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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3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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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2022) 聯合國安理會第2634(2022)號決議
S/RES/2634(2022)
2022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35(2022)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2年決議

第9050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聯合國 S/RES/2634 (2022)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31 May 2022

第2634(2022)號決議

2022年5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905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第2018(2011)2039(2012)號決議及其S/PRST/2016/4號主席聲明,以及關於海上保安的S/PRST/2021/15號主席聲明,

表示深為關切幾內亞灣海盜、海上武裝搶劫和跨國有組織犯罪對國際航行、安全和該區域各國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和持續威脅,包括對沿岸國及其內陸地區和內陸國家的影響,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所有海上活動、包括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必須遵循的法律框架,並且本決議各項規定僅適用於幾內亞灣局勢,

回顧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和1988年《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及其2005年議定書,這些文書廣泛建立了締約國之間的協作框架,

申明尊重幾內亞灣各國及其鄰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重申該區域各國可發揮領導作用,與非洲聯盟(非盟)、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經共體)、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幾內亞灣委員會、區域內其他組織及其夥伴密切合作,應對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威脅,切實消除其根源,

強調區域和平與穩定、加強民主、國家機構、國家能力建設、消除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根源、可持續發展,包括為婦女和青年提供機會,以及尊重人權、法治和善治,都對長期和平與穩定以及為持久消除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創造條件至關重要,尤其是鑑於冠狀病毒病疫情帶來的多方面影響,

表示關切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對海員的安全構成威脅,包括海員被扣作人質,關切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參與者使用暴力,並關切這些行為對海員及其家人的不利人道主義影響,

還表示關切跨國有組織犯罪、盜竊石油和貨物、非法販運和轉用軍火、販毒、販運人口、非法貿易和走私、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以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對西部和中部非洲和鄰國造成的破壞穩定的消極影響,注意到這些問題之間的複雜關係,

譴責海盜網絡繼續利用國家能力薄弱這樣的情況而依靠綁架和扣押人質活動幫助籌集資金,用於購買武器、招募人員和繼續開展活動,由此危及海員的安全和安保,限制貿易通行,

表示嚴重關切海盜行為對該區域內國家的貿易、投資、發展和增長產生經濟影響,使這些國家付出代價,注意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支持的關於「幾內亞灣海盜:對沿海國的代價分析」的研究及其關於海盜行為對區域的重大直接和間接機會成本的研究結論,鼓勵該區域在合作夥伴支持下處理這些調查結論及其根源,加強打擊海盜措施,在此方面歡迎建設和平委員會關注這一問題,

考慮到相關區域安排,諸如《非洲海上安保安全與發展憲章》、《非洲海上運輸憲章》和《合作保護、管理和開發西部、中部和南部非洲區域大西洋沿岸海洋和沿海環境公約》,

歡迎中非經共體、西非經共體和幾內亞灣委員會等區域組織為加強幾內亞灣海上安全和安保而採取的舉措,特別是《在西非和中部非洲防止和打擊海盜、武裝搶劫船舶和海上非法活動的行為守則》(《雅溫得行為守則》)及其行動框架、區域間協調中心、阿比讓區域間海事安全研究所、海上安全和安保區域中心,以及在多國海上協調中心支持下設立地區中心,

還歡迎該區域各國為打擊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而採取的現有國家舉措,包括現有和新的國家綜合海事戰略和尼日利亞的國家安全和水道保護綜合基礎設施(深藍項目),以及最近對海盜行為的定罪和旨在制止海盜行為和其他海上犯罪的立法的通過,

認識到會員國和國際組織作出貢獻,以支持該區域各國和區域組織持續努力打擊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包括通過最近設立的幾內亞灣海事協作論壇及其共享情報和避免互擾機制、七國集團+幾內亞灣之友、歐洲聯盟駐幾內亞灣協調海上力量、南大西洋和平與合作區和最近在亞速爾群島設立的大西洋中心等途徑作出貢獻,歡迎進一步提供支持和貢獻,重點置於培訓、海上聯合演習、行動協調和能力建設,

強調必須進一步加強現有的國家、區域和國際舉措,以確保採取全面、有效和實際措施,加強幾內亞灣的海上安全和安保,在此方面注意到需要國際援助,以支持國家和區域努力,

回顧《雅溫得行為守則》簽署方已表示承諾逮捕、調查和起訴實施海盜行為者,並扣押海盜船,營救遭遇海盜行為的船隻、人員和財產,鼓勵充分、有效執行《行為守則》,以期根除西部和中部非洲沿海的非法活動,

着重指出必須確定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與西部和中部非洲以及薩赫勒區域的恐怖主義團體之間是否存在任何可能或潛在的聯繫,

