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8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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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389(197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84(1975)號決議,
審議了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二日秘書長的報告,
聽取了葡萄牙和印度尼西亞代表的發言,
聽取了東帝汶人民各代表的發言,
重申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大會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號決議所載《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東帝汶人民享有不容剝奪的自決和獨立的權利,
深信應作出一切努力來創造條件,使東帝汶人民能夠自由行使他們的自決權利,
注意到東帝汶問題正由大會處理中,
認識到急切需要結束東帝汶繼續存在的緊張局勢,
注意到印度尼西亞代表的發言,
1.要求各國按照大會第1514(XV)號決議,尊重東帝汶的領土完整及其人民不容剝奪的自決權利;
2.要求印度尼西亞政府不再拖延地從該領土撤出其一切部隊;
3.請秘書長責成其特別代表繼續執行安全理事會第384(1975)號決議第5段交付給他的任務,並同有關各方進行協商;
4.又請秘書長密切注意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儘快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5.敦促各國和其他有關方面,同聯合國充分合作,以使當前的局勢得到和平解決,並促進該領土的非殖民化;
6.決定繼續處理這個問題。
第一九一四次會議以十二票對零票通過,二票棄權(日本、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1
1 一個成員國(貝寧)沒有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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