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2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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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1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20號決議
1972年9月29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2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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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320(197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憶及其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253(1968)號決議及其後各決議,要求所有國家執行理事會為實現制止這個領土的叛變的目標而決定的對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的經濟、政治和其他制裁併使之發生效果,

顧到其就各國合作和義務以及認真遵守並嚴格執行制裁的必要措施所通過的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314(1972)號決議和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第318(1972)號決議

對於有幾個國家不顧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義務,繼續違反第253(1968)號決議規定,公開和暗中破壞制裁,表示深切關注

對於違反制裁情事對制裁的效力,進而對安理會的威望所能造成的不利影響,表示嚴重關注

對於美國報道它已核准從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進口鉻礦和其他礦物,表示深切關注

譴責南非和葡萄牙拒絕同聯合國合作,遵守並執行對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的制裁,

1.重申它的決定,即對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的制裁,仍然完全有效,一直到第253(1968)號決議的宗旨和目標全部達成為止;

2.要求所有國家依照憲章第二十五條和第二條(六),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對南羅得西亞(津巴布書)實施制裁的一切決議;

3.敦促美利堅合眾國同聯合國充分合作,切實執行制裁;

4.依照安全理事會關於南羅得西亞問題的第253(1968)號決議規定設立的委員會,緊急審議因南非和葡萄牙一再公然拒絕對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非法政權執行制裁所能採取的那種行動,並最遲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5.又請委員會對於在安全理事會第一六六三至一六六六次會議上為擴大對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制裁的範圍並改進其效果而提出的一切提案和建議,加以研究,並最遲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一六六六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票、二票棄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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