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4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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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347(197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第S/Agenda/1769/Rev.1號文件所載的議程,
注意到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二日和十三日黎巴嫩常駐代表來信(S/11263,S/11264)和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一日以色列常駐代表來信(S/11259)的內容,
聽取了黎巴嫩外交部長和以色列代表的發言,
回顧安理會以前各項有關的決議,
深感不安地注意到暴力行為的繼續,
嚴重關切這種行為可能危及目前為在中東實現公正持久的和平所作的努力,
1.譴責以色列對黎巴嫩領土完整和主權的破壞,並再度要求以色列政府不再對黎巴嫩採取軍事行動和威脅;
2.譴責一切暴力行為,特別是使無辜平民不幸喪失生命的那些行為,並促請所有有關方面不再採取任何暴力行為;
3.要求所有有關的政府尊重它們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應負的義務;
4.要求以色列將被綁架的黎巴嫩平民立即釋放並遣返黎巴嫩;
5.要求所有各方不採取任何可能危及旨在實現中東公正持久和平的談判的行動。
第一七六九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票通過。 1
1 二理事國(中國和伊拉克)未參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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