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7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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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7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78號決議
1975年10月23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79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378(197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338(1973)號、十月二十五日第340(1973)號、十月二十七日第341(1973)號、一九七四年四月八日第346(1974)號、十月二十三日第362(1974)號、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368(1975)號和七月二十四日第371(1975)號等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關於聯合國緊急部隊的報告,

注意到中東局勢的發展,

又注意到秘書長的意見認為:未來幾個月內,如果放鬆尋求中東問題各方面的全盤解決辦法,將是特別危險的;因此他希望,有關各方作出緊急努力,處理中東問題的所有各方面,以期維持該區域的平靜,並達成安全理事會第338(1973)號決議所要求的全盤解決辦法,

1.決定

(a)要求所有有關各方,立即執行安全理事會第338(1973)號決議

(b)將聯合國緊急部隊的任務期限延長一年,到一九七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為止;

(c)請秘書長在這段期間終了時提出關於局勢的發展和執行安全理事會第338(1973)號決議所採取的步驟的報告;

2.確信定能以最高效率和最少費用維持緊急部隊。


第一八五一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票通過。 1


1 兩個理事國(中國和伊拉克)沒有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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