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49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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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2月14日
第495(198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秘書長1981年12月1日關於聯合國塞浦路斯行動的報告,
注意到有關各方同意秘書長的建議,由安全理事會將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駐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
還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經同意,鑑於島上的現況,1981年12月15日以後聯塞部隊仍有駐留塞浦路斯的必要,
重申第186(1964)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的規定,
重申支持在秘書長主持下於1979年5月18日和19日在尼科西亞舉行的高階層會議上所議定的恢復兩族會談的十點協議,
1.再次延長根據第186(1964)號決議成立的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塞浦路斯的駐留期限至1982年6月15日;
2.滿意地注意到各方已在十點協議的範圍內恢復兩族會談,並促請它們以取得成果為目標,持續不斷地進行會談,力求避免任何遲延;
3.請秘書長繼續其斡旋任務,隨時將所獲進展通知安全理事會,並於1982年5月31日以前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
第231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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