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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2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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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19(202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620(2022)號決議
S/RES/2620(2022)
2022年2月15日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8964次會議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第2621(2022)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22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的各項決議,特別是第1591(2005)、1651(2005)、1665(2006)、1672(2006)、1713(2006)、1779(2007)、1841(2008)、1891(2009)、1945(2010)、1982(2011)、2035(2012)、2091(2013)、2138(2014)、2200(2015)、2265(2016)、2340(2017)、2400(2018)、2455(2019)、2508(2020)和2562(2021)號決議,以及2018年12月11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8/19),

回顧蘇丹政府、蘇丹革命陣線和蘇丹解放運動明尼·米納維派於2020年10月3日在朱巴簽署《朱巴和平協議》,這是蘇丹實現全面和可持續和平的一個重要機遇,是蘇丹走向和平、穩定、民主和繁榮的未來的進程中一個重要里程碑,

關切地注意到《朱巴和平協議》執行進度緩慢,鼓勵和平協議簽署方加快全面執行進程,注意到和平協議規定了聯合國在支持執行協議各項規定方面的具體作用,

敦促尚未與蘇丹政府一起加入和平進程的各方立即、建設性地無條件加入,以便迅速完成全面和平協議談判,促請所有國際行為體繼續在這方面鼓勵非參與方參與,

重申蘇丹政府負有保護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在此方面肯定蘇丹政府的保護平民國家計劃(S/2020/429)和武器收繳方案,

歡迎設立永久停火委員會和安全安排聯合高級軍事委員會,表示注意到停火在蘇丹共和國全境所有戰線和所有團體中得以繼續,表示關切達爾富爾和其他地區不斷惡化的人道主義局勢以及達爾富爾地區不斷惡化的安全局勢,包括族群間暴力增加所致局勢,特別指出需在達爾富爾加大建設和平力度,避免再次陷入衝突,減輕對達爾富爾平民的威脅、族群間暴力、小武器和輕武器擴散和濫用、侵犯踐踏人權行為、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持續流離失所等給民眾帶來的風險,

強調指出蘇丹政府需確保對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追責,歡迎《憲法文件》關於過渡期正義的規定和這方面的問責措施,

回顧蘇丹問題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22/48),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回顧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8段規定並經第1591(2005)號決議第7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修訂的措施,以及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c)、(d)和(e)分段規定並經第2035(2012)號決議第3段修訂的列名標準和措施,重申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f)和(g)分段、第1556(2004)號決議第9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

2.決定將最初依據第 1591(2005)號決議任命且此前經第 1779(2007)、1841(2008)、1945(2010)、2035(2012)、2138(2014)、2200(2015)、2265(2016)、2340(2017)和2400(2018)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專家小組任務期延長至2023年3月12日,重申第1591(2005)、1779(2007)、1841(2008)、1945(2010)、2035(2012)、2138(2014)、2200(2015)、2265(2016)、2340(2017)、2400(2018)、2455(2019)、2508(2020)和2562(2021)號決議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請專家小組至遲於2022年8月12日向安全理事會關於蘇丹的第1591(200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交關於專家小組活動的中期報告,並經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23年1月13日向安理會提交載有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還請專家小組每三個月向委員會通報活動最新情況,包括專家小組出差情況以及第1945(2010)號決議第10段的執行情況和成效,表示打算至遲於2023年2月12日審查任務規定,並就是否進一步延長任務期採取適當行動;

3.回顧安全理事會第 1591(2005)號決議第3(a)(五)段,請蘇丹政府根據第1591(2005)號決議第7段所載並經第1945(2010)號決議第8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澄清和更新的規定,提出向達爾富爾地區運送軍事裝備和用品的請求,特別是為執行《朱巴和平協議》而提出的此類運送請求,以供委員會審議並酌情事先批准;

4.回顧安理會第 1591(2005)號決議第 3(c)段規定並經第 2035(2012)號決議第3段擴展的標準,在此方面表示打算定期審查第1段所回顧的關於達爾富爾的措施,考慮到專家小組將於2022年 8月12日前提交的中期報告以及專家小組將於2023年1月13日前提交的最後報告,並考慮到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

5.表示注意到秘書長按照第2562(2021)號決議要求於2021年7月31日提交的報告(S/2021/696),其中審查了達爾富爾局勢,並提出了用於對關於達爾富爾的措施進行評估的基準建議,表示打算至遲於2022年8月31日考慮訂立清晰、明確和現實的關鍵基準,並隨時準備根據當地不斷變化的局勢、同時注意到委員會主席的報告和建議,考慮調整上文第1段續期的措施,以應對達爾富爾局勢;

6.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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