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59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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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1月28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59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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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1月28日
第591(198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418(1977)號決議,其中安理會決定對南非實行強制性武器禁運,

回顧第421(1977)號決議,其中安理會委任一個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其任務除其他外要研究使對南非的強制性武器禁運更為有效的各種方法,並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回顧其關於南非問題的第473(1980)號決議

回顧安理會關於南非問題的第421(197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1980年所提關於使對南非的強制性武器禁運更為有效的方法的報告,

回顧第558(1984)號決議,其中要求所有國家不得進口南非製造的武器、任何種類彈藥和軍用車輛,

還回顧第473(1980)號決議,其中安全理事會要求安全理事會第421(197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加倍努力,就堵塞武器禁運中的一切漏洞、加強武器禁運並使武器禁運更全面化的措施提出建議,以確保徹底執行對南非的武器禁運,

重申其承認南非人民根據《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的不可剝奪的人權和政治權利,為消除種族隔離和建立民主社會進行鬥爭是合法的,

強烈譴責南非種族主義政權使局勢進一步惡化和大規模鎮壓所有反對種族隔離的人、屠殺和平示威人士和因政治原因遭到羈押的人、及蔑視大會和安全理事會的各項決議,特別是安全理事會第417(1977)號決議

重申第418(1977)號決議,並強調仍然有必要嚴格執行其全部規定,

注意到根據《憲章》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

1.促請各國採取步驟,以確保列為禁運項目的組件不會通過第三國運給南非軍事機構和警察;

2.促請各國禁止出口供南非擁有的現已禁運的飛機和其他軍事設備使用的零配件,並禁止政府部門參與這類設備的維修和保養;

3.促請所有國家禁止向南非出口它們有理由認為會運交南非軍警部隊的具有軍用能力和打算用於軍事目的的各種物品,即飛機、飛機引擎、飛機零配件、電子和電訊設備、計算機和四輪驅動車輛;

4.所有國家規定今後第418(1977)號決議中所指的「武器和有關物資」一詞,除一切核武器、戰略武器和常規武器外,還包括一切軍用車輛與裝備和準軍事警察車輛與裝備、以及上述車輛與裝備的武器和彈藥及零配件和供應品,並包括此等物品的銷售和轉讓;

5.所有國家嚴格執行第418(1977)號決議,不要在核領域同南非進行任何有助於南非製造和發展核武器或核爆炸裝置的合作;

6.再度請所有國家不要進口南非生產的武器、任何種類彈藥和軍用車輛;

7.要求所有國家禁止任何南非武器進口或入境,以供在其管轄下的國際交易會和展覽會展出;

8.並要求尚未做到的國家,在交流以及政府人員訪問和互訪會維持或增加南非的軍警能力時,停止這種交流和訪問;

9.並要求所有國家不要參加在南非境內進行的、它們有理由認為可能有助於南非軍事能力的任何活動;

10.所有國家確保其本國立法或相當的政策性指令保證在關於執行第418(1977)號決議的具體規定中列有嚇阻違犯者的懲罰條款;

11.並請所有國家採取措施,調查違犯情事,預防將來的規避,並加強其執行第418(1977)號決議的機構,以期切實監測和核查違反武器禁運規定轉讓武器及其他設備的情況;

12.並請所有國家,包括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依照本決議的各項規定行事;

13.並請安全理事會關於南非問題的第421(197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按照第418(1977)號決議繼續努力,確使對南非的武器禁運得到徹底執行,以使禁運更為有效;

14.並請秘書長就本決議的執行進度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第一次報告應儘快提出,無論如何不得遲於1987年6月30日;

15.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2723次會議以協商一致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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