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40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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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02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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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九日秘書長的報告認為在現有情況下,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駐留仍有必要,這不僅有助於維持島上的平靜,而且有利於繼續尋求和平解決辦法,
注意到報告所述島上的現況,
又注意到報告所述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和它的民警在該島北部的行動自由仍受限制,就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駐留、部署、和活動而進行的討論有所進展,並希望能夠找出辦法來克服依然存在的種種困難,
還注意到秘書長認為,通過兩族代表進行談判,最有希望對塞浦路斯問題達成公正持久的解決辦法,而這些談判是否有用,取決於有關各方是否願意表現出必要的靈活性,不僅考慮到自己的利益,而且考慮到對方的正當願望和需要,
關切使兩族之間的局勢更見緊張和有可能對在塞浦路斯尋求公正持久和平的努力有不良影響的行動,
強調有關各方必須遵守在秘書長主持下進行的早先幾個回合的談判所達成的協議,並希望將來的會談會是有意義的和有成果的,
又注意到有關各方同意秘書長的建議,即安全理事會把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駐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鑑於島上的現狀,業已同意在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該部隊仍有留駐塞浦路斯的必要,
1.重申關於成立和維持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和關於塞浦路斯局勢其他方面的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186(1964)號決議以及其後各項決議和決定的規定;
2.再度重申其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365(1974)號決議,該決議贊同大會於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一致通過的第3212(XXIX)號決議,並再度要求緊急而切實地執行這些決議和一九七五年三月十二日安理會第367(1975)號決議;
3.促請有關各方行動務須極度謹慎,避免採取對尋求公正持久和平的談判的前途可能不利的任何片面或其他行動,並繼續加速進行堅定合作的努力,以達成安全理事會的各項目標;
4.再度延長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86(1964)號決議成立的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駐留期限至一九七七年六月十五日為止,希望那時在取得最後解決辦法方面會有相當的進展,從而可以撤出或大量削減該部隊;
5.再度呼籲所有有關方面對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給予最充分的合作,以便該部隊有效地執行任務;
6.請秘書長繼續進行第367(1975)號決議第6段交付給他的斡旋任務,隨時將所獲進展通知安全理事會,並於一九七七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出一項報告。
第一九七九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票通過。 1
1 兩個成員國(貝寧和中國)沒有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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