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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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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1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19號決議
1972年8月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20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二年八月一日
第319(197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憶其一九七二年二月四日第309(1972)號決議,並以不妨礙關於納米比亞問題所通過的其他各項決議為前提,

審查了秘書長依照第309(1972)號決議的規定提出的報告,

1.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為執行第309(1972)號決議付託的任務所作的努力;

2.重申納米比亞人民有不可剝奪和不可侵犯的自決獨立權利;

3.並重申納米比亞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4.秘書長與依據第309(1972)號決議設立的安全理事會小組協商及密切合作,繼續和所有有關方面接觸,以期建立必要條件,使納米比亞人民能夠依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自由並嚴格遵守人人平等原則,行使他們的自決與獨立權利;

5.核可秘書長的提議,於作必要的協商後,指派代表一人協助他執行上文第4段所載的任務;

6.秘書長斟酌情形,隨時將執行第309(1972)號決議和本決議的情形報告安全理事會,無論如何應在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提出報告。


第一六五七次會議以十四票對零票通過。1


  1 一個理事國(中國)沒有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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