反恐辦的工作,特別是通報將反恐執行局建議和分析納入反恐辦方案和任務執行工作方面的進展情況,還鼓勵反恐委員會主席在反恐執行局協助下,與反恐辦召開關於與反恐執行局協調工作的後續會議,並邀請反恐辦定期參加關於相關問題的會議;

26. 鼓勵反恐執行局也為反恐辦的工作提供支持,為此向反恐辦領導層提供諮詢,協助編制將與秘書長和聯合國其他高級領導分享的反恐信息,並酌情支持和協同反恐辦領導籌備、參加和主辦講習班和會議;

27. 提醒會員國注意,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有效措施與尊重人權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並對取得成功至關重要,指出尊重法治對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的重要性歡迎相關民間社會、學術界、智庫和私營部門,特別是以婦女、青年和地方為重點的行為體在這方面的作用,鼓勵反恐執行局進一步開展活動,確保與執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和2396(2017)號決議及其他相關決議有關的所有人權和法治問題作為反恐執行局國別訪問、評估和分析新出現的問題、趨勢和動態及促進技術援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解決;

28. 重申會員國有義務不主動或被動向與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實體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為此而制止恐怖主義團體招募成員,切斷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供應,鼓勵反恐執行局繼續在其全部活動中充分考慮到此項義務,強調指出必須充分有效執行相關決議,妥善處理與未能充分有效執行有關的問題;

29. 鼓勵反恐執行局與反恐辦密切合作,繼續在與會員國的對話中密切注意第1624(2005)號決議,並按照第1624(2005)號決議和《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的要求,根據國際法規定的會員國的義務,與會員國協作制定戰略,其中包括打擊出於暴力極端主義和不容忍動機煽動恐怖主義行為,協助為該決議的執行工作提供技術援助;

30. 表示大力聲援受恐怖主義之害者及其家人,鼓勵反恐執行局與反恐辦密切合作,考慮到受害者及其網絡、包括其聲音所具有的公信力在打擊恐怖主義方面可發揮的重要作用;

31. 確認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在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方面的專門能力,特別是在查明從戰略上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不足之處並就此與會員國進行合作方面的專門能力,歡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於達伊沙、基地組織及附屬者資助問題的報告(2021年)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正在開展的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工作,促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進一步開展工作,查明如何更好地在全球範圍執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措施,強烈敦促所有會員國執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於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和擴散的訂正四十項建議中所體現的綜合國際標準,鼓勵反恐執行局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密切合作,推動有效落實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各項建議,特別是關於對恐怖主義和資助恐怖主義行為進行定向金融制裁併使會員國更好地利用這一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關鍵工具的建議6;

32. 鼓勵反恐執行局使各方更多認識到會員國必須在調查、起訴、扣押和沒收以及在返還、歸還或發還被販運、被非法進出口、被盜、被搶掠、被非法挖掘或非法買賣的文化財產等方面,通過適當渠道並根據相關法律框架以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各項議定書和相關的區域、次區域和雙邊協定,開展合作;

33. 表示關切恐怖主義分子使用無人機系統,鼓勵反恐執行局幫助各方更多認識到恐怖主義分子使用無人機系統發動襲擊或販毒或販運軍火所構成的威脅,更多認識到會員國有必要應對這些威脅;

34. 確認反恐執行局開展工作,打擊把互聯網、其他信息和通信技術及其他新技術用於恐怖主義目的的行為,同時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並考慮到會員國遵守國際法規定的適用義務的情況,表示注意到有必要保持全球連通和自由安全的信息流通,以促進經濟發展、交流、參與和獲得信息,強調指出在此過程中與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合作的重要性;

35. 歡迎反恐執行局與1267委員會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之間開展協作,重申有必要加強反恐委員會、反恐執行局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反恐機構,包括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5(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及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之間及其各自專家組之間的不斷合作,包括更好地分享信息、協調國別訪問、協調促進和監測技術援助以及其他合作措施,以協助會員國努力遵守相關決議規定的義務;

36. 再次呼籲反恐執行局將性別平等作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納入各項活動,包括納入國別評估和報告、對會員國的建議、促進對會員國的技術援助以及對安理會的情況通報,請反恐執行局與婦女和婦女組織協商,以便在工作中考慮到她們的意見,敦促反恐執行局與婦女署和其他相關的聯合國全球反恐協調契約實體合作,就婦女由激進走向恐怖主義的驅動因素以及反恐戰略對婦女和女孩以及對婦女人權和婦女組織的影響等問題開展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研究,並收集相關數據;

37. 鼓勵反恐執行局酌情將恐怖主義對兒童和兒童權利的影響問題納入工作,特別是與回返和遷居的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家屬有關的問題;

38. 鼓勵國際民航組織和反恐執行局繼續開展更密切的合作,特別是合作查明在反恐和航空安全方面存在的差距和脆弱性,加強各機構的工作和所使用的工具,並就反恐執行局進行評估和制定建議密切協調,注意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9和附件17載有關於發現和防止與民用航空有關的恐怖主義威脅的標準與推薦做法,包括貨物篩檢,歡迎國際民航組織訂立關於其成員國收集、分析和使用預報旅客資料和旅客姓名記錄數據的標準和推薦做法,重申會員國有義務為了推進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推薦做法而發展收集、處理和分析旅客姓名記錄數據的能力,並確保由相關國家主管當局使用和分享旅客姓名記錄數據,同時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便防止、偵查和調查恐怖主義分子的罪行及相關旅行;

39. 鼓勵反恐執行局與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及反恐辦等相關夥伴合作,並與反恐委員會磋商,以避免工作重複,支持努力加強國際執法和司法合作,其中包括查明可以在哪些適當領域應會員國要求向它們提供技術援助,如培訓檢察官、法官和其他參與國際合作的相關官員,特別是根據反恐執行局的評估和分析提供關於能力差距的分析並提出建議,包括就指定中央主管當局或指定參與法律互助和引渡活動的其他相關刑事司法當局提供建議,並確保這些機關獲得適足資源、經過充分培訓並具有足夠的法律權威,尤其是在處理與恐怖主義有關的罪行方面;

40. 鼓勵反恐執行局依照聯合國安理會第2341(2017)號決議支持會員國制定或進一步改進旨在減少關鍵基礎設施和軟目標遭受恐怖主義襲擊風險的戰略,包括為此而評估和幫助更好地認識相關風險,採取針對此類襲擊的有效對策和建設抗禦力等防備措施,促進各級政府之間以及酌情與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的互操作性,並與反恐辦合作樹立和推廣採用良好做法,回顧全球反恐論壇通過了《關於在反恐背景下保護軟目標的安塔利亞備忘錄》,鼓勵反恐執行局考慮到該備忘錄,包括在協助向會員國提供技術援助時加以考慮;

4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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