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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51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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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51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512號決議
1982年6月19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513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2年6月19日
第512(198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嚴重關切黎巴嫩和巴勒斯坦平民所遭受的痛苦,

參照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各項人道主義原則和1907年《海牙公約》所附各項規約所產生的義務,

重申其第508(1982)509(1982)號決議,

1.要求衝突各方尊重平民權利,不對他們施加任何暴力行動,並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減輕衝突所造成的痛苦,尤應便利聯合國各機構和各非政府組織特別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所提供的援助物資的運送和分發;

2.呼籲會員國繼續儘量廣泛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3.強調聯合國及其各機構,包括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在內,對平民特別負有人道主義責任,並要求衝突各方不阻礙這些責任的履行,並協助作出人道主義努力;

4.注意到秘書長為協調各國際機構在這方面的行動所採取的措施,請他盡力確保執行和遵守本決議,並儘早就這種努力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238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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