1. 強烈譴責幾內亞灣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包括謀殺、綁架和劫持人質行為;

2. 強調指出幾內亞灣各國負有首要責任,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其國際夥伴密切合作,打擊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並消除其根源;

3. 促請區域內會員國根據本國法律將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根據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調查和起訴或引渡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人以及煽動、資助或故意協助此類犯罪者,包括參與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犯罪網絡中策劃、組織、協助、資助此類襲擊或從此類襲擊中獲利的關鍵人物;

4. 還促請會員國酌情就海盜和武裝搶劫問題、特別是劫持人質問題開展合作,並在起訴海盜嫌疑人方面開展合作,同時遵循公平審判保障措施,包括為此視需要並按照適用國際法起草關於該區域內外國家之間移交被捕海盜嫌疑人的協定;

5. 敦促幾內亞灣區域內會員國應有關國家的請求,在國際社會支持下,根據國際法,在國家和區域兩級迅速採取行動,制定和執行國家海上保安戰略,包括建立統一的法律框架,以防止和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起訴參與這些罪行者,懲處被判犯有這些罪行者,鼓勵幾內亞灣各國有序安排行動以應對非法海上活動,發展保護本國海域的能力,並確保這方面的合作;

6. 鼓勵雙邊和多邊夥伴應請求並在可能情況下,考慮到幾內亞灣各國在人員、資金、技術、培訓和設備方面的需要,向這些國家和區域組織提供適當的法律和行動支助,並繼續協助增強這些國家和組織的能力,使他們能夠開展合作和協調,努力打擊該區域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包括根據國際法進行巡邏、海上執法、反海盜演習、陸海空監視以及其他行動;

7. 還鼓勵區域組織,包括非盟、中非經共體、西非經共體、幾內亞灣委員會、中西部非洲海事組織、幾內亞灣中西部漁業委員會以及幾內亞灣海域意識促進貿易機制,加強幾內亞灣海上安全和安保方面的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合作,並推進雅溫得架構啟動運作;

8. 強調指出國際社會需與幾內亞灣各國、區域組織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合作採取全面應對措施,預防和制止海盜行為並可持續解決其根源,鼓勵會員國繼續與幾內亞灣各國國家當局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同時不妨礙任何國家的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行使公海自由權或其他航海權利和自由;

9. 敦促會員國和相關國際組織協助該區域各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產生的收入被用於資助西部和中部非洲及薩赫勒的恐怖主義;

10. 重點指出會員國和國際組織以及西非經共體和中非經共體等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為遏制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而加強協調的重要性,讚揚區域間協調中心開展工作,與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船旗國和區域內各國合作促進這方面協調,敦促幾內亞灣沿海國家在區域和國際各級充分參與所有規劃和協調工作,並繼續支持這些工作;

11. 肯定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通過其海上犯罪問題全球方案)和海事組織提供關於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建議和指南,敦促各國與航運業和保險業及海事組織合作,繼續制定和實施供船隻在幾內亞灣遭遇襲擊或航行時採用的避免、規避和防衛方面最佳做法和預告,並在發生海盜或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或未遂行為後,立即採取所有相關的調查措施;

12. 敦促所有國家通過區域間協調中心等區域信息共享安排和其他適當渠道與國際刑警組織共享信息,供全球反海盜數據庫使用;

13. 促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與其他聯合國實體密切合作,並與海事組織和國際刑警組織協商,繼續應請求提供諮詢意見及在有可用的預算外資源的情況下提供綜合技術援助,以期提高會員國執行本決議的能力,包括為此而繼續支持起草關於移交被捕海盜嫌疑人的區域協定;

14. 鼓勵建設和平委員會繼續應請求並在自身任務範圍內支持幾內亞灣各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努力鞏固幾內亞灣及其周邊的和平;

15. 秘書長根據聯合國西非和薩赫勒辦事處(西薩辦)和聯合國中部非洲區域辦事處(中部非洲區域辦)的任務規定,通過它們並酌情在相關聯合國機構的協助下,繼續報告並支持各國和次區域組織努力打擊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包括繼《雅溫得行為守則》的通過而與各國以及區域和國際組織密切協商,調動資源以協助建設國家和區域能力;

16. 還請秘書長在五(5)個月內,並在《雅溫得行為守則》十周年之前作為特例,報告以下方面: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情況及其根源,包括與西部和中部非洲及薩赫勒恐怖主義的任何可能和潛在聯繫;聯合國的支持和貢獻;關於進一步支持和加強打擊幾內亞灣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努力以及區域和國際合作的任何建議;

1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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