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48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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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8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87號決議
1981年6月19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48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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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19日
第487(198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S/Agenda/2280號文件內的議程,

注意到伊拉克外交部長1981年6月8日的信的內容,

聽取了各方在第2280至2288各次會議上關於這個問題的發言,

注意到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1981年6月9日在該機構理事會上關於這個問題的發言,和他1981年6月19日在安全理事會第2288次會議上的發言,

又注意到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1981年6月12日通過的關於「軍事襲擊伊拉克核研究中心及其對本機構的影響」的決議,

充分認識到伊拉克自《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70年生效時起即是該條約的締約國,伊拉克的一切核活動都按照該條約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措施,原子能機構也已證實這些保障措施迄今執行妥善,

還注意到以色列一直沒有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深為關切以色列1981年6月7日對伊拉克核設施有預謀的空襲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危險,隨時可使該地區局勢爆發,對所有國家的重大利益都有嚴重後果,

考慮到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1.強烈譴責以色列的軍事攻擊明顯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和國際行為的準則;

2.要求以色列將來不再採取任何這種行為,或威脅採取這種行為;

3.進一步認為這次襲擊事件對作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基礎的整個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構成了嚴重威脅;

4.充分確認伊拉克和所有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擁有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有權按照其當前和今後的需要,在符合國際公認的防止核武器擴散的目標的條件下,為和平目的而設立技術發展和核發展方案以發展其經濟和工業;

5.緊急要求以色列將其核設備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下;

6.認為伊拉克對於所遭受的破壞有權得到適當補償,對此破壞,以色列已經承認是它造成的;

7.秘書長經常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228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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