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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4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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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4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48號決議
1974年5月28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49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348(197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所通過的共同意見(S/11229),

1.欣賞地注意到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分發給安全理事會的秘書長的報告(S/11291);

2.歡迎據報稱伊朗和伊拉克具有決心,緩和目前局勢並改善彼此關係,尤其歡迎兩國通過代表秘書長進行調停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對下列各項表示同意:

(a)嚴格遵守一九七四年三月七日的停火協定;

(b)按照兩國有關當局將要議定的辦法,迅速同時沿整個邊界撤退集中的武裝部隊;

(c)絕對避免對對方採取任何敵對行動,以期造成有利的氣氛,從而實現下一段所指的目標;

(d)不附任何先決條件,及早由適當等級人員在適當地點,重開談判,以期全面解決一切雙邊問題;

3.表示希望當事雙方儘速採取必要步驟來執行已達成的協議;

4.邀請秘書長向兩國提供其關於上述協議可能要求的任何協助。


第一七七〇次會議以十四票對零票通過。 1


1 一理事國(中國)未參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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