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2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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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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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月26日
第325(197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一九七三年一月九日巴拿馬外交部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0858),信中以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的名義通知安全理事會,該國政府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已經決定建議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在巴拿馬城開會,

注意到拉丁美洲集團國家全體一致支持巴拿馬政府的提議(S/10859),

憶及理事會在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六八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決定,特別是原則上接受巴拿馬提議於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在巴拿馬城舉行會議的決定,

注意到巴拿馬政府表示願意擔任安全理事會的東道國,願將所需要的一切技術性便利和服務交付理事會使用,以確保理事會在巴拿馬城開會圓滿成功,同時願意適當地捐助這次會議所產生的費用,至為感謝,

討論了安全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的第二次報告(S/10868),

尤其注意到委員會報告附件所載關於初步費用概算的資料,

念及委員會報告第七章所提的各項建議,

1.決定自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四)起,至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三)止,在巴拿馬城開會,會議議程為「審議依照憲章規定和原則,維持並加強拉丁美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

2.對於巴拿馬政府表示願意擔任安全理事會的東道國並願免費向聯合國提供若干便利,表示感謝

3.秘書長立即與巴拿馬政府進行談判,以便依照委員會的有關建議簽訂一項適當的會議協定。

在第1686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1


  1 因無反對意見,主席宣布該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